國際觀念性架構-外資公司設立後-法規遵循
永輝相信:
官方資料,是根據。
AI,是助手。
主管,是教練。
在地專家,是驗證者。
而國際觀念性架構(Global Concept Structure,GCS),是串聯全球法規遵循服務的骨架。
電郵: tpe2ww.elr@evershinecpa.com
##關於各國政府對外資設立後法規遵循的大觀念
序言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跨國企業外資子公司設立後法規遵循的大觀念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ELA-WW-00
- 申報與繳交先後秩序為何?
- 申報方法(資訊流)為何?
- 繳交方法(資金流)為何?
關於要了解各國公司設立后的法規遵循租稅實體計算,由於許多國際型會計師事務所及BNA Bloomberg Tax資料庫等皆已有深入著墨,但支付機制中繳納(資金流)及申報(資訊流)的分辨,尚沒有清楚點出。
對於負責管理決策的人,他們可能只要知道租稅實體如何計算出來?例如營業加值税,薪資扣繳稅額,薪資各種社會福利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等如何出來,這些稱為租稅實體,作為決策考量用。
對於負責法規遵循的跨國企業財務長而言,他/她必須更關心各個國家租稅行政的各種體制以及法規遵循議題的各項作業細節,例如如何繳納上述付給各級政府的款項(資金流)?如何申報讓政府主管單位知道歸戶到每一個個人或單位之細節(資訊流)?因為這些都是國際企業海外公司的法規遵循範圍。
全世界的法規遵循已歸納出:營業稅、公司所得稅、薪資所得稅扣繳、非薪資支付給在地企業的扣繳、非薪資支付給國外企業的扣繳、員工社會福利的扣繳、印花稅等7大主題。
每一項支付機制中繳納(資金流)及申報(資訊流)的分辨,都可以下述量表來衡量:
1 申報與繳交先後秩序為何?
- 1.1先期申報(資訊流)歸戶,后期繳交(資金流)資金;例如,台灣勞健保。
- 1.2先期繳交(資金流)資金,后期申報(資訊流)歸戶;例如,台灣的各類所得扣繳,先由公司每月扣繳並繳交給稅局,再於每年元月底申報稅局歸戶到個人或執行業務。
- 1.3同期申報歸戶,同期繳交資金;例如,台灣的營業加值稅,每兩個月申報乙次,同期繳交營業稅款。
2 申報(資訊流)歸戶方法為何?
- 2.1電子申報only
- 2.2人工填報only
- 2.3電子申報與人工填報併存
- 2.4申報周期: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 2.5有否與其他不同管轄政府政府機關間整合申報?
3 繳交(資金流)資金方法為何?
- 3.1電子扣款繳交:直接授權扣款
- 3.2經稅局網站印出繳款單臨櫃繳交
- 3.3人工填寫繳款單等臨櫃繳交
- 3.4繳交周期: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 3.5有否與其他不同管轄政府政府機關間整合申報?
依照上述量表檢視以下每個主題將使您更清楚,使您功力大增。
##營業稅申報的國際觀念性架構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營業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VAT-WW-10 |
| 營業稅課稅主體 |
| ü 該國有課徵營業稅? |
| ü 該國係屬營業加值稅(VAT)還是總額銷售稅(GST)?稅率? |
| ü 該國營業稅只是中央營業稅?還是有中央營業稅及地方營業稅? |
| ü 假如有中央營業稅及地方營業稅:有中央營業稅註冊號碼?有地方營業稅註冊號碼? |
| ü 該國營業稅稅務證號與所得稅稅務證號相同嗎? |
| ü 假如有中央營業稅及地方營業稅,課徵時是分開各自課徵嗎? |
| ü 假如有中央營業稅及地方營業稅是一起課徵,由哪個單位課徵?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VAT-WW-30 |
| 營業稅的課徵機制 |
| ü 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的週期為何?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何時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 |
| ü 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的方式為何?人工填單代收代付?或是申報後產生繳款單去繳交? |
| ü 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可以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即委託授權銀行扣繳,預存並自動滑款機制? |
| ü 該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的週期為何?每月1次?每雙月1次?每季1次?每半年1次?每年1次? |
| ü 該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的方式是電子申報?還是人工申報?還是兩者都可?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ü 營業稅暫繳與營業稅申報 |
| ü 該國營業稅發票格式是公司可自行印製的?或由政府控管印製的?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VAT-WW-50 |
| 營業加值稅外銷退稅機制及其限制 |
| ü 該國有外銷增值稅退稅機制嗎? |
| ü 該國外銷增值稅退稅申請後多久可以收到退稅額? |
| ü 該國外銷增值稅退稅有會計師簽證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VAT-WW-10:該國係屬營業加值稅(VAT)還是總額銷售稅(GST)?
營業稅Business Tax分為營業加值稅VAT(Value Added Tax)與總額營業稅GST(Gross Sales Tax)2種。OECD對於VAT及GST有規範(OECD, 2017/06/12) 。VAT僅就加值的部份課稅,加值指銷售金額減掉相關的採購進項金額,其加值稅係指加值金額乘加值稅率後的金額,例如中國17%,台灣5%。在實務上,每一筆銷售額個別計算銷項稅額,每一筆採購金額計算進項稅額,某一週期由累積的銷項稅額減掉累積的進項稅額,就是該營業單位的應納營業加值稅稅額。
這樣的週期可能是每月或每2個月或每季,或每半年,或每年計算乙次。由於VAT稅制有許多好處,顧及租稅中立原則以及上下游勾稽成為營利事業所得的基礎。許多國家都採用VAT,例如中國、台灣、越南、印度等。
GST係指按照一個營業單位的銷售額乘於營業稅稅率來計算營業稅稅額。GST的優點是容易計算,缺點是不利於產業分工,違反租稅中立原則。 美國加州是GST,凡銷售給最終使用者才課稅,銷售給企業或其他州不課GST,以消除GST重疊課稅缺點。同樣地,也是訂定某一週期繳交,這一個週期可能是每月或每兩個月或每季,或每半年,或每年計算乙次。實施GST國家,如美國,新加坡等。
即使實施VAT的國家,可能也有產業仍然適用GST。例如中國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仍然用GST。台灣的銀行業適用較低營業稅率。
VAT-WW-10:該國營業稅是國稅?還是地方稅?還是兩者皆有?營業稅稅證有結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證號嗎?
外資子公司成立後,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營業稅稅籍證號的取得。有些國家的營業稅是中央稅,須辦理中央營業稅證號,有些國家是省(州)稅。必須辦理省(州)營業稅稅證號,有些國家營業稅與中央公司登記證號相同,有些國家與省(州)公司登記證號相同。總之就是必須依照該國的規定去取得證號,才能開立發票才能向客戶收取款項。
VAT稅課徵,必須是國家稅比較優,免得影響貨物不能暢其流。最典型的例子是印度在2017年7月1日前,各州有各自州營業稅,中央有中央營業稅,貨物在各州裡面交易,VAT進項稅額可以抵,一旦跨州交易VAT進項稅額就不能抵,這29州間好像是各自獨立的政府單位,影響民間企業的發展。但Modi總理上任後,最重要的一項政績就是2017年7月1日後,VAT課徵全國統一,單單這項改制,就足以讓印度的經濟,有如大象飛起來。
VAT稅全國統一課徵,當然也是拜資訊系統科技網路頻寬增大及大量運算科技的進步所賜。因為VAT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上下游交易的勾稽就相當地重要。當上下游勾稽不良時,就會有許多皮包公司專門賣發票給其他公司,不但影響營業稅稅基,而且影響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
因此,所有的國家,對這樣的皮包公司都非常地敏感。這導致許多國家,要求在地董事(Resident Director)的設置,有些國家要求取得空白營業稅統一發票前,負責人必須親自到國稅局報到。空白統一發票的金額大小還需稅務局人員斟酌企業單位的營業規模給予。
VAT-WW-30: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的週期為何?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外資子公司成立後,面臨的第二個問題,就是營業加值稅申報與繳交問題。許多國家規定,無論有沒有營業額,都必須申報,如果沒有申報會遭到罰款。
VAT-WW-30: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的方式為何?人工填單代收代付?或是申報後產生繳款單去繳交?或委託授權銀行扣繳?
至於申報後繳交營業稅的方式也有數種代繳,有人工填單代收代繳,也有申報後從稅局產生一個繳款單有Bar Code直接到超商繳交。 為了方便營業單位繳交,通常稅局會和在地銀行訂立委託收款合約,讓營業單位於申報營業稅後,就在系統上勾選營業單位在該地方銀行開立的銀行帳戶,授權稅款直接從銀行帳戶的存款轉至稅務局的銀行帳戶。
有些國家申報與繳交週期不一樣,最常見的是每月繳交,每季中申報乙次。對稅務局來說,繳交是資金流,申報是資訊流。
對於跨國企業外商子公司而言,通常銀行的帳戶分為大帳戶、小帳戶。大帳戶通常開在跨國企業母公司熟悉的銀行在當地的外商銀行,主要用來存放資本金,及收款及大額付款用。小帳戶通常用來作小額支付用。支付營業稅通常必須是透過小帳戶,必須是在地銀行,因為只有在地銀行會和當地的稅局系統連結在一起,才能執行代收代繳服務。
VAT-WW-30:該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的週期為何?每月1次?每雙月1次?每季1次?每半年1次?每年1次?
申報的週期可能每月1次、每兩個月1次、每季1次、每半年1次、或每年1次都有。
VAT-WW-30:該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的方式是電子申報?還是人工申報?還是兩者都可?
每一個週期申報營業稅,申報的方式也有兩種,一種是電子申報,一種是人工申報。有些國家只允許電子申報,有些國家電子申報與人工申報並存。
VAT-WW-30:該國營業稅發票格式是公司可自行印製的?或由政府控管印製的?
營業稅的發票(Invoices)格式有2大類,一種是政府控管的Government-Unified-Invoices,簡稱GUI,一種是尊重企業自己開立的Invoices,只要該資金符合就行。
台灣、中國、越南等地就是採用GUI,企業必須於開立之前,向稅務單位申請空白的GUI發票,實際銷售時開立GUI發票才填入銷售對象,銷售金額,VAT稅額,銷售貨物品項等等。由於企業開立的銷項發票稅額會成為採購對象的抵減稅額,上下游勾稽清楚後,才會給予退稅。
VAT-WW-50:該國外銷增值稅退稅,申請後多久可以收到退稅額?
假如外商子公司是採購功能,由於外銷的營業稅通常是零稅率,外銷時所有的在該國進項稅額都是可以退的。這個措施是為了鼓勵外銷,支持該國的製造業競爭力。
但外銷退稅的效率,常是判斷各國政府行政效率的指標之一。有些地區允許縮短營業稅申報週期,例如正常2個月申報乙次,但申請外銷退稅的公司,可以改為每個月申報乙次。有些地區外銷退稅申請1-2個月就會退稅到企業指定的帳戶,有些地區則需要5-6個月。
為什要到5-6個月?因為各級政府單位間,進銷項勾稽資料不能及時,以及各級政府的營業稅稅金的調撥如果不能加速,就會放慢。
甚至有些政府管轄地區不歡迎專營出口貿易的公司,設立在該區,因為外銷退稅都發生在該區,政府營業稅稅收會因此造成短缺。為了加速外銷退稅有些國家或經濟體的稅局也讓稅務會計師作營業稅簽證。以確保營業加值稅申報資料的正確性。通常稅局看到有稅務會計師簽證的營業稅申報,就會直接退稅,但保留事後審核更正的權利。
案例1:
2015年,印度新德里的CPA和我們共同服務一家客戶,該客戶是台灣公司, 在美國加州設公司,並從美國加州公司投資在新德里設立100%子公司。美國一直支付服務款項給新德里子公司, India CPA一直替他們繳交營業稅並扣繳DTS(Tax Deduction System),最後結果因為開發軟件系統都在海外使用,是不用繳,被客戶Claim,還要求我們要賠款,最後我們服務了將近9個月的服務費,無法收取。
案例2:
某家美國上市公司DD,集團企業間母公司付給子公司服務費收入要不要繳營業稅的問題,這地方,我們處理過程中,發現某家前十大 International CPA Firm (簡稱 BB )是他們所謂的Previous CPA Firm,一直主張不用繳營業稅,因為是BB->PWC->Evershine,後來因這件事又轉回BB,在幫忙與稅局協商處理後,只繳了100萬,照理從頭到尾應該要繳更多。
我們一直主張要繳營業稅,並和DD總部的CFO討論,這位財務長是以前的以前美國客戶的Controller,我們認識的。他坦白的說, Previous CPA人家的見解和你們不同,我當時以為Previous CPA是小所,程度太差,後來才知道是大所BB,我們猜想母公司支付台灣分公司不一定入收入,應可用借款方式,這地方有灰色地帶,稅局才會接受協商。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國際觀念性架構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GLA-WW-20 |
| 公司所得稅租稅主體 |
| ü 該國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 ü 該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
| ü 該國公司所得稅只是中央所得稅?還是有中央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 |
| ü 假如有中央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有中央所得稅註冊號碼?有地方營業稅註冊號碼? |
| ü 該國公司所得稅稅務證號與公司註冊證號相同嗎? |
| ü 假如有中央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課徵時是分開各自課徵嗎? |
| ü 假如有中央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是一起課徵,由哪個單位課徵?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LA-WW-30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機制 |
| ü 該國稅務年度為何?曆年制?四月制?七月制?其他?可以申請更改年度起始日嗎? |
| ü 該國有暫繳付款並申報機制嗎?按季?按半年?按一年? |
| ü 該國有暫繳時,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正式申報是在何時? |
| ü 臨櫃付款 (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 |
| ü 可以預存在銀行帳戶並自動滑款機制?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LA-WW-50 |
|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會計帳務處理,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
| ü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正式申報是在何時? |
| ü 該國有稅務簽證制度嗎?多少金額以上要稅務簽證? |
| ü 該國有財務簽證制度嗎?多少金額以上要簽證? |
| ü 該國有其他年度需申報文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LA-WW-55 |
|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
| ü 是英美法系嗎?有強制設置”公司秘書”這職位嗎?需申報的內容及頻率為何? |
| ü 是大陸法系嗎?需向各管轄政府申報的內容及頻率為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GLA-WW-20:該國公司所得稅租稅主體?
營利事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營利事業的人所得(Corporate Income)是指一年期間之累積收入減掉所有發生的累積採購成本,再減掉各項的累積費用而得到一個數值。再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率(Corporate Income Tax Rate )乘以營利事業所得即為該年應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是不同的,前者依照”所得”課稅,後者依照”銷售額或附加價值”課稅。
就如前面介紹營業稅VAT課徵制度,可以上下游勾稽,並與資金流核對,確保每筆交易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也確保了推動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的基礎。
如果營業稅稽徵上下勾稽不來,讓許多假交易盛行,不但侵蝕了營業加值稅稅基,也侵蝕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基。
GLA-WW-30:該國稅務年度為何?曆年制?四月制?七月制?其他?可以申請更改年度起始日嗎?
各國或各個經濟體對於年度(一年期間)的認定,最常見的有曆年制或四月制。
曆年制指從各年的元月一日至12月31日為止,4月制指從某年4月1日至隔年的3月31日為止,像印度就是4月制。
有些行業可以向税局申請不同的開始日期,例如學校通常採8月制,例如從8月1日到隔年7月31日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機制。
各國有年度結算申報(Corporate Income Tax Filing Returns)以及暫繳申報(Provisional Corporate Income Tax )2項併行的機制。
年度結算申報,顧名思義,它是該年度企業的最終數字申報(當然税局還未審核,最後還是以税局核定的為準),通常是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作結算申報,例如曆年制就是5月底。4月制就是8月底。
GLA-WW-30:該國有暫繳申報機制嗎?按季?按半年?按一年?
暫繳申報的原理,乃是鵝毛不能一次拔太多,要分次拔,每次拔一些,才不會痛,才不會排拒。
暫繳申報繳納最常見的頻率是每季及每半年,也有少數國家或少數經濟體是每年繳納。台灣於每年9月暫繳;中國大陸每季暫繳;馬來西亞每月暫繳。
暫繳申報的金額核算,理論上主要以當年度當期的暫估所得來推算所得稅。
但實際上其正當性相當困難,因此都採取其他的權宜措施。例如台灣是以上年度應繳所得稅的50%於九月間繳納,隔年五月底報稅時,已繳納稅額可以扣掉,如超繳可以退稅。如真的發生去年賺很多,今年少很多,這時就必須讓會計師出具當年1到6月簽證報告,來修正暫繳金額。
又例如中國是以上一季暫結所得,計算所得稅,在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因為是暫估,所以許多企業會暫估成本或費用,避免先暫繳太多税。但是稅法也規定,如暫繳所得金額與年度結算所得金額差額超過20%,會有罰款及滯納金的規定,因此也不能暫繳金額太低。
GLA-WW-30: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會計帳務處理, 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美國的營利事業所得申報年度為曆年制,結算申報日期為6月底,甚至可以延展到11月底。但是暫繳申報不能超過3月底,而且所繳的稅款和結算金額差異不能超過一定比率。
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許多企業間交易,都能夠透過營業加值稅的上下勾稽而確保其真實性和正確性。
但企業中的許多費用或支出,其對象並不是”企業”,而是”個人”,企業要如何證明其對”個人”的支出真實性和正確性。
最大宗的是薪資支付,以及非薪資的費用支付。
##常設機構課税與國際租稅協定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常設機構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GTX-WW |
| 國際租稅 |
| GTX-WW-10 |
| 常設機構 |
| ü 常設機構(PE)與國際租稅協定 |
| ü 該國與多少個國家訂立國際租稅協定 |
| ü 該國認定常設機構的標準?國家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分公司?代表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20 |
| 租稅協定 |
| ü 該國與那些國家有出租稅協定(Double Tax Treaty)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30 |
| 移轉計價 |
| ü 該國有移轉計價的規定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40 |
| 跨國電子商務稅務 |
| ü 該國人民透過跨境電子商務網路是有形物品視為國際貿易?還是視為在該國PE的所得? |
| ü 該國在PE的認定是以貨物「提供者」?還是「銷售者」? |
| ü 該國允許人民自由結匯買國外網路的物品或無形服務嗎?該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嗎?(Yes,即PE)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GLX-WW-10:該國認定常設機構的標準?國家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分公司?代表處?
跨國企業在他國並非只有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型態會被課稅,尚有(1)固定營業場所(2)營業代理人,仍然會被認定為在當地國的常設機構,會被課徵所得稅。
對於固定營業場所與營業代理人的定義,有OECD版本(OECD, 2015/10/30)及UN版本(UN,2011)。OECD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UN 指United Natons。常設機構範圍(吳德豐、謝德美,2014) 和(陳清秀,2016)在開發中國家(資本輸入國)對於PE的認定主張擴大常設機構範圍;在已開發國家則主張從嚴認定常設機構範圍,因為他們企業在國外常設機構比較多。
建築工地、營建、裝配或安裝,2種版本皆規定其存續期間若超過「12個月」屬常設機構。UN範本除上述項目外,增加「裝配」及「與建築工地、營建、裝配或安裝2種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超過「6個月」者,即屬常設機構。
UN範本另增加「提供勞務、企業透過僱用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服務,惟該活動(為同一工程或相關工程)在任何12個月當中連續或累積滿6個月以上者,屬常設機構」。
二 交付貨物的倉庫
OECD範本:「專供儲存,展示或支付(delivery)而儲備屬於該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場所,不屬於常設機構」而UN範本將支付(delivery)列入。亦即UN範本認為「為交貨目的所設立的固定場所(倉庫),有助於企業的銷售活動,故應列為常設機構範圍。」
三 代理人的營運活動
OECD範本,跨國企業在締約國中,他國的一般代理商(非獨家代理)或其他獨立代理人,以常規方式營運,不視為常設機構。在UN範本「締約國他方代理人的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該企業」,視為常設機構。
是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關係到要不要被課徵所得稅,而且「常設機構」的認定,又有OECD版本及UN版本的不同,為避免爭執,兩個經濟體之間常會參考OECD及UN範本訂定「國際租稅協定」,明確確定「常設機構」如何認定。
因此在做國際租稅規劃時,必須熟悉投資國與被投資國間的租稅協定。
當被認定為PE「常設機構」,對於PE營業利潤的認定,OECD版本及UN版本也不盡相同。
OECD版採歸屬原則,締約國僅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課徵,不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締約國他方不得課税。
UN版本採引力原則,擴大範圍,指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他方有PE,該企業來源於締約國他方的全部營業利潤,都可歸入PE的利潤,由締約國他方課税。亦即不限於利潤是否由該PE的營運活動所實現的利潤。
UN版本允許扣除的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但不包括專利授權金;總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的權利金手續費、利息等,即不能扣除。
常設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依照OECD範本,就不再課徵「股利分配税」了。因此在其他國家正式公司與海外分公司的差別就是「分公司」通常被視為相當於PE,而不必課徵「股利分配税」。因此有些國家分公司有利潤匯回母公司時的所得稅稅率,會比正常公司課税的稅率高。
有些經濟體不允許外商設立「分公司」,例如中國只允許外資設立「公司」型態,及「代表處」,不准設立「分公司」。
而且中國的代表處,要以所發生費用的5%視為年度所得,再乘以所得稅稅率課所得稅。
有些經濟體允許外商設立「公司」型態有許多種。例如美國:C公司型態需繳公司所得稅,股利分配税;S公司不需繳公司所得稅,所得直接歸股東 ( go-throrugh income) ,股東如果是外國人,也不用繳投資利得稅。
有些遵照OECD版本的經濟體,外商在該地設的型態大部分是以「分公司」型態。例如台灣的「分公司」就只課公司所得稅,不再課股利分配税。
兩個經濟體之間如果沒有簽訂雙方租税協定,就必須特別注意,會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並依「引力原則」擴大範圍計算PE的營業利潤。例如台灣和美國並無雙方租稅協定,台灣企業在美國設了1家子公司招聘了50人營業團隊,但接到訂單後交易都是直接由台灣母公司與客戶訂定銷售合約,直接收款。這樣的安排也會被視為是台灣企業在美國有常設機構,而遭受美國國稅局要求課税。
有締約的內容通常參照OECD版,沒有締約通常參照UN版。
GLX-WW-20:該國與投資國有訂立國際租稅協定嗎?
被投資國(或經濟體)與投資國(或經濟體)有沒有雙邊租稅協定(Double Taxtation Treaties:DTT),影響常設機構的認定和稅率的認定很大。沒有DTT,雙邊的經濟活動,通常稅務風險因為不確定性大而提高。
因此事先查看有否DTT是很重要的。只要在Google Search 或 Baido Search 打入兩個國家(或經濟體),及DDT或Double Taxation Treaties,就可找到相關的文件,詳讀其內容或請教國際稅法專家,就可得到正確答案。例如查台灣和德國有否DTT,輸入”Taiwan Germany DTT”,就可得到相關文件。
GLX-WW-30:該國有移轉計價的規定嗎?
跨國企業海外子公司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最大的風險在於移轉計價(Transfer Pricing),
跨國企業與海外子公司的交易,不論是商品的買賣價格,或借款利率都會被檢示是否與非受控企業的交易一視同仁。
跨國企業常被當地税局檢查(1)是否母公司或其海外關係企業以比較高價格賣給當地子公司,增加成本,降低所得?(2)是否以比較低價格,由當地子公司賣給母公司或海外關係企業,減少收入,降低所得?(3) 是否利率太高,母公司借給子公司的基金支付利息,是否超過常規利率。
其觀念為整個產品供應鍊,如全由跨國企業集團承作,如該產品事業部門是賺錢的,而在海外子公司完全沒賺錢,這樣就會被重新計算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次,如跨國企業也賣給非控制方的企業,如價格與自己的關聯企業有明顯價格不同,也會被重新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
GLX-WW-40:跨境電子商務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
當該國人民透過跨境電子商務網路交易的是有形東西,會被視為國際貿易?還是視為在該國PE的所得?
該國在PE的認定是以貨物「提供者」?還是「銷售者」?
該國允許人民自由結匯買國外網路的物品或無形服務嗎?該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嗎?(Yes,即PE) 。
電子商務的經營型態,架網頁讓消費者直接下訂單,並在下訂單的時候直接支付。在過去支付的方式有:透過信用卡支付,也有印出繳款單後到代收代付機構支付;在目前通常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如Paypal,支付寶,Wechat,Google- Pay等機構支付。接受付款後,並直接通知供應商透過宅配業者送給消費者;
由於電子商務加上第三方支付工具配合工具為網路,並無國界的限制,造成了跨境課税的管轄權及PE認定的議題。
關於消費税課徵,如果跨境電子商務銷售的是「有形商品」,對各國政府租稅的課徵影響比較小,在租稅管轄權,PE課税與否的認定皆比較沒有問題。因為這跟先前使用電話、電郵,接洽生意,收款,送貨的方式並無不同,各國政府可以商流、金流、物流加上「資訊流」就可以課到税。
關於消費税課徵,如果跨境電子商務銷售是「無形商品」,OECD1998年渥太華會議,規定由勞務買受人來負責,如果買受人為企業單位,免就進口勞務繳納營業稅。沒有進項,如果買受人為個人,需繳消費税,但資料掌握不易,税局無法課徵。無形商品上許多問題要解決!即使是「有形商品」透過跨境電子商務仍產生許多議題。
2017年5月以前: 台灣人民透過境外電子商務網站購買商品,視為國際貿易(陳清秀,2016)。海外銷售單位不會被視為PE,不對網站所屬其國家網站業者課徵營利所得,例如Amazon.com,台灣民眾直接購買並無營利所得。但2017年5月以後就不是這樣子了。
2017年5月以前:有一例子,一台灣籍到美國1家LLC公司,LLC公司,它不課公司所得稅,但直接課股東税,但美國投資所得又免稅,所以基本上外國人投資的LLC公司是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然後在美國透過Amazon.com銷售到美、英、加拿大、台灣、日本等國家皆視為國際貿易,海外業者不被視為PE,基本上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2017年5月以後就不是這樣子了。
2017年5月以前:但是Amazon.com到了印度就不行了,Amazon.com上聯結的支付帳戶,必須是印度銀行開立的帳戶,而且被視為是PE,必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17年5月以後同樣必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希望PE的認定是以「提供者」為基礎。正在開發中國家,如印度希望PE的認定是以「消費者」為基礎。
中國則是外匯管制國家,外商經營電子商務如消費者以人民幣交易,不設公司沒法開銀行帳戶,同樣地會被視為PE,而必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常設機構PE案例1
應該也是3年前左右,德國IAPA會員所的客戶母公司在台灣沒有設立任何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但在台灣買後並委託加工後出口,問我們”在台灣與德國有DTT協議”下,是否要課所得稅等。結論:不用。請讀台灣與德國有DTT協議。
##跨國投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勞務所得、租稅協定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GTX-WW-44 |
| 不動產交易所得,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ü 一般對海外企業在該國的不動產交易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
| ü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LX-WW-46 |
| 房租租金,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ü 該國對支付租金給國外屋主之扣繳比率為何?扣繳後如何繳給政府?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48 |
| ü 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ü 一般對海外企業在該國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
| ü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50 |
| 股利,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ü 一般該國對支付海外公司股利,課徵比率為多少? |
| ü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60 |
| 權利金,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ü 一般該國對支付國外權利金,課徵比率為多少? |
| ü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70 |
| 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ü 一般對海外專業人士在其本地國執行業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
| ü 一般對海外專業人士在該國執行專業服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
| ü 一般在該國的外國公司董監事酬勞,課徵比率多少? |
| ü 一般在該國的外國公司高階管理者的薪資、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課徵比率多少? |
| ü 一般在該國的外國公司工作,由國外母公司或關係企業或政府支付的養老金,要課徵嗎? |
| ü 以上各種所得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75 |
| 技術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優惠扣繳比率 |
| ü 一般對海外專業人士在其本地國執行技術服務業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優惠扣繳比率為多少? |
| ü 一般對海外專業人士在該國執行技術服務服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優惠扣繳比率比率為多少? |
| ü 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審核主管機關?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80 |
| 利息,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ü 一般該國對支付海外利息,課徵比率為多少? |
| ü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GTX-WW-44:對海外企業在該國的不動產交易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轉讓不動產利得;由不動產所在地國家課徵常設機構營業所得。由常設機構所在地國家課稅;轉讓船舶、飛機、內陸運輸船,由其管理機構所在地國家課稅(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46:在該國的外企支付租金給在地外國個人居住扣繳比率為何?扣繳後如何繳給政府?
在扣繳時,如扣繳對象為外國人,與本國人扣繳稅率,大部分的國家都是不同的。這部份的扣繳通常依照兩個或兩個經濟體間簽訂的國際租稅協定。
GTX-WW-48:對海外企業在該國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轉讓股票,5%以上直接或間接與不動產有關,資本利得由締約國之他方課稅。其他由所得人居住地國家課稅。UN版本也有些修正。
對海外專業人士在其本地國,並未到該國執行業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OECD範本,專業人士從其他國家賺取的勞務所得,如未到該國執行業務,不會在其他國家被課稅,僅在居住地課稅(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50:該國對支付海外公司股利,課徵比率為多少?
跨國投資所得,包括股利,利息,權利金三種 (吳德豐、謝德美,2014)。股利方面OECD版本,投資方如為公司,其課税權上限為5%,如非上述情況,上限為15%。UN版本,投資方如為公司,佔他方被投資公司的比重佔10%以上,由締約雙方談判定稅率。
GTX-WW-60:該國對支付國外權利金,課徵比率為多少?
權利金OECD版本,給付國沒有課稅權。UN範本雙方協商。
GTX-WW-70:對海外專業人士在該國執行專業服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但如在其他國家有固定場所,供其定期性執業,歸屬於該固定場所的所得,在該國課稅。或專業人士在同一課稅年度,在他國居住累積停留183天,來自該國的執業所得,在該國課稅。專業勞務指獨立性的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及會計師的獨立活動(吳德豐、謝德美,2014)。
GTX-WW-70:在該國的外國公司董監事酬勞,課徵比率多少?
OECD範本,在國外取得的董事酬勞及類似給付,由該國課稅(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70:在該國的外國公司高階管理者的薪資、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課徵比率多少?
UN範本,將高階管理者的薪資、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由該國給付(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70:在該國的外國公司工作,由國外母公司或關係企業或政府支付的養老金,要課征嗎?
養老金,例如台灣人企業,派駐在美國工作,台灣企業給付或台灣政府給付退休金,由台灣這邊課稅(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75技術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優惠扣繳比率
技術服務費案例3: MPL,在馬來西亞與台灣有DTT協議,要匯出一筆款項,到底要不要先扣繳20%,再申請回來。本來考慮申請10%的優惠稅率,不過,後來居然是採用技術服務,只須扣繳3%,就可以匯出去,這個差了17%。
GTX-WW-80:該國對支付海外利息,課徵比率為多少?
利息方面OECD,例如中國公司借出去給其他國家,其他國家對利息課徵的稅額不能超過10%。UN版本沒有限定,僅規定應由雙方談判。
人員掛靠服務案例1:
當跨國公司尚未在當地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時,目前各國母公司直接支付給海外那國聘請的當地員工,包括其個人薪資及當地發生費用,母公司並未聽說要扣繳。
詳加研究,原來母公司支付都沒有扣繳問題,因為服務地在外國,只是支領人,外國員工有漏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但支領人外國員工碰到的問題是外國母公司企業匯過來的錢,並不全然是薪資,其中有費用,全部報所得并不公平。但如不報個人所得稅,如因個資外流,恐被稅務局查到逃漏個人所得。
事實上,永輝支付給海外時要不要扣繳? 以及受款地要不要繳營業稅?如採保守原則,而假如實際上其他公司不用繳時,其影響非常之大。
##對國內支付之扣繳-就源扣繳機制:非薪資所得 股利 權利金 服務費 利息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WWT-WW |
| 對國內支付之扣繳-就源扣繳機制:非薪資所得、股利、權利金、服務費、利息 |
| WWT-WW-10 |
| 就源扣繳機制: 繳交與申報-同期 |
| ü 平時非薪資個人所得扣繳稅何時繳交 (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 |
| ü 預存並自動滑款機制? |
| ü 平時非薪資個人所得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與繳交是發生在同期?還是分開? |
| ü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20 |
| 年度or其他定期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非薪資各類所得 |
| ü 非薪資個人所得扣繳稅額繳交與申報是發生在同期?還是分開? |
| ü 分開時 ,申報期間為何? |
| ü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30 |
| 股利,支付國內扣繳 |
| ü 該國對支付國內企業公司股利,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40 |
| 權利金,支付國內扣繳 |
| ü 該國對支付國內企業權利金,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45 |
| 房租租金,支付國內扣繳 |
| ü 該國對支付租金給在地個人屋主之扣繳比率為何?扣繳後如何繳給政府?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50 |
| 服務費,支付國內扣繳 |
| ü 在該國支付給獨資或合夥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的扣繳比率為何? |
| ü 在該國支付給個人顧問所得的扣繳比率為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60 |
| 利息,支付國內扣繳 |
| ü 該國對支付國內企業利息,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WWT-WW-50:在該國的外企支付給獨資或合夥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的扣繳比率為何?
公司許多支付,並非付給”公司”主體,他們通常沒有發票可以開立,税捐稽徵單位跟薪資扣繳一樣,也要求企業對這些非薪資支付給非公司主體的情況下,規定有些國家或經濟體必須扣繳。例如企業支付給獨資或合夥型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建築師、醫師等等,都必須扣繳。
WWT-WW-45:在該國的外企支付租金給在地個人屋主扣繳比率為何?扣繳後如何繳給政府?
又如企業支付房租租金給個人屋主,規定有些國家或經濟體必須扣繳。
##薪資個人所得稅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薪資個人所得稅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ELP-WW-10 |
| Gross To Net 計算 |
| ü 員工總額薪資要減掉哪些減項後才能成為淨領薪資?請提供excel with formula to explain it.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ELP-WW-30 |
| 薪資就源扣繳機制:繳交與同期申報 |
| ü 在該國的企業支付給該國的在地員工。有義務扣繳嗎? |
| ü 扣繳後之繳交(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資金流)時點為隔月幾號制?或更長? |
| ü 員工個稅扣繳(資金流)金額繳交至該國的哪個政府單位? |
| ü 是以外企中央稅籍編號繳交?還是以外企地方稅籍編號繳交?還是其他稅籍編號? |
| ü 薪資扣繳是手工填單支付?申報後產生繳款單支付?可以在申報後委託銀行自動扣款支付嗎? |
| ü 假如可以委託銀行扣款支付,那僅限於當地銀行嗎?還是外資在當地銀行也可以? |
| ü 在該國的公司申報(讓政府知道細節)(資訊流)其所支付的所有個別員工薪資所得及扣繳金額,是與繳交同期嗎?還是分開? |
| ü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ELP-WW-40 |
| 年度or其他定期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薪資各類所得 |
| ü 薪資個人所得扣繳稅額繳交與申報是發生在同期?還是分開? |
| ü 分開時,申報期間為何?申報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一年? |
| ü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ELP-WW-30:在該國的跨國企業支付給該國的在地員工。有義務扣繳嗎?扣繳時點為隔月幾號制?或更長?
在實施個人所得稅國家或經濟體,基本上每年以每個人全部的所得,包括新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一時貿易所得等加在一起,減掉必要的抵減事項及金額後,以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出個人所得税,在期限內申報並繳交。
同樣地,在個人所得稅課徵機制,依照「拔鵝毛不能一次拔太多」的課徵原理,各國政府都會委託發放薪水的單位,於發放薪資給員工時,代為扣繳員工薪資個人所得稅,然後在規定期間內繳交這些扣繳稅額給稅捐稽徵單位,並且要告知稅捐稽徵單位領了多少薪資,扣繳了多少個人所得税。
每位員工則將薪資所得加入其他所得依照公式,算出來個人所得稅後,減掉薪資已扣繳稅額,多則退税,少則補税。
ELP-WW-30:在該國的跨國公司申報其所支付的個別員工薪資所得及扣繳金額,是與繳交同一個時點嗎?假如不是,申報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一年?
為了讓政府知道每個員工的薪資及個人扣繳資料,作為扣繳單位必須向政府申報。而申報期有些國家是每月,有些國家是每兩個月,有些是每季,有些是每半年,有些是每一年申報乙次。像台灣是每年申報乙次,像中國就是每一個月中申報乙次,日本是每年申報乙次。
至於申報方式,和營業加值稅一樣,有兩種方式,可以電子申報,可以人工申報。至於個人所得税申報,原則上是屬於在地員工個人的申報義務,外資子公司通常不必負這個責任。
ELP-WW-30:員工個稅扣繳金額繳交至該國的哪個政府單位?是以中央稅籍編號繳交?還是以地方稅籍編號繳交?還是其他稅籍編號?
對於跨國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而言,有義務於發放給員工薪資時,必須依規定扣繳個税並匯總繳交給指定的個人所得稅稽徵單位,這樣的繳交通常是每個月乙次,因為全世界大部分每個月發薪乙次,這樣的繳交是「匯總」繳交。在繳交方式,同樣地有匯款繳交,委託扣款繳交。在繳交時稅,捐政府單位尚不知道每個人的薪資及扣繳數額。
##派駐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 ELP-WW-A0 |
| 派駐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
| ü 通常申報義務人是員工,如果是在當地員工,係自行申報? |
| ü 派駐在該國子公司的外國員工在該國工作滿183天被認定為居住者需要申報,通常公司會負責申報 |
| ü 何時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 |
| ü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ü 何時付款 (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ELP-WW-A0: 派駐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通常申報義務人是員工,如果是在當地員工,係自行申報,但假如是由母公司派駐子公司的員工的薪資,通常由外資子公司負起這個申報責任;派駐員工的個人所得,通常需先判定是否為居住者,居住者依OECD範本,通常指在一會計年度連續或累計停留183天以上,如為居住者就跟當地的員工同樣,適用在地法規申報個人所得稅,同時有國外薪資所得需併入,再依停留天數計算所得,再計算個人所得稅率。
如果不是個居住者,而且由外資子公司領薪資,需依當地税務法規扣繳稅額,這時也必須查考一兩個經濟體之間是否有簽訂國際租稅協定而訂。派駐人員要領薪水,也需要依照當地國申請到工作證為前提。
##員工社會福利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員工社會福利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ELP-WW-50 |
| 員工社會福利 |
| ü 該國的員工社會福利制度包括那些?有員工保險制度嗎?有醫療健康保險制度嗎?有退休金制度嗎? |
| ü 該國的員工勞工保險在地員工自付額多少?外企負擔額多少? |
| ü 該國的醫療健康保險,在地員工自付額多少?外企負擔額多少?外派員工需強制參加嗎? |
| ü 該國的退休金;在地員工自付額多少?外企負擔額多少?外派員工需強制參加嗎? |
| ü 三種社會福利項目是統一繳交(資金流)到同一個政府帳戶?還是繳交到不同的三個政府帳戶? |
| ü 三種社會福利項目是統一申報(資訊流)到同一個政府單位?還是申報到不同的三個政府帳戶? |
| ü 這三種員工社會福利,在該國事先申報(資訊流)後繳交(資金流)?還是先繳交(資金流)後再定期申報(資訊流)? |
| ü 假如是先申報(資訊流)後繳交(資金流),申報的方式是電子申報還是人工申報?繳交的方式是人工填單匯款繳交?還是從政府電子申報系統產生繳款單列印後去繳交?可以委託銀行扣款嗎? |
| ü 假如是先彙總繳交後(資金流)後再申報(資訊流),繳交方式通常是人工填單匯款繳交,那申報期間是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申報方式是電子方式申報或人工填報? |
| ü 社會福利費用的繳交,如允許申報(資訊流)後自動從帳戶扣款?有哪些銀行有這種業務?請問這些都是當地銀行嗎?還是外資在當地分行也可以? |
| 該國薪資可以代收代付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ELP-WW-50:該國的員工社會福利制度包括那些?有員工保險制度嗎?有醫療健康保險制度嗎?有退休金制度嗎?
為保護員工,總括各國採取的三種制度: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及退休金制度。社會保險旨在解決員工失業救濟,就業婦女生產期間分娩補助問題,工作傷害養傷期間的生活補助等問題。而醫療保險旨在解決員工生病就醫時,醫療需補助的問題,讓生病就醫之經費無慮!退休金制度旨在解決員工屆齡退休後生活費的問題。
各經濟體可能採取的名字或有不同,但其內涵或本意,大都可以歸到這三類裡面。在台灣社會保險稱為勞工保險,醫療保險稱為健康保險,退休金名稱為勞工退休金。在中國五險一金,五險裡面包括社保醫保,一金指住房公積金有點類似退休金。印度則只有社會保險及退休金(EPF),但是沒有強制的醫療保險制度,只有建議幾個合格的醫療保險公司讓企業自由選擇去投保。HK則只有EPF,退休金申報。
ELP-WW-50:該國的員工勞工保險在地員工自付額多少?外企負擔額多少?
三種社會福利項目需繳交的金額,通常有員工自付額及企業負擔額兩部份。員工自付額通常依照薪資的某個比率計算,從總額薪資下扣除,這個動作泛稱為Gross to Net。企業負擔額通常也是依員工薪資的某個比率去計算,這部份是企業除了付給員工毛額薪資外的用人成本。企業負擔佔毛額薪資比率,每個經濟體並不相同,在中國約42%,在台灣約20%,印度約為10%。
ELP-WW-50:三種社會福利項目是統一申報(資金流)到同一個政府單位?還是繳交到不同的三個政府帳戶?
這三種員工社會福利通常是由三種不同的政府單位在管理運用,也就是說所繳交的費用最後分別匯總並分流到三種不同的銀行帳戶裡面。但是繳交的時候有可能為了繳交者的方便匯總到一個共同銀行帳戶。例如台灣就是如此。中國的五險是在同一帳戶,而住房公積金則是另一帳戶。
ELP-WW-50:假如是先申報(資訊流)後繳交(資金流),申報的方式是電子申報還是人工申報?繳交的方式是人工填單匯款繳交?還是從政府電子申報系統產生繳款單列印後去繳交?可以委託銀行扣款嗎?
跟員工薪資扣繳稅額需每月繳給税局一樣,大部分經濟體也都是每個月匯總繳交乙次給三個社會福利管理單位。
繳交方式也是有到銀行櫃台填單繳交,有填單印出後匯款繳交,也有填單後,授權讓相關政府單位到企業銀行帳戶中自動扣款。
ELP-WW-50:假如是先匯總繳交後(資金流)後再申報(資訊流),繳交方式通常是人工填單匯款繳交,那申報期間是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申報方式是電子方式申報或人工填報?
個別員工資料的申報,則週期不同,有每個月的,有2個月的,有季的,有半年1次的,有一年一次的。
ELP-WW-50:該國薪資可以代收代付嗎?
這三種員工社會福利自變數(Parameters)太多,公式複雜,計算起來相當費時,而且法規及比率常常改變,因此即使很大的跨國公司到國外的子公司,通常這部份的處理都是外包給當地薪資服務業者。
此外由於管轄的政府單位其銀行帳戶,通常與當地的銀行簽約,並讓雙方的IT人員合作,將系統整合成可以協同合作。 而跨國企業常常無法在當地開銀行戶,因此產生一個”代收代付的服務”。即將這三種社會福利的費用匯到薪資服務業者銀行帳戶,再由該帳戶,匯到三個社會福利政府單位的銀行存款帳戶裡頭。
##勞動法規的相關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ELP-WW-60 |
| 勞動法規相關 |
| ü 需要強制訂定外包與員工勞動合同並向政府申報嗎? |
| ü 外企需要定期向勞動部門申報嗎?假如是,其頻率為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ELP-WW-65 |
| 各種假別 :年休,病假,喪假,事假,婚假等 |
| ü 在該國的員工有多少假別?各種假別的天數?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ELP-WW-70 |
| 加班費率, 加班工時限制,一例一休 |
| ü 在該國的員工加班時數限制為何?各種時段的加班費率規定如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ELP-WW-60: 勞動合同與員工手冊
有些國家規定公司必須與員工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將這些勞動法規細節及薪資法規細節訂在裡面。例如中國就必須和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法」,並將勞動合同呈報政府勞動部門核准。在企業通常必須交付員工手冊給員工,將以上的相關規定列在員工手冊裡頭。
ELP-WW-60:勞動部門-勞動情況申報
此外有許多國家勞動部,要求企業向其申報勞工任用情形、勞工教育訓練情形、員工休假出缺勤情形。例如越南跟菲律賓,都需要向政府的勞動部門作勞動情況申報。
ELP-WW-65:請假、出缺勤等勞動法規
每個國家勞動法規都會規定員工的請假權利,有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事假、病假,正常休假、喪假、婚假等等,同時也會規定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幾天,一天工作標準工時,一天工時不得超過幾小時等等。辭退員工要多久以前告知,資遣費的支付標準。
ELP-WW-70: 加班折抵與加班費率
此外超過標準工時的加班費,能否折抵給假,平常加班費率,假日加班費率等等。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觀念性架構(GCS),有關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GLA-WW-55 |
|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
| ü 是英美法系嗎?有強制設置”公司秘書”這職位嗎?需申報的內容及頻率為何? |
| ü 是大陸法系嗎?需向各管轄政府申報的內容及頻率為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GLA-WW-55: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英美法系裡的公司,有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簡稱CS,是公司裡的一個法定職位。通常負責向政府申報:年度財務報表、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會會議紀錄申報、股東之股權認購付款情況、股東職權轉讓變動申報以及公司重大資產抵押狀況。
CS通常需要是律師或註冊會計師或經政府認證之合格人士來擔任。申報的項目,有些是案件發生馬上要申報,有些是訂定一個週期,例如每年乙次最為平常,有些規定按月,按雙月、按季、按半年。
在中國外商的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屬於投資法規必須遵循。
英美法系由於公司有CS的設置,公司治理從非公開公司就開始作起,因此公司的情況比較透明。
所以歐美的企業併購風險較小,因為直接到政府單位調閱被併購對象公司治理資料,可以非常低的專案查核(Due Deligence)評估成本去真實地了解公司的狀況。
使得這些國家的企業,如果沒有第二代承接,雖然公司仍然屬於中小企業,要轉讓也比較容易,也可以較容易實現長久經營累積的商譽。
##印花稅
| GLA-WW-60 |
| 印花稅 |
| ü 該國有印花稅規定嗎?課徵對象又哪些?課徵比率為多少? |
| ü 該國印花稅是國稅?地方稅?亦或國稅加地方稅? |
| ü 印花稅是依據合同金額?還是實際成交金額? |
| ü 印花稅是依據含稅金額?還是非含稅金額?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附錄貳:GTS-公司設立後法規遵循議題
GTS-公司設立後法規遵循議題
跨國企業拓展海外據點主要議題
VAT-WW 營業稅(VAT or GST)
VAT-WW-10 營業稅課稅主體
VAT-WW-30 營業稅的課徵機制
VAT-WW-50 營業加值稅外銷退稅機制及其限制
GLA-WW 公司所得稅
GLA-WW-20公司所得稅租稅主體
GLA-WW-30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機制
GLA-WW-50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會計帳務處理, 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GLA-WW-55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GLA-WW-60 印花稅
WWT-WW 對國內支付之扣繳-就源扣繳機制: 非薪資所得 股利 權利金 服務費 利息
WWT-WW-10 就源扣繳機制: 繳交與申報-同期
WWT-WW-20 年度or其他定期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非薪資各類所得
WWT-WW-30 股利, 支付國內扣繳
WWT-WW-40 權利金, 支付國內扣繳
WWT-WW-45 房租租金, 支付國內扣繳
WWT-WW-50服務費, 支付國內扣繳
WWT-WW-60 利息, 支付國內扣繳
GTX-WW 國際租稅
GTX-WW-10 常設機構
GTX-WW-20 租稅協定
GTX-WW-30 移轉計價
GTX-WW-40 跨國電子商務稅務
GTX-WW-44 不動產交易所得,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WWT-WW-46 房租租金, 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48 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50 股利,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60 權利金, 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70 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75 技術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優惠扣繳比率
GTX-WW-80 利息,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ELP-WW 薪資與勞動
ELP-WW-10 員工總額到淨領薪資 計算
ELP-WW-30 薪資就源扣繳機制: 繳交與同期申報
ELP-WW-40 年度or其他定期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薪資各類所得
ELP-WW-50 員工社會福利
ELP-WW-60 勞動法規相關
ELP-WW-65 各種假別 :年休,病假,喪假,事假,婚假等
ELP-WW-70 加班費率, 加班工時限制,一例一休
ELP-WW-90 派駐員工-非稅務居民 -個人所得稅扣繳
ELP-WW-A0 派駐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本網頁內容出處
以上摘自陳中成博士論文201711 v1 202607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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