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遵架構-外資設立後薪資會計稅務-共同知識-Y軸2017-GCS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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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所展示內容,即為本所所長陳中成博士於 2017 年建立的以Y軸知識代碼 整理出來的共同知識,經過八年的實務驗證,我們發現這套架構至今仍未有太大的改變,但於2026年8月更新各國法規的細節內容。我們將這套架構保留下來,野人獻曝,提供各界參考,敬請不吝指正。
電郵: tpe2ww.elr@evershinecpa.com
ELA關於各國政府對外資設立後法規遵循的大觀念
ELA-WW-00 公司設立後四大法遵領域 的48種檢核情境
ELA-WW公司設立後四大法遵領域 click to get detailing contents
財政為庶政之母。政府的經費主要來自對企業、人民、貨物及服務課徵的各項稅捐。課稅制度可分為「租稅實體」與「稅捐稽徵」兩部分。租稅實體規範對什麼課稅、稅基如何計算及適用稅率;稅捐稽徵則規範納稅人如何申報、繳納及提供相關資料。
一般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租稅研究,多著重於應繳多少稅及適用多少稅率等實體問題,較少討論申報、繳納等稽徵程序。然而,從事法規遵循服務,必須特別重視稅捐稽徵,因為即使沒有少繳稅,漏報或逾期申報仍可能遭受處罰。
本節將深度介绍ELA國際法規遵循架構與有關跨國企業外資子公司設立後法規遵循的大觀念:
跨國企業在海外設立公司並開始營運後,除了計算應繳多少稅,還必須掌握款項從哪裡收進來、支付到哪裡、由誰申報、向哪一個政府機關申報、如何繳款,以及申報與繳款的先後順序。因此,完整的國際法規遵循不能只研究納稅義務人、課稅範圍、稅基及稅率等「租稅實體」,還必須同時管理交易方向、資訊流、資金流及Tax Calendar。
ELA國際法規遵循以四大財稅與薪資法遵領域為基礎,包括:
營業稅或消費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與僱主扣繳,
以及薪資與員工社會福利。
其他如印花稅、關稅、房地產稅及地方稅,也可以依相同邏輯納入管理。
每一個法遵領域都應先區分四種收付方向:
第一是「境內收進來」,例如從本國客戶或雇主取得款項; Inbound+ Receiving symbolized as IR
第二是「境內支付」,例如支付本國供應商或員工; Inbound+ Paying symbolized as IP
第三是「收自境外」,例如從海外客戶、關係企業或雇主取得收入;Outbound+ Receiving symbolized as OR
第四是「支付到境外」,例如支付海外供應商、關係企業或員工。Outbound+ Paying symbolized as OP
四種方向會產生不同問題。營業稅需要判斷交易地、銷項、進項、零稅率及反向課稅;企業所得稅需要判斷收入、費用、所得來源、扣繳及外國稅額抵免;個人所得稅需要判斷稅務居民、境內外所得及扣繳;薪資與社會福利則要判斷雇主登記、員工工作地點、薪資扣繳、投保及跨境派遣義務。
確定租稅實體及應納金額後,還要處理向政府申報資料的「資訊流」,以及向政府繳納稅款或社會福利費用的「資金流」。兩者的先後關係通常可以分為三種:
資訊流與資金流在同一法定期間完成;
資訊流在前、政府核算或開單後再產生資金流;
以及資金流在前,先扣繳、預繳或解繳稅款,再申報明細資料。
每一項支付機制中繳納(資金流)及申報(資訊流)的分辨,都可以下述量表來衡量:
1 申報與繳交先後秩序為何?
1.1先期申報(資訊流)歸戶,后期繳交(資金流)資金;例如,台灣勞健保。
1.2先期繳交(資金流)資金,后期申報(資訊流)歸戶;例如,台灣的各類所得扣繳,先由公司每月扣繳並繳交給稅局,再於每年元月底申報稅局歸戶到個人或執行業務。
1.3同期申報歸戶,同期繳交資金;例如,台灣的營業加值稅,每兩個月申報乙次,同期繳交營業稅款。
2 申報(資訊流)歸戶方法為何?
2.1電子申報only
2.2人工填報only
2.3電子申報與人工填報併存
2.4申報周期: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2.5有否與其他不同管轄政府政府機關間整合申報?
3 繳交(資金流)資金方法為何?
3.1電子扣款繳交:直接授權扣款
3.2經稅局網站印出繳款單臨櫃繳交
3.3人工填寫繳款單等臨櫃繳交
3.4繳交周期: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3.5是否與其他稅費或不同政府機關整合繳納?
依照上述量表檢視以下每個主題將使您更清楚,使您功力大增。
因此,每一個法遵領域可以形成:
四種收付方向 × 三種申報繳納時序=12種基礎檢核情境
四大法遵領域合計則為:
四大法遵領域 × 四種收付方向 × 三種時序
=4 × 4 × 3=每一國家48種基礎檢核情境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48種是防止遺漏的基礎檢查矩陣,不是48種獨立稅目,也不表示每一格都會產生稅負或申報義務。有些情境經判斷後可能不適用、免稅、零稅率、無須扣繳,或在該國制度下合併辦理。同一情境還可能涉及中央、州、省、市或其他地方政府,因此仍須依各國制度及個案事實進一步分析。
完成48格適用性判斷後,應將實際發生的義務轉換成Tax Calendar。Tax Calendar不只是日期表,而是一套包括主管機關、申報表格、申報頻率、資訊流與資金流順序、繳款期限、付款方式、準備人、申報人、覆核人、完成證據及逾期後果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大法遵也與工商登記密切相關。政府為了辨識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雇主,並將申報資料與稅款歸屬到正確的法律主體,會要求企業辦理公司、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雇主扣繳、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登記。專業機構協助企業完成這些配套程序,因而形成工商服務。
建立ELA架構後,就能把四大法遵、四種收付方向、三種時序、主管機關、表格及期限写成結構完整的AI提示詞,取得較完整而有系統的初步答案。取得答案後,再結合交易事實、合約及資金流程,與當地會計師、稅務師、律師、政府稅務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士討論確認。
架構先行、矩陣檢核、精準提問、AI協助、專業確認、官方驗證及日曆控管,是ELA國際法規遵循的完整方法。
VAT營業稅申報的國際法遵架構
VAT-WW 營業稅申報的國際法遵架構 CK+Logic click to read more detailing contents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有關營業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VAT-WW-10 |
| 營業稅課稅主體 |
| a 該國有課徵營業稅? |
| b 該國係屬營業加值稅(VAT)還是總額銷售稅(GST)?稅率? |
| c 該國營業稅只是中央營業稅?還是有中央營業稅及地方營業稅? |
| d 假如有中央營業稅及地方營業稅:有中央營業稅註冊號碼?有地方營業稅註冊號碼? |
| e 該國營業稅稅務證號與所得稅稅務證號相同嗎? |
| f 假如有中央營業稅及地方營業稅,課徵時是分開各自課徵嗎? |
| g 假如有中央營業稅及地方營業稅是一起課徵,由哪個單位課徵?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VAT-WW-30 |
| 營業稅的課徵機制 |
| a 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的週期為何?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何時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 |
| b 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的方式為何?人工填單代收代付?或是申報後產生繳款單去繳交? |
| c 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可以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即委託授權銀行扣繳,預存並自動滑款機制? |
| d 該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的週期為何?每月1次?每雙月1次?每季1次?每半年1次?每年1次? |
| e 該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的方式是電子申報?還是人工申報?還是兩者都可?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f 營業稅暫繳與營業稅申報 |
| g 該國營業稅發票格式是公司可自行印製的?或由政府控管印製的?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VAT-WW-50 |
| 營業加值稅外銷退稅機制及其限制 |
| a 該國有外銷增值稅退稅機制嗎? |
| b 該國外銷增值稅退稅申請後多久可以收到退稅額? |
| c 該國外銷增值稅退稅有會計師簽證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VAT-WW-10-a:該國係屬營業加值稅還是總額銷售稅?
營業稅或消費稅制度大致可區分為「加值型稅制」及「非加值型銷售額稅制」。
但在國際用語上,VAT(Value Added Tax)與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通常均屬加值型消費稅,只是各國使用的名稱不同。
OECD通常將兩者合稱為VAT/GST,並提出跨境交易適用的國際指引。
VAT/GST原則上是對商品或服務在各交易階段所產生的加值部分課稅。
在實務上,營業人就銷售交易計算銷項稅額,就符合扣抵規定的採購交易計算進項稅額,再以當期銷項稅額減除可扣抵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
若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通常可依各國規定留抵下期或申請退稅。
VAT/GST具有避免重複課稅、維持產業分工中立及建立上下游發票勾稽制度等優點。
目前採用VAT或GST的國家及地區包括台灣、中國、越南、印度、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及歐盟會員國等。
台灣一般營業稅率為5%;中國依交易類型主要適用13%、9%或6%;新加坡GST現行一般稅率為9%。
在實務上,每一筆銷售額個別計算銷項稅額,每一筆採購金額計算進項稅額,某一週期由累積的銷項稅額減掉累積的進項稅額,就是該營業單位的應納營業加值稅稅額。
這樣的週期可能是每月或每2個月或每季,或每半年,或每年計算乙次。
另一類制度是直接按照銷售額或總收入計算、通常不允許扣抵進項稅額的非加值型稅制,可能稱為Gross Receipts Tax、Turnover Tax或Non-value-added Business Tax。
這類稅制計算較為簡單,但可能產生層層重複課稅的問題。
美國各州主要採用Sales and Use Tax,而不是全國性的VAT或GST。
以加州為例,銷售稅原則上課徵於有形動產的零售銷售。
購買商品供轉售者,可依規定提出resale certificate;但企業購買商品供自己使用,通常仍須負擔sales tax或use tax。
貨物若直接交付至其他州,通常不課加州銷售稅,但仍須判斷是否應依目的地州規定登記及代收該州銷售稅。
即使一國採用VAT制度,也可能對特定納稅人或產業採取簡易計稅或非加值型計稅。
例如中國小規模納稅人仍屬於增值稅制度,但通常按照銷售額乘以徵收率計算,原則上不能採一般方式扣抵進項稅額。台灣則對金融業專屬本業、小規模營業人及特種飲食業等,採取按銷售額計算的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
總額銷售稅係指按照一個營業單位的銷售額乘於營業稅稅率來計算營業稅稅額。
優點是容易計算,缺點是不利於產業分工,違反租稅中立原則。
VAT-WW-10-b:該國VAT/GST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課徵?VAT/GST稅籍編號是否與公司登記號碼或所得稅編號相同?
可將各國分成四類:
- 公司號碼、所得稅號及VAT號高度整合:台灣、中國、越南、泰國、新加坡、墨西哥、紐西蘭。
- 使用相同核心號碼,但VAT號另加國別碼或帳戶碼:日本、印度、法國、西班牙、羅馬尼亞、捷克、澳洲、加拿大。
- VAT號與公司及所得稅號分開: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阿聯酋、德國、英國、荷蘭;義大利須依企業型態確認。
- 中央與地方並行或地方分別登記:印度、加拿大及美國最為明顯。
因此,不能只看到「號碼相同」便認為登記程序也相同。
最安全的國際法遵欄位應分別保存:公司登記號碼、所得稅號碼、VAT/GST號碼、分支機構碼、登記主管機關及生效日期。
不能只看到外資子公司成立後,應確認是否需要辦理VAT/GST或其他間接稅登記。
各國制度不同:有些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有些由中央與省、州政府共同課徵;有些另有地方銷售稅。
VAT/GST稅籍編號可能與公司登記號碼或法人所得稅編號相同,也可能以該號碼為基礎另加國別、州別或檢查碼,亦可
企業達到強制登記條件後,原則上須完成VAT/GST登記,才能依法在發票上列示、向客戶收取及向稅務機關申報VAT/GST。
尚未取得VAT/GST證號,並不當然代表公司不能進行任何交易或收款,但通常不得擅自以VAT/GST登記業者身分收取稅款。企業還應分別確認公司登記號碼、所得稅編號、VAT/GST編號及雇主登記號碼是否相同或相互連結。
VAT/GST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課徵並不是判斷制度優劣的唯一標準,真正重要的是跨省、跨州交易能否維持完整的進項稅額抵扣鏈,並建立統一的發票資訊、交易地點判斷及中央與地方稅款清算機制。
印度在2017年7月1日實施GST以前,同時存在州VAT、Central Sales Tax、Central Excise Duty、Service Tax及多種地方稅費。不同稅種與不同州之間的進項稅額往往無法完整交叉抵扣,增加跨州交易的稅額累積及合規成本。
GST改革後,印度建立中央與各邦共同參與的Dual GST Model:州內交易通常同時課徵CGST及SGST,跨州交易則課徵IGST,使跨州進項稅額可依規定扣抵及清算。
這項改革顯著改善印度國內市場整合,但同一法人在不同邦通常仍須分別辦理GST登記及取得不同GSTIN。
這是Modi總理上任後,最重要的一項政績就是2017年7月1日後,VAT課徵全國統一,單單這項改制,就足以讓印度的經濟,有如大象飛起來。
VAT/GST制度仰賴進項稅額扣抵及上下游發票勾稽,因此資訊系統、電子發票及大量交易資料比對非常重要。
若缺乏有效勾稽,可能產生無實質營運公司、虛假交易、買賣發票及詐領退稅等風險,不僅侵蝕VAT/GST稅基,也可能透過虛增成本影響公司所得稅稅基。
為加強公司治理、文件送達、KYC/AML及稅務遵循,部分國家可能要求在地董事、在地代表或VAT fiscal representative。
稅務機關也可能在核准VAT/GST登記或發票資格前,要求負責人面談、查核營業場所,並檢視租約、銀行帳戶、交易合約及預估營業額。
各國發票制度可能採紙本配號、核准號碼區間、企業自行連號或即時電子發票,空白統一發票的金額大小還需稅務局人員斟酌企業單位的營業規模給予。
VAT-WW-10-c:該國是否允許非稅務居民申請VAT/GST稅號?
許多國家允許未在當地設立公司或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企業,申請非居民VAT/GST稅號,但各國適用範圍並不相同。歐盟27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原則上均設有非居民VAT/GST登記制度。
當境外企業在當地儲存或進口貨物、進行境內銷售,或向當地消費者提供應稅服務時,可能必須辦理登記。
歐盟非歐盟業者是否須指定財政代表,則依各會員國規定而異。
日本及阿聯酋也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登記消費稅或VAT;印度則設有非居民應稅人及境外OIDAR數位服務供應商制度。
新加坡、泰國、台灣、韓國、菲律賓、墨西哥及印尼,主要針對跨境電子服務、遠端服務、數位平台或低價進口商品,提供境外業者簡化登記或指定代收制度。
馬來西亞目前實施SST而非VAT/GST,但境外數位服務供應商仍可能辦理服務稅登記。
中國目前沒有類似歐盟的普遍非居民VAT登記制度。
境外企業提供跨境服務,通常由中國付款人代扣代繳;進口貨物則由進口人繳納進口增值稅。
越南雖允許境外數位及電子商務供應商直接登記,但其外國承包商稅可能同時包含VAT與按收入計算的公司所得稅,因此不能認定只繳VAT。
美國沒有聯邦VAT或GST,而是由各州課徵Sales and Use Tax。
境外賣家如果在某州具有實體連結或達到經濟連結門檻,可能須逐州申請Sales Tax Permit、申報並繳納銷售稅;若透過電商平台銷售,部分交易可能由平台代收代繳。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取得非居民VAT/GST稅號,通常不會單獨造成公司所得稅上的常設機構,但不能直接推論「沒有所得稅問題」。
如果境外企業在當地設有辦公室、倉庫、員工、依賴代理人,或持續提供現場服務,仍可能產生公司所得稅、扣繳稅或公司登記義務。
此外,非居民簡化登記通常不要求編製完整的當地法定財務報表,但並非完全不用記帳。
企業仍須保存銷售明細、客戶所在地證據、發票、退款、匯率及稅額計算資料,並按期完成VAT/GST申報及繳納。
VAT-WW-10-d:各國外銷貨物是否適用VAT/GST零稅率、出口免稅或退(免)稅?應具備哪些出口證明?
外資公司將貨物銷售至國外,且貨物確實完成出口報關並離開出口國時,多數VAT/GST國家允許適用出口零稅率、出口免稅或退(免)稅,相關進項稅額通常可以扣抵或申請退還。但中國須另查商品出口退稅率;馬來西亞採SST,沒有一般VAT進項退稅制度;美國則須依各州Sales Tax的交付地及出口證明規定判斷。
外國客戶身分或境外收款本身不足以證明出口,企業仍須保存出口報單、海關離境資料、商業發票、運輸文件、境外收貨及付款證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出口證明者,通常須改按國內銷售補繳營業稅。
VAT-WW-10-e:該國企業向境外客戶提供勞務,是否適用零稅率、出口免稅或境外供應?其客戶所在地、實際受益人及境外使用條件為何?是否免徵營業加值稅?
外資公司向境外客戶提供勞務,不一定當然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各國通常依客戶所在地、服務供應地、實際使用地及直接受益人判斷。若服務由境外企業在境外使用,且不直接關聯供應國境內的不動產、貨物、活動或固定營業場所,通常可能適用零稅率、出口免稅,或被認定為供應地在境外而不課徵該國VAT。
企業應保存服務合約、境外客戶稅籍資料、發票、工作成果、電子傳輸紀錄、境外使用說明及銀行收款證明。僅憑外國客戶名稱或境外匯款,通常不足以證明出口勞務資格。
案例1:
2015年,印度新德里的CPA和我們共同服務一家客戶,該客戶是台灣公司, 在美國加州設公司,並從美國加州公司投資在新德里設立100%子公司。美國一直支付服務款項給新德里子公司, India CPA一直替他們繳交營業稅並扣繳DTS(Tax Deduction System),最後結果因為開發軟件系統都在海外使用,是不用繳,被客戶Claim,還要求我們要賠款,最後我們服務了將近9個月的服務費,無法收取。
案例2:
某家美國上市公司DD,集團企業間母公司付給子公司服務費收入要不要繳營業稅的問題,這地方,我們處理過程中,發現某家前十大 International CPA Firm (簡稱 BB )是他們所謂的Previous CPA Firm,一直主張不用繳營業稅,因為是BB->PWC->Evershine,後來因這件事又轉回BB,在幫忙與稅局協商處理後,只繳了100萬,照理從頭到尾應該要繳更多。
我們一直主張要繳營業稅,並和DD總部的CFO討論,這位財務長是以前的以前美國客戶的Controller,我們認識的。他坦白的說, Previous CPA人家的見解和你們不同,我當時以為Previous CPA是小所,程度太差,後來才知道是大所BB,我們猜想母公司支付台灣分公司不一定入收入,應可用借款方式,這地方有灰色地帶,稅局才會接受協商。
VAT-WW-30-a:
該國營業稅的繳納方式,是先申報再繳納,還是先繳納後申報,或是在同一期限內完成申報與繳納?
按先後關係彙總
一、通常申報與繳款為同一期限
台灣、中國、韓國、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阿聯酋、印尼、德國一般制度、法國一般制度、英國一般制度、荷蘭、西班牙、羅馬尼亞、澳洲一般制度、加拿大月/季制度、墨西哥、紐西蘭、捷克,以及美國多數州。
這類國家雖然法律期限相同,系統操作上通常仍是:
計算稅額 → 提交申報或取得付款資料 → 銀行付款/自動扣款。
二、可能先申報,再由銀行扣款
較典型的是:
新加坡GIRO;英國VAT Direct Debit;中國銀稅三方協議;部分台灣、歐盟及其他國家的稅款自動扣繳制度。
這裡的「後扣款」通常是稅局核准的扣款安排,不屬於逾期付款。
三、可能先繳款,再辦理完整結算申報
較典型的是:日本消費稅中間繳納;印度QRMP按月繳款、按季申報;法國簡化制度半年預繳;英國年度會計制度按月或按季預繳;義大利月/季清算後,再提交季度及年度資料;澳洲GST分期繳納制度;加拿大年度申報者的季度預繳;美國部分州的大型納稅人預繳制度。
Logic:
營業稅的課稅期間、申報週期及繳款週期不一定完全相同。
多數國家規定,VAT、GST或銷售稅申報表與淨應納稅額應在同一法定期限內完成,因此法律上通常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先申報或先繳款。
實務上,企業多先計算並提交申報資料,再依稅務系統產生的繳款碼、付款參考號碼或銀行扣款授權完成繳稅。
部分國家則將資訊流與資金流分開,例如印度QRMP、日本消費稅中間繳納、法國及英國年度會計制度、加拿大季度預繳,以及美國部分州的大型納稅人制度,均可能要求企業先繳納預估稅款,之後再提交季度或年度申報辦理結算。
VAT-WW-30-b:該國營業稅籍有效期間,無營業額時是否仍須辦理零申報?
外資子公司成立並完成VAT、GST或其他營業稅登記後,必須確認申報週期、申報方式及繳納期限。多數國家規定,只要營業稅籍仍然有效,即使當期沒有銷售、沒有銷項稅額或沒有應納稅額,仍須提交零申報(Nil Return)。逾期或未申報可能導致罰款、估定稅額、退稅延誤,甚至稅號被停用或取消。
不過,各國仍有例外。例如日本在完全沒有境內課稅交易及應納稅額的特定情況下,可能不必提交消費稅確定申報;歐盟各國不同申報表的零申報要求亦不完全相同。美國則沒有全國統一的VAT制度,必須依各州Sales and Use Tax規定逐州判斷。
VAT-WW-30-c: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的週期為何?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外资子公司完成营业税登记后,应确认其营业税课税期间及实际缴款周期。
各国缴款周期可能为每月、每两个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能依营业额、前期应纳税额、企业类型及退税状况而不同。
多数国家要求在提交VAT/GST申报表时一并缴纳净应纳税额;但部分制度会出现申报与缴款周期不一致,例如印度QRMP企业按季申报但可能按月缴款,日本、法国、英国及加拿大部分企业则可能在年度结算前按月、按季或半年预缴。美国没有全国性VAT,必须依各州核定的Sales Tax缴款周期分别处理。
按最常见制度,可以大致分类为:
依州或税局核定:美国、捷克及部分欧盟国家。
每月为主:中国一般纳税人、泰国、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以及越南、印度、德国、法国、意大利的多数一般企业。
每双月为主:台湾、马来西亚、纽西兰。
每季为主:韩国、新加坡、菲律宾、阿联酋、英国、荷兰、澳洲,以及西班牙、罗马尼亚的部分企业。
每年结算并可能预缴:日本、加拿大部分小型企业、法国简化制度、英国年度会计制度。
邏輯總結
營業稅的資金流週期不能只以國家名稱判斷,還應依下列順序確認:
以稅局核定通知為最終依據:即使同一國家、同一稅種,不同企業的週期仍可能不同。
先確認稅制種類:VAT、GST、SST或美國Sales and Use Tax。
確認稅局核定的課稅期間:每月、每兩個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確認營業額門檻:多數國家營業額越高,繳款頻率越密集。
區分申報與資金流:印度QRMP可能按月繳款、按季申報;日本則可能期中預繳、年度結算。
確認是否經常申請退稅:出口商或長期退稅企業可能申請改為按月,以加速退稅。
注意地方制度:美國須逐州管理;加拿大還須區分GST/HST、QST及PST。
VAT-WW-30-d:該國繳交營業稅(資金流)的方式為何?人工填單代收代付?或是申報後產生繳款單去繳交?或委託授權銀行扣繳?
現行制度大致可分為:
A:人工填單/金融機構代收:持繳款書至銀行、郵局或指定機構繳納。
B:申報後產生繳款資料:系統產生繳款書、付款碼、虛擬帳號或付款參考號碼,再付款。
C:電子轉帳/線上付款:網路銀行、即時轉帳、信用卡、金融卡或電子支付。
D:銀行自動扣款:事先授權稅局或銀行,申報後自動扣除應納稅額。
E:先存入稅務帳戶再抵繳:先將資金存入電子稅務帳戶,再由企業於申報系統抵銷稅負。
按資金流方式彙總
**申報後產生繳款碼或付款參考資料
較典型的國家包括:台灣:條碼繳款書及銷帳編號;韓國:虛擬帳號或電子付款資料;泰國:電子申報付款資料;阿聯酋:GIBAN唯一付款參考號碼;印度:GST PMT-06 Challan;印尼:Billing Code;墨西哥:Línea de Captura;澳洲:Payment Reference Number;加拿大:Remittance Voucher或電子帳戶資料;西班牙:NRC付款碼;荷蘭、羅馬尼亞、捷克:稅號及付款參考資料。
其基本流程是:
計算稅額 → 提交或準備申報 → 取得付款碼/參考號碼 → 銀行或線上付款 → 稅務系統銷帳。
**申報後由銀行自動扣款
較典型的制度包括:中國銀稅三方協議;新加坡GIRO;德國SEPA Direct Debit;法國VAT電子扣款;英國VAT Direct Debit;西班牙銀行帳戶扣款;澳洲Direct Debit;加拿大Pre-authorized Debit;紐西蘭myIR Direct Debit。
自動扣款必須事先完成銀行授權,而且帳戶內須保留足夠資金。外資企業不能假設提交申報表後,稅局一定會自動扣款。
**先將資金存入電子稅務帳戶,再抵繳稅款
較典型的是:印度Electronic Cash Ledger;印尼稅務存款或Coretax帳戶;部分中國電子稅務及預存稅款安排。
這類制度應區分:資金匯入電子稅務帳戶;使用帳戶餘額抵銷特定稅負;完成申報及繳款銷帳。
僅將錢存入電子帳戶,不一定代表該期稅款已經繳納完成。
**仍保留人工填單或金融機構代收
台灣、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加拿大及美國部分州,仍可能保留銀行、郵局、支票或臨櫃繳納方式。
但外資公司及大型企業通常被要求電子申報、電子付款,因此人工繳款應視為備用方式,而不是標準作業。
**小帳戶通常用來作小額及稅額支付用
對於跨國企業外商子公司而言,通常銀行的帳戶分為大帳戶、小帳戶。大帳戶通常開在跨國企業母公司熟悉的銀行在當地的外商銀行,主要用來存放資本金,及收款及大額付款用。小帳戶通常用來作小額及稅額支付用。支付營業稅通常必須是透過小帳戶,必須是在地銀行,因為只有在地銀行會和當地的稅局系統連結在一起,才能執行代收代繳服務。
VAT-WW-30-e:該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的週期為何?每月1次?每兩個月1次?每季1次?每半年1次?每年1次?
申外資子公司完成營業稅登記後,應確認向稅局提交VAT、GST、SST或Sales Tax申報表的頻率。
申報週期屬於「資訊流」,不一定等同實際繳款週期,也不等同電子發票即時傳輸頻率。
*按申報週期彙總
1. 每月申報為主: 泰國、印尼、墨西哥;中國及越南的一般月報企業;印度一般申報制度;德國、法國、羅馬尼亞的較大型企業;澳洲、加拿大及紐西蘭達到大型企業門檻者。
2. 每兩個月申報為主: 台灣;馬來西亞SST;紐西蘭一般中型企業。
3. 每季申報為主: 韓國、新加坡、菲律賓、英國;阿聯酋一般企業;澳洲一般企業;荷蘭一般企業;西班牙中小企業;中國、越南及印度符合季度制度者;加拿大中型企業;美國許多州的一般或中小型納稅人。
4. 每半年申報:
每半年作為一般制度的國家較少,主要包括:紐西蘭符合小型企業門檻者;部分國家的特殊或簡易申報制度。
韓國雖以半年作為完整VAT課稅期間,但一般法人另有季度預定及確定申報,因此實際資訊流通常接近每季。
5. 年度申報或年度彙總: 日本:年度確定申報,另可能有期中申報;德國:月/季預申報加年度VAT申報;法國簡化制度:年度CA12;英國年度會計制度:年度申報,但有期中預繳;義大利:季度LIPE加年度VAT申報;西班牙:部分企業另有年度Modelo 390;加拿大及澳洲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荷蘭少數經稅局核定的年度申報者。
*資訊流最容易混淆的五個概念
1. 課稅期間不一定等於申報頻率: 例如韓國以半年為完整VAT課稅期間,但法人實際上通常每季提交資料。
2. 繳款頻率不一定等於申報頻率: 例如印度QRMP企業可能每月繳款、每季申報;義大利企業可能每月繳VAT,但季度提交LIPE。
3. 電子發票傳輸不等於VAT申報: 中國、台灣、韓國、義大利、墨西哥、羅馬尼亞等國可能要求逐筆或定期傳輸電子發票,但企業仍須提交月度、雙月或季度VAT申報表。
4. 年度申報不代表一年只提供一次資訊: 日本可能有期中申報;德國、義大利及西班牙可能同時存在定期申報、控制報告與年度彙總。
5. 零申報仍屬資訊流義務: VAT/GST登記尚未註銷前,多數國家即使沒有營業額、銷項稅額或應納稅款,仍須提交零申報。不得因為「沒有稅款可繳」便停止申報。
*邏輯總結
判斷一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時,建議依下列順序建立法遵資料:
稅制名稱:VAT、GST、SST或Sales and Use Tax。
基本課稅期間:每月、每兩個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正式申報週期:多久須向稅局提交一次申報表。
決定週期的標準:營業額、前期應納稅額、企業類型或稅局核定。
是否另有年度彙總申報。
是否另有電子發票、Control Statement、SAF-T等附加資訊流。
無交易時是否須提交零申報。
是否可申請改按月申報,以加速出口退稅。
申報截止日遇假日如何順延。
美國、加拿大及印度是否須按州、省或邦分別管理。
VAT-WW-30-f:該國營業稅申報(資訊流)的方式是電子申報?還是人工申報?還是兩者都可?
**分類標準
D類:依州、省或地方政府規定
主要適用美國等地方銷售稅制度。**按申報方式彙總
A類:原則上強制電子申報
一般公司須使用稅局網站、指定軟體或API申報;紙本僅限特殊例外。
B類:電子申報為主,人工申報仍可能適用
多數企業使用電子方式,但部分小型企業、特殊表格或經核准者仍可紙本申報。
C類:電子與人工申報原則上均可
納稅人可依法選擇,但電子申報通常較方便。
**按申報方式彙總
1. 一般企業原則上強制電子申報
主要包括:新加坡;越南一般企業;阿聯酋;印度;印尼;法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羅馬尼亞;墨西哥;捷克;德國及荷蘭的一般法人;加拿大大多數GST/HST登記人。
這些國家即使存在紙本表格,也通常只限經核准的困難豁免、系統故障或特殊納稅人使用,不能概括寫成「電子與人工均可」。
2. 電子申報為主,但仍保留人工申報
主要包括:台灣;中國;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澳洲;紐西蘭。
不過,同一國家內的大型法人、特定產業、稅務代理案件或使用電子發票者,可能被強制電子申報。
3. 必須依地方分別判斷
主要包括:美國各州;加拿大的QST及PST等省級制度;印度各邦GSTIN的申報帳戶;歐盟企業在不同會員國取得的各國VAT號碼。
即使同一法人使用同一套ERP,也可能須向不同稅局、透過不同帳戶分別申報。
**總論與邏輯結論
全球營業稅申報已明顯朝向電子化發展。
歐盟主要國家、英國、新加坡、阿聯酋、印度、印尼、加拿大及墨西哥,一般公司原則上已採強制電子申報;紙本僅作為特殊豁免或系統故障時的備援方式。
台灣、中國、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澳洲及紐西蘭雖仍可能保留人工申報,但外資子公司實務上仍應以電子申報作為標準流程。原因是電子申報通常具備即時檢核、申報回執、繳款連結、退稅追蹤及稅務代理授權等功能。
因此,判斷申報方式時,建議依下列邏輯進行:
是否依法強制電子申報?
強制範圍是所有VAT登記人,還是僅大型法人?
紙本是否僅限經核准的困難豁免?
申報入口是稅局網站、指定軟體、API或稅務代理系統?
是否需要電子憑證、數位簽章或公司身分帳戶?
稅務代理人如何取得申報授權?
是否須由企業內部人員再次核准後才能送出?
申報後能否取得具有時間戳記的電子回執?
電子發票與VAT申報是否為兩套不同系統?
系統中斷時的紙本、延期或補申報機制為何?
也能反映現代營業稅申報實務已涉及身分驗證、系統權限、電子簽章、代理授權及申報回執保存。
VAT-WW-30-g:該國營業稅發票格式是公司可自行印製的?或由政府控管印製的?
現代營業稅發票制度不能只區分為「公司自行印製」與「政府印製」兩類。
隨著電子發票普及,較準確的分類是:
A類:企業自行設計及開立
政府只規定必備欄位,不配發發票號碼,也不逐張核准。
B類:企業自行開立,但政府控管號碼或印製資格
企業可使用自己的ERP或印表機,但發票號碼、印製廠商或開立資格受政府管理。
C類:企業自行產生電子發票,但須傳送、驗證或取得政府核准碼
發票不是政府印刷,卻須經稅局平台、清分平台或核准服務商處理。
D類:政府統一發票制度
發票格式、號碼及使用方式由政府高度控管;但不代表一定由政府實際印刷紙本。
以下以2026年8月一般境內外資子公司為基準。
**按發票控管模式彙總
1. 政府高度控管發票號碼或開立資格
較典型的國家包括:台灣;中國;菲律賓;印尼。
這些國家即使允許企業使用自己的ERP或印表機,發票號碼、開立資格、印製授權或電子核准仍由政府控制。
2. 企業開立,但電子發票須傳送或取得核准
較典型的國家包括:韓國;越南;印度達門檻企業;印尼;義大利;羅馬尼亞;墨西哥;法國分階段納入企業;阿聯酋分階段納入企業;新加坡分階段納入GST登記企業;馬來西亞MyInvois適用企業。
這些國家的政府通常不印製發票,而是控管電子資料格式、身分驗證、傳送時間及核准結果。
**總論
全球營業稅發票制度正由「紙本印製管理」轉向「電子資料管理」。
政府不一定親自印製發票,而是透過下列方式控管:
納稅人身分驗證 → 發票號碼或UUID → 結構化資料格式 → 電子簽章 → 稅局或清分平台傳輸 → 買方接收 → VAT申報勾稽。
VAT-WW-50-a:該國外銷增值稅退稅,申請後多久可以收到退稅額?
假如外商子公司具有採購及出口功能,由於外銷貨物或符合條件的出口勞務通常適用零稅率,與應稅或零稅率業務相關、具有合格憑證且未受扣抵限制的當地進項稅額,原則上可以申請退還。這項措施主要是避免出口商品或服務承擔出口國的營業稅負,維持租稅中立及該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外銷退稅效率可作為觀察各國稅務行政效率的指標之一。有些地區允許出口企業縮短營業稅申報週期,例如一般企業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可申請改為每月申報。有些地區於申請後1至2個月,即可將退稅款匯入企業指定帳戶;有些地區則可能需要5至6個月以上。
退稅為何需要5至6個月?可能是因為進銷項發票、海關出口及銀行收款資料不能即時勾稽,或供應商申報異常、申請文件不完整、案件被列入查核,以及不同政府機關或國庫撥款程序較慢等因素所致。
過去部分地方政府可能因出口企業持續產生退稅,而關注其對地方稅收或財政調度的影響;但在全國統一的VAT制度下,不宜概括認為地方政府不歡迎出口貿易公司設立。仍應依各國稅收分配及退稅負擔制度個別判斷。
為加速外銷退稅,部分國家或經濟體可能採取先退後查、風險分級,或要求會計師、稅務代理人簽證及提供擔保,以提高申報資料的可信度。專業簽證有助於降低錯誤及縮短審查時間,但不代表稅局一定直接退稅;稅局仍有權要求補件、先行查核,並保留事後審核、追繳及處罰的權利。
GLA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國際法遵架構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GLA-WW-20 |
| 公司所得稅租稅主體 |
| a 該國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 b 該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
| c 該國公司所得稅只是中央所得稅?還是有中央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 |
| d 假如有中央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有中央所得稅註冊號碼?有地方營業稅註冊號碼? |
| e 該國公司所得稅稅務證號與公司註冊證號相同嗎? |
| f 假如有中央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課徵時是分開各自課徵嗎? |
| g 假如有中央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是一起課徵,由哪個單位課徵?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LA-WW-30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機制 |
| a 該國稅務年度為何?曆年制?四月制?七月制?其他?可以申請更改年度起始日嗎? |
| b 該國有暫繳付款並申報機制嗎?按季?按半年?按一年? |
| c 該國有暫繳時,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正式申報是在何時? |
| d 臨櫃付款 (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 |
| e 可以預存在銀行帳戶並自動滑款機制?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LA-WW-50 |
|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會計帳務處理,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
| a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正式申報是在何時? |
| b 該國有稅務簽證制度嗎?多少金額以上要稅務簽證? |
| c 該國有財務簽證制度嗎?多少金額以上要簽證? |
| d 該國有其他年度需申報文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LA-WW-55 |
|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
| a 是英美法系嗎?有強制設置”公司秘書”這職位嗎?需申報的內容及頻率為何? |
| b 是大陸法系嗎?需向各管轄政府申報的內容及頻率為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GLA-WW-20:該國公司所得稅租稅主體?
營利事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營利事業的人所得(Corporate Income)是指一年期間之累積收入減掉所有發生的累積採購成本,再減掉各項的累積費用而得到一個數值。再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率(Corporate Income Tax Rate )乘以營利事業所得即為該年應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是不同的,前者依照”所得”課稅,後者依照”銷售額或附加價值”課稅。
就如前面介紹營業稅VAT課徵制度,可以上下游勾稽,並與資金流核對,確保每筆交易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也確保了推動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的基礎。
如果營業稅稽徵上下勾稽不來,讓許多假交易盛行,不但侵蝕了營業加值稅稅基,也侵蝕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基。
GLA-WW-30-a:該國稅務年度為何?曆年制?四月制?七月制?其他?可以申請更改年度起始日嗎?
各國或各個經濟體對於年度(一年期間)的認定,最常見的有曆年制或四月制。
曆年制指從各年的元月一日至12月31日為止,4月制指從某年4月1日至隔年的3月31日為止,像印度就是4月制。
有些行業可以向税局申請不同的開始日期,例如學校通常採8月制,例如從8月1日到隔年7月31日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機制。
各國有年度結算申報(Corporate Income Tax Filing Returns)以及暫繳申報(Provisional Corporate Income Tax )2項併行的機制。
年度結算申報,顧名思義,它是該年度企業的最終數字申報(當然税局還未審核,最後還是以税局核定的為準),通常是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作結算申報,例如曆年制就是5月底。4月制就是8月底。
GLA-WW-30-b:該國有暫繳申報機制嗎?按季?按半年?按一年?
暫繳申報的原理,乃是鵝毛不能一次拔太多,要分次拔,每次拔一些,才不會痛,才不會排拒。
暫繳申報繳納最常見的頻率是每季及每半年,也有少數國家或少數經濟體是每年繳納。台灣於每年9月暫繳;中國大陸每季暫繳;馬來西亞每月暫繳。
暫繳申報的金額核算,理論上主要以當年度當期的暫估所得來推算所得稅。
但實際上其正當性相當困難,因此都採取其他的權宜措施。例如台灣是以上年度應繳所得稅的50%於九月間繳納,隔年五月底報稅時,已繳納稅額可以扣掉,如超繳可以退稅。如真的發生去年賺很多,今年少很多,這時就必須讓會計師出具當年1到6月簽證報告,來修正暫繳金額。
又例如中國是以上一季暫結所得,計算所得稅,在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因為是暫估,所以許多企業會暫估成本或費用,避免先暫繳太多税。但是稅法也規定,如暫繳所得金額與年度結算所得金額差額超過20%,會有罰款及滯納金的規定,因此也不能暫繳金額太低。
GLA-WW-30-c: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會計帳務處理, 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美國的營利事業所得申報年度為曆年制,結算申報日期為6月底,甚至可以延展到11月底。但是暫繳申報不能超過3月底,而且所繳的稅款和結算金額差異不能超過一定比率。
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許多企業間交易,都能夠透過營業加值稅的上下勾稽而確保其真實性和正確性。
但企業中的許多費用或支出,其對象並不是”企業”,而是”個人”,企業要如何證明其對”個人”的支出真實性和正確性。
最大宗的是薪資支付,以及非薪資的費用支付。
GTX-ww-OP 國際租稅
常設機構 租稅協定 移轉計價 跨國電子商務稅務:
| GTX-WW |
| 國際租稅 |
| GTX-WW-10 |
| 常設機構 |
| a 常設機構(PE)與國際租稅協定 |
| b 該國與多少個國家訂立國際租稅協定 |
| c 該國認定常設機構的標準?國家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分公司?代表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20 |
| 租稅協定 |
| a 該國與那些國家有出租稅協定(Double Tax Treaty)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30 |
| 移轉計價 |
| a 該國有移轉計價的規定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40 |
| 跨國電子商務稅務 |
| a 該國人民透過跨境電子商務網路是有形物品視為國際貿易?還是視為在該國PE的所得? |
| b 該國在PE的認定是以貨物「提供者」?還是「銷售者」? |
| c 該國允許人民自由結匯買國外網路的物品或無形服務嗎?該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嗎?(Yes,即PE)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GLX-WW-10:該國認定常設機構的標準?國家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分公司?代表處?
跨國企業在他國並非只有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型態會被課稅,尚有(1)固定營業場所(2)營業代理人,仍然會被認定為在當地國的常設機構,會被課徵所得稅。
對於固定營業場所與營業代理人的定義,有OECD版本(OECD, 2015/10/30)及UN版本(UN,2011)。OECD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UN 指United Natons。常設機構範圍(吳德豐、謝德美,2014) 和(陳清秀,2016)在開發中國家(資本輸入國)對於PE的認定主張擴大常設機構範圍;在已開發國家則主張從嚴認定常設機構範圍,因為他們企業在國外常設機構比較多。
建築工地、營建、裝配或安裝,2種版本皆規定其存續期間若超過「12個月」屬常設機構。UN範本除上述項目外,增加「裝配」及「與建築工地、營建、裝配或安裝2種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超過「6個月」者,即屬常設機構。
UN範本另增加「提供勞務、企業透過僱用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服務,惟該活動(為同一工程或相關工程)在任何12個月當中連續或累積滿6個月以上者,屬常設機構」。
二 交付貨物的倉庫
OECD範本:「專供儲存,展示或支付(delivery)而儲備屬於該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場所,不屬於常設機構」而UN範本將支付(delivery)列入。亦即UN範本認為「為交貨目的所設立的固定場所(倉庫),有助於企業的銷售活動,故應列為常設機構範圍。」
三 代理人的營運活動
OECD範本,跨國企業在締約國中,他國的一般代理商(非獨家代理)或其他獨立代理人,以常規方式營運,不視為常設機構。在UN範本「締約國他方代理人的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該企業」,視為常設機構。
是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關係到要不要被課徵所得稅,而且「常設機構」的認定,又有OECD版本及UN版本的不同,為避免爭執,兩個經濟體之間常會參考OECD及UN範本訂定「國際租稅協定」,明確確定「常設機構」如何認定。
因此在做國際租稅規劃時,必須熟悉投資國與被投資國間的租稅協定。
當被認定為PE「常設機構」,對於PE營業利潤的認定,OECD版本及UN版本也不盡相同。
OECD版採歸屬原則,締約國僅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課徵,不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締約國他方不得課税。
UN版本採引力原則,擴大範圍,指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他方有PE,該企業來源於締約國他方的全部營業利潤,都可歸入PE的利潤,由締約國他方課税。亦即不限於利潤是否由該PE的營運活動所實現的利潤。
UN版本允許扣除的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但不包括專利授權金;總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的權利金手續費、利息等,即不能扣除。
常設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依照OECD範本,就不再課徵「股利分配税」了。因此在其他國家正式公司與海外分公司的差別就是「分公司」通常被視為相當於PE,而不必課徵「股利分配税」。因此有些國家分公司有利潤匯回母公司時的所得稅稅率,會比正常公司課税的稅率高。
有些經濟體不允許外商設立「分公司」,例如中國只允許外資設立「公司」型態,及「代表處」,不准設立「分公司」。
而且中國的代表處,要以所發生費用的5%視為年度所得,再乘以所得稅稅率課所得稅。
有些經濟體允許外商設立「公司」型態有許多種。例如美國:C公司型態需繳公司所得稅,股利分配税;S公司不需繳公司所得稅,所得直接歸股東 ( go-throrugh income) ,股東如果是外國人,也不用繳投資利得稅。
有些遵照OECD版本的經濟體,外商在該地設的型態大部分是以「分公司」型態。例如台灣的「分公司」就只課公司所得稅,不再課股利分配税。
兩個經濟體之間如果沒有簽訂雙方租税協定,就必須特別注意,會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並依「引力原則」擴大範圍計算PE的營業利潤。例如台灣和美國並無雙方租稅協定,台灣企業在美國設了1家子公司招聘了50人營業團隊,但接到訂單後交易都是直接由台灣母公司與客戶訂定銷售合約,直接收款。這樣的安排也會被視為是台灣企業在美國有常設機構,而遭受美國國稅局要求課税。
有締約的內容通常參照OECD版,沒有締約通常參照UN版。
GLX-WW-20:該國與投資國有訂立國際租稅協定嗎?
被投資國(或經濟體)與投資國(或經濟體)有沒有雙邊租稅協定(Double Taxtation Treaties:DTT),影響常設機構的認定和稅率的認定很大。沒有DTT,雙邊的經濟活動,通常稅務風險因為不確定性大而提高。
因此事先查看有否DTT是很重要的。只要在Google Search 或 Baido Search 打入兩個國家(或經濟體),及DDT或Double Taxation Treaties,就可找到相關的文件,詳讀其內容或請教國際稅法專家,就可得到正確答案。例如查台灣和德國有否DTT,輸入”Taiwan Germany DTT”,就可得到相關文件。
GLX-WW-30:該國有移轉計價的規定嗎?
跨國企業海外子公司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最大的風險在於移轉計價(Transfer Pricing),
跨國企業與海外子公司的交易,不論是商品的買賣價格,或借款利率都會被檢示是否與非受控企業的交易一視同仁。
跨國企業常被當地税局檢查(1)是否母公司或其海外關係企業以比較高價格賣給當地子公司,增加成本,降低所得?(2)是否以比較低價格,由當地子公司賣給母公司或海外關係企業,減少收入,降低所得?(3) 是否利率太高,母公司借給子公司的基金支付利息,是否超過常規利率。
其觀念為整個產品供應鍊,如全由跨國企業集團承作,如該產品事業部門是賺錢的,而在海外子公司完全沒賺錢,這樣就會被重新計算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次,如跨國企業也賣給非控制方的企業,如價格與自己的關聯企業有明顯價格不同,也會被重新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
GLX-WW-40:跨境電子商務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
當該國人民透過跨境電子商務網路交易的是有形東西,會被視為國際貿易?還是視為在該國PE的所得?
該國在PE的認定是以貨物「提供者」?還是「銷售者」?
該國允許人民自由結匯買國外網路的物品或無形服務嗎?該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嗎?(Yes,即PE) 。
電子商務的經營型態,架網頁讓消費者直接下訂單,並在下訂單的時候直接支付。在過去支付的方式有:透過信用卡支付,也有印出繳款單後到代收代付機構支付;在目前通常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如Paypal,支付寶,Wechat,Google- Pay等機構支付。接受付款後,並直接通知供應商透過宅配業者送給消費者;
由於電子商務加上第三方支付工具配合工具為網路,並無國界的限制,造成了跨境課税的管轄權及PE認定的議題。
關於消費税課徵,如果跨境電子商務銷售的是「有形商品」,對各國政府租稅的課徵影響比較小,在租稅管轄權,PE課税與否的認定皆比較沒有問題。因為這跟先前使用電話、電郵,接洽生意,收款,送貨的方式並無不同,各國政府可以商流、金流、物流加上「資訊流」就可以課到税。
關於消費税課徵,如果跨境電子商務銷售是「無形商品」,OECD1998年渥太華會議,規定由勞務買受人來負責,如果買受人為企業單位,免就進口勞務繳納營業稅。沒有進項,如果買受人為個人,需繳消費税,但資料掌握不易,税局無法課徵。無形商品上許多問題要解決!即使是「有形商品」透過跨境電子商務仍產生許多議題。
2017年5月以前: 台灣人民透過境外電子商務網站購買商品,視為國際貿易(陳清秀,2016)。海外銷售單位不會被視為PE,不對網站所屬其國家網站業者課徵營利所得,例如Amazon.com,台灣民眾直接購買並無營利所得。但2017年5月以後就不是這樣子了。
2017年5月以前:有一例子,一台灣籍到美國1家LLC公司,LLC公司,它不課公司所得稅,但直接課股東税,但美國投資所得又免稅,所以基本上外國人投資的LLC公司是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然後在美國透過Amazon.com銷售到美、英、加拿大、台灣、日本等國家皆視為國際貿易,海外業者不被視為PE,基本上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2017年5月以後就不是這樣子了。
2017年5月以前:但是Amazon.com到了印度就不行了,Amazon.com上聯結的支付帳戶,必須是印度銀行開立的帳戶,而且被視為是PE,必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17年5月以後同樣必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希望PE的認定是以「提供者」為基礎。正在開發中國家,如印度希望PE的認定是以「消費者」為基礎。
中國則是外匯管制國家,外商經營電子商務如消費者以人民幣交易,不設公司沒法開銀行帳戶,同樣地會被視為PE,而必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常設機構PE案例1
應該也是3年前左右,德國IAPA會員所的客戶母公司在台灣沒有設立任何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但在台灣買後並委託加工後出口,問我們”在台灣與德國有DTT協議”下,是否要課所得稅等。結論:不用。請讀台灣與德國有DTT協議。
跨國投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勞務所得、租稅協定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GTX-WW-44 |
| 不動產交易所得,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a 一般對海外企業在該國的不動產交易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
| b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LX-WW-46 |
| 房租租金,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a 該國對支付租金給國外屋主之扣繳比率為何?扣繳後如何繳給政府?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48 |
| a 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b 一般對海外企業在該國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
| c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50 |
| 股利,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a 一般該國對支付海外公司股利,課徵比率為多少? |
| b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60 |
| 權利金,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a 一般該國對支付國外權利金,課徵比率為多少? |
| b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70 |
| 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a 一般對海外專業人士在其本地國執行業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
| b 一般對海外專業人士在該國執行專業服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
| c 一般在該國的外國公司董監事酬勞,課徵比率多少? |
| d 一般在該國的外國公司高階管理者的薪資、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課徵比率多少? |
| e 一般在該國的外國公司工作,由國外母公司或關係企業或政府支付的養老金,要課徵嗎? |
| f 以上各種所得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75 |
| 技術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優惠扣繳比率 |
| a 一般對海外專業人士在其本地國執行技術服務業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優惠扣繳比率為多少? |
| b 一般對海外專業人士在該國執行技術服務服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優惠扣繳比率比率為多少? |
| c 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審核主管機關?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GTX-WW-80 |
| 利息,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
| a 一般該國對支付海外利息,課徵比率為多少? |
| b 雙邊租稅協定(DTT)下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GTX-WW-44:對海外企業在該國的不動產交易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轉讓不動產利得;由不動產所在地國家課徵常設機構營業所得。由常設機構所在地國家課稅;轉讓船舶、飛機、內陸運輸船,由其管理機構所在地國家課稅(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46:在該國的外企支付租金給在地外國個人居住扣繳比率為何?扣繳後如何繳給政府?
在扣繳時,如扣繳對象為外國人,與本國人扣繳稅率,大部分的國家都是不同的。這部份的扣繳通常依照兩個或兩個經濟體間簽訂的國際租稅協定。
GTX-WW-48:對海外企業在該國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轉讓股票,5%以上直接或間接與不動產有關,資本利得由締約國之他方課稅。其他由所得人居住地國家課稅。UN版本也有些修正。
對海外專業人士在其本地國,並未到該國執行業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OECD範本,專業人士從其他國家賺取的勞務所得,如未到該國執行業務,不會在其他國家被課稅,僅在居住地課稅(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50:該國對支付海外公司股利,課徵比率為多少?
跨國投資所得,包括股利,利息,權利金三種 (吳德豐、謝德美,2014)。股利方面OECD版本,投資方如為公司,其課税權上限為5%,如非上述情況,上限為15%。UN版本,投資方如為公司,佔他方被投資公司的比重佔10%以上,由締約雙方談判定稅率。
GTX-WW-60:該國對支付國外權利金,課徵比率為多少?
權利金OECD版本,給付國沒有課稅權。UN範本雙方協商。
GTX-WW-70-a:對海外專業人士在該國執行專業服務產生的勞務所得課徵比率為多少?
但如在其他國家有固定場所,供其定期性執業,歸屬於該固定場所的所得,在該國課稅。或專業人士在同一課稅年度,在他國居住累積停留183天,來自該國的執業所得,在該國課稅。專業勞務指獨立性的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及會計師的獨立活動(吳德豐、謝德美,2014)。
GTX-WW-70-b:在該國的外國公司董監事酬勞,課徵比率多少?
OECD範本,在國外取得的董事酬勞及類似給付,由該國課稅(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70-c:在該國的外國公司高階管理者的薪資、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課徵比率多少?
UN範本,將高階管理者的薪資、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由該國給付(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70-d:在該國的外國公司工作,由國外母公司或關係企業或政府支付的養老金,要課征嗎?
養老金,例如台灣人企業,派駐在美國工作,台灣企業給付或台灣政府給付退休金,由台灣這邊課稅(吳德豐、謝德美,2014) 。
GTX-WW-75技術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優惠扣繳比率
技術服務費案例3: MPL,在馬來西亞與台灣有DTT協議,要匯出一筆款項,到底要不要先扣繳20%,再申請回來。本來考慮申請10%的優惠稅率,不過,後來居然是採用技術服務,只須扣繳3%,就可以匯出去,這個差了17%。
GTX-WW-80:該國對支付海外利息,課徵比率為多少?
利息方面OECD,例如中國公司借出去給其他國家,其他國家對利息課徵的稅額不能超過10%。UN版本沒有限定,僅規定應由雙方談判。
人員掛靠服務案例1:
當跨國公司尚未在當地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時,目前各國母公司直接支付給海外那國聘請的當地員工,包括其個人薪資及當地發生費用,母公司並未聽說要扣繳。
詳加研究,原來母公司支付都沒有扣繳問題,因為服務地在外國,只是支領人,外國員工有漏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但支領人外國員工碰到的問題是外國母公司企業匯過來的錢,並不全然是薪資,其中有費用,全部報所得并不公平。但如不報個人所得稅,如因個資外流,恐被稅務局查到逃漏個人所得。
事實上,永輝支付給海外時要不要扣繳? 以及受款地要不要繳營業稅?如採保守原則,而假如實際上其他公司不用繳時,其影響非常之大。
WWT-IP 對國內支付之扣繳-就源扣繳機制:非薪資所得 股利 權利金 服務費 利息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WWT-WW-IP |
| 對國內支付之扣繳-就源扣繳機制:非薪資所得、股利、權利金、服務費、利息 |
| WWT-WW-10 |
| 就源扣繳機制: 繳交與申報-同期 |
| a 平時非薪資個人所得扣繳稅何時繳交 (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 |
| b 預存並自動滑款機制? |
| c 平時非薪資個人所得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與繳交是發生在同期?還是分開? |
| d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20 |
| 年度or其他定期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非薪資各類所得 |
| a 非薪資個人所得扣繳稅額繳交與申報是發生在同期?還是分開? |
| b 分開時 ,申報期間為何? |
| c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30 |
| 股利,支付國內扣繳 |
| a 該國對支付國內企業公司股利,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40 |
| 權利金,支付國內扣繳 |
| a 該國對支付國內企業權利金,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45 |
| 房租租金,支付國內扣繳 |
| a 該國對支付租金給在地個人屋主之扣繳比率為何?扣繳後如何繳給政府?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50 |
| 服務費,支付國內扣繳 |
| a 在該國支付給獨資或合夥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的扣繳比率為何? |
| b 在該國支付給個人顧問所得的扣繳比率為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WWT-WW-60 |
| 利息,支付國內扣繳 |
| a 該國對支付國內企業利息,課徵比率為多少?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WWT-WW-50-a:在該國的外企支付給獨資或合夥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的扣繳比率為何?
公司許多支付,並非付給”公司”主體,他們通常沒有發票可以開立,税捐稽徵單位跟薪資扣繳一樣,也要求企業對這些非薪資支付給非公司主體的情況下,規定有些國家或經濟體必須扣繳。例如企業支付給獨資或合夥型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建築師、醫師等等,都必須扣繳。
WWT-WW-45-a:在該國的外企支付租金給在地個人屋主扣繳比率為何?扣繳後如何繳給政府?
又如企業支付房租租金給個人屋主,規定有些國家或經濟體必須扣繳。
ELP-IP薪資個人所得稅與僱主扣繳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有關薪資個人所得稅與僱主扣繳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ELP-WW-10 |
| Gross To Net 計算 |
| a 員工總額薪資要減掉哪些減項後才能成為淨領薪資?請提供excel with formula to explain it.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ELP-WW-30 |
| 薪資就源扣繳機制:繳交與同期申報 |
| a 在該國的企業支付給該國的在地員工。有義務扣繳嗎? |
| b 扣繳後之繳交(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資金流)時點為隔月幾號制?或更長? |
| c 員工個稅扣繳(資金流)金額繳交至該國的哪個政府單位? |
| d 是以外企中央稅籍編號繳交?還是以外企地方稅籍編號繳交?還是其他稅籍編號? |
| e 薪資扣繳是手工填單支付?申報後產生繳款單支付?可以在申報後委託銀行自動扣款支付嗎? |
| f 假如可以委託銀行扣款支付,那僅限於當地銀行嗎?還是外資在當地銀行也可以? |
| g 在該國的公司申報(讓政府知道細節)(資訊流)其所支付的所有個別員工薪資所得及扣繳金額,是與繳交同期嗎?還是分開? |
| h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ELP-WW-40 |
| 年度or其他定期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薪資各類所得 |
| a 薪資個人所得扣繳稅額繳交與申報是發生在同期?還是分開? |
| b 分開時,申報期間為何?申報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一年? |
| c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ELP-WW-30-a:在該國的跨國企業支付給該國的在地員工。有義務扣繳嗎?扣繳時點為隔月幾號制?或更長?
在實施個人所得稅國家或經濟體,基本上每年以每個人全部的所得,包括新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一時貿易所得等加在一起,減掉必要的抵減事項及金額後,以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出個人所得税,在期限內申報並繳交。
同樣地,在個人所得稅課徵機制,依照「拔鵝毛不能一次拔太多」的課徵原理,各國政府都會委託發放薪水的單位,於發放薪資給員工時,代為扣繳員工薪資個人所得稅,然後在規定期間內繳交這些扣繳稅額給稅捐稽徵單位,並且要告知稅捐稽徵單位領了多少薪資,扣繳了多少個人所得税。
每位員工則將薪資所得加入其他所得依照公式,算出來個人所得稅後,減掉薪資已扣繳稅額,多則退税,少則補税。
ELP-WW-30-b:在該國的跨國公司申報其所支付的個別員工薪資所得及扣繳金額,是與繳交同一個時點嗎?假如不是,申報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一年?
為了讓政府知道每個員工的薪資及個人扣繳資料,作為扣繳單位必須向政府申報。而申報期有些國家是每月,有些國家是每兩個月,有些是每季,有些是每半年,有些是每一年申報乙次。像台灣是每年申報乙次,像中國就是每一個月中申報乙次,日本是每年申報乙次。
至於申報方式,和營業加值稅一樣,有兩種方式,可以電子申報,可以人工申報。至於個人所得税申報,原則上是屬於在地員工個人的申報義務,外資子公司通常不必負這個責任。
ELP-WW-30-c:員工個稅扣繳金額繳交至該國的哪個政府單位?是以中央稅籍編號繳交?還是以地方稅籍編號繳交?還是其他稅籍編號?
對於跨國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而言,有義務於發放給員工薪資時,必須依規定扣繳個税並匯總繳交給指定的個人所得稅稽徵單位,這樣的繳交通常是每個月乙次,因為全世界大部分每個月發薪乙次,這樣的繳交是「匯總」繳交。在繳交方式,同樣地有匯款繳交,委託扣款繳交。在繳交時稅,捐政府單位尚不知道每個人的薪資及扣繳數額。
ELP-OP 派駐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 ELP-WW-A0 |
| 派駐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
| a 通常申報義務人是員工,如果是在當地員工,係自行申報? |
| b 派駐在該國子公司的外國員工在該國工作滿183天被認定為居住者需要申報,通常公司會負責申報 |
| c 何時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 |
| d 有電子申報機制嗎? |
| e 何時付款 (透過銀行付到政府帳戶)?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ELP-OP-WW-a: 派駐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通常申報義務人是員工,如果是在當地員工,係自行申報,但假如是由母公司派駐子公司的員工的薪資,通常由外資子公司負起這個申報責任;派駐員工的個人所得,通常需先判定是否為居住者,居住者依OECD範本,通常指在一會計年度連續或累計停留183天以上,如為居住者就跟當地的員工同樣,適用在地法規申報個人所得稅,同時有國外薪資所得需併入,再依停留天數計算所得,再計算個人所得稅率。
如果不是個居住者,而且由外資子公司領薪資,需依當地税務法規扣繳稅額,這時也必須查考一兩個經濟體之間是否有簽訂國際租稅協定而訂。派駐人員要領薪水,也需要依照當地國申請到工作證為前提。
ELP-IP 員工社會福利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有關員工社會福利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ELP-WW-50 |
| 員工社會福利 |
| a 該國的員工社會福利制度包括那些?有員工保險制度嗎?有醫療健康保險制度嗎?有退休金制度嗎? |
| b 該國的員工勞工保險在地員工自付額多少?外企負擔額多少? |
| c 該國的醫療健康保險,在地員工自付額多少?外企負擔額多少?外派員工需強制參加嗎? |
| d 該國的退休金;在地員工自付額多少?外企負擔額多少?外派員工需強制參加嗎? |
| e 三種社會福利項目是統一繳交(資金流)到同一個政府帳戶?還是繳交到不同的三個政府帳戶? |
| f 三種社會福利項目是統一申報(資訊流)到同一個政府單位?還是申報到不同的三個政府帳戶? |
| g 這三種員工社會福利,在該國事先申報(資訊流)後繳交(資金流)?還是先繳交(資金流)後再定期申報(資訊流)? |
| h 假如是先申報(資訊流)後繳交(資金流),申報的方式是電子申報還是人工申報?繳交的方式是人工填單匯款繳交?還是從政府電子申報系統產生繳款單列印後去繳交?可以委託銀行扣款嗎? |
| i 假如是先彙總繳交後(資金流)後再申報(資訊流),繳交方式通常是人工填單匯款繳交,那申報期間是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申報方式是電子方式申報或人工填報? |
| j 社會福利費用的繳交,如允許申報(資訊流)後自動從帳戶扣款?有哪些銀行有這種業務?請問這些都是當地銀行嗎?還是外資在當地分行也可以? |
| k 該國薪資可以代收代付嗎?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ELP-WW-50-a:該國的員工社會福利制度包括那些?有員工保險制度嗎?有醫療健康保險制度嗎?有退休金制度嗎?
為保護員工,總括各國採取的三種制度: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及退休金制度。社會保險旨在解決員工失業救濟,就業婦女生產期間分娩補助問題,工作傷害養傷期間的生活補助等問題。而醫療保險旨在解決員工生病就醫時,醫療需補助的問題,讓生病就醫之經費無慮!退休金制度旨在解決員工屆齡退休後生活費的問題。
各經濟體可能採取的名字或有不同,但其內涵或本意,大都可以歸到這三類裡面。在台灣社會保險稱為勞工保險,醫療保險稱為健康保險,退休金名稱為勞工退休金。在中國五險一金,五險裡面包括社保醫保,一金指住房公積金有點類似退休金。印度則只有社會保險及退休金(EPF),但是沒有強制的醫療保險制度,只有建議幾個合格的醫療保險公司讓企業自由選擇去投保。HK則只有EPF,退休金申報。
ELP-WW-50-b:該國的員工勞工保險在地員工自付額多少?外企負擔額多少?
三種社會福利項目需繳交的金額,通常有員工自付額及企業負擔額兩部份。員工自付額通常依照薪資的某個比率計算,從總額薪資下扣除,這個動作泛稱為Gross to Net。企業負擔額通常也是依員工薪資的某個比率去計算,這部份是企業除了付給員工毛額薪資外的用人成本。企業負擔佔毛額薪資比率,每個經濟體並不相同,在中國約42%,在台灣約20%,印度約為10%。
ELP-WW-50-c:三種社會福利項目是統一申報(資金流)到同一個政府單位?還是繳交到不同的三個政府帳戶?
這三種員工社會福利通常是由三種不同的政府單位在管理運用,也就是說所繳交的費用最後分別匯總並分流到三種不同的銀行帳戶裡面。但是繳交的時候有可能為了繳交者的方便匯總到一個共同銀行帳戶。例如台灣就是如此。中國的五險是在同一帳戶,而住房公積金則是另一帳戶。
ELP-WW-50-d:假如是先申報(資訊流)後繳交(資金流),申報的方式是電子申報還是人工申報?繳交的方式是人工填單匯款繳交?還是從政府電子申報系統產生繳款單列印後去繳交?可以委託銀行扣款嗎?
跟員工薪資扣繳稅額需每月繳給税局一樣,大部分經濟體也都是每個月匯總繳交乙次給三個社會福利管理單位。
繳交方式也是有到銀行櫃台填單繳交,有填單印出後匯款繳交,也有填單後,授權讓相關政府單位到企業銀行帳戶中自動扣款。
ELP-WW-50:假如是先匯總繳交後(資金流)後再申報(資訊流),繳交方式通常是人工填單匯款繳交,那申報期間是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申報方式是電子方式申報或人工填報?
個別員工資料的申報,則週期不同,有每個月的,有2個月的,有季的,有半年1次的,有一年一次的。
ELP-WW-50-e:該國薪資可以代收代付嗎?
這三種員工社會福利自變數(Parameters)太多,公式複雜,計算起來相當費時,而且法規及比率常常改變,因此即使很大的跨國公司到國外的子公司,通常這部份的處理都是外包給當地薪資服務業者。
此外由於管轄的政府單位其銀行帳戶,通常與當地的銀行簽約,並讓雙方的IT人員合作,將系統整合成可以協同合作。 而跨國企業常常無法在當地開銀行戶,因此產生一個”代收代付的服務”。即將這三種社會福利的費用匯到薪資服務業者銀行帳戶,再由該帳戶,匯到三個社會福利政府單位的銀行存款帳戶裡頭。
##勞動法規的相關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ELP-WW-60 |
| 勞動法規相關 |
| a 需要強制訂定外包與員工勞動合同並向政府申報嗎? |
| b 外企需要定期向勞動部門申報嗎?假如是,其頻率為每月、每雙月、每季、每半年?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ELP-WW-65 |
| 各種假別 :年休,病假,喪假,事假,婚假等 |
| a 在該國的員工有多少假別?各種假別的天數?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 ELP-WW-70 |
| 加班費率, 加班工時限制,一例一休 |
| a 在該國的員工加班時數限制為何?各種時段的加班費率規定如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ELP-WW-60-a: 勞動合同與員工手冊
有些國家規定公司必須與員工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將這些勞動法規細節及薪資法規細節訂在裡面。例如中國就必須和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法」,並將勞動合同呈報政府勞動部門核准。在企業通常必須交付員工手冊給員工,將以上的相關規定列在員工手冊裡頭。
ELP-WW-60-b:勞動部門-勞動情況申報
此外有許多國家勞動部,要求企業向其申報勞工任用情形、勞工教育訓練情形、員工休假出缺勤情形。例如越南跟菲律賓,都需要向政府的勞動部門作勞動情況申報。
ELP-WW-65-a:請假、出缺勤等勞動法規
每個國家勞動法規都會規定員工的請假權利,有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事假、病假,正常休假、喪假、婚假等等,同時也會規定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幾天,一天工作標準工時,一天工時不得超過幾小時等等。辭退員工要多久以前告知,資遣費的支付標準。
ELP-WW-70-a: 加班折抵與加班費率
此外超過標準工時的加班費,能否折抵給假,平常加班費率,假日加班費率等等。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本節將深度訪談結果整理的國際法遵架構(GCS),有關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部分議題,包括下述並逐一介紹:
| GLA-WW-55 |
|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
| a 是英美法系嗎?有強制設置”公司秘書”這職位嗎?需申報的內容及頻率為何? |
| b 是大陸法系嗎?需向各管轄政府申報的內容及頻率為何?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GLA-WW-55-a: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英美法系裡的公司,有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簡稱CS,是公司裡的一個法定職位。通常負責向政府申報:年度財務報表、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會會議紀錄申報、股東之股權認購付款情況、股東職權轉讓變動申報以及公司重大資產抵押狀況。
CS通常需要是律師或註冊會計師或經政府認證之合格人士來擔任。申報的項目,有些是案件發生馬上要申報,有些是訂定一個週期,例如每年乙次最為平常,有些規定按月,按雙月、按季、按半年。
在中國外商的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屬於投資法規必須遵循。
英美法系由於公司有CS的設置,公司治理從非公開公司就開始作起,因此公司的情況比較透明。
所以歐美的企業併購風險較小,因為直接到政府單位調閱被併購對象公司治理資料,可以非常低的專案查核(Due Deligence)評估成本去真實地了解公司的狀況。
使得這些國家的企業,如果沒有第二代承接,雖然公司仍然屬於中小企業,要轉讓也比較容易,也可以較容易實現長久經營累積的商譽。
##印花稅
| GLA-WW-60 |
| 印花稅 |
| a 該國有印花稅規定嗎?課徵對象又哪些?課徵比率為多少? |
| b 該國印花稅是國稅?地方稅?亦或國稅加地方稅? |
| c 印花稅是依據合同金額?還是實際成交金額? |
| d 印花稅是依據含稅金額?還是非含稅金額? |
| ** 請註明您回答上述答案的參考資料來源,包括書、文獻、網路 |
##附錄貳:GTS-公司設立後法規遵循議題
GTS-公司設立後法規遵循議題
跨國企業拓展海外據點主要議題
VAT-WW 營業稅(VAT or GST)
VAT-WW-10 營業稅課稅主體
VAT-WW-30 營業稅的課徵機制
VAT-WW-50 營業加值稅外銷退稅機制及其限制
GLA-WW 公司所得稅
GLA-WW-20公司所得稅租稅主體
GLA-WW-30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機制
GLA-WW-50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會計帳務處理, 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GLA-WW-55 投資法規與公司治理相關申報
GLA-WW-60 印花稅
WWT-WW 對國內支付之扣繳-就源扣繳機制: 非薪資所得 股利 權利金 服務費 利息
WWT-WW-10 就源扣繳機制: 繳交與申報-同期
WWT-WW-20 年度or其他定期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非薪資各類所得
WWT-WW-30 股利, 支付國內扣繳
WWT-WW-40 權利金, 支付國內扣繳
WWT-WW-45 房租租金, 支付國內扣繳
WWT-WW-50服務費, 支付國內扣繳
WWT-WW-60 利息, 支付國內扣繳
GTX-WW 國際租稅
GTX-WW-10 常設機構
GTX-WW-20 租稅協定
GTX-WW-30 移轉計價
GTX-WW-40 跨國電子商務稅務
GTX-WW-44 不動產交易所得,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WWT-WW-46 房租租金, 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48 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50 股利,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60 權利金, 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70 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GTX-WW-75 技術服務費,對海外支付之優惠扣繳比率
GTX-WW-80 利息,對海外支付之扣繳
ELP-WW 薪資與勞動
ELP-WW-10 員工總額到淨領薪資 計算
ELP-WW-30 薪資就源扣繳機制: 繳交與同期申報
ELP-WW-40 年度or其他定期申報 (讓政府知道細節)–薪資各類所得
ELP-WW-50 員工社會福利
ELP-WW-60 勞動法規相關
ELP-WW-65 各種假別 :年休,病假,喪假,事假,婚假等
ELP-WW-70 加班費率, 加班工時限制,一例一休
ELP-WW-90 派駐員工-非稅務居民 -個人所得稅扣繳
ELP-WW-A0 派駐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本網頁內容出處
以上摘自陳中成博士論文201711 v1 202607 v2
註冊會計師 -台灣,中國,跟英國/專利師 -台灣
AI 時代,為什麼還需要國際法遵專業認證?GCS-000
國際法遵架構-GCS訓練教材-001
如何取得國際法遵專業認證?GCS訓練教材-002
國際法遵架構-外資公司設立-共同知識-Y軸2017-GCS003
DPS-WW 跨境文件準備服務 CK+Logic
國際法遵架構-外資設立後薪資會計稅務-共同知識-Y軸2017-GCS004
國際法遵架構-文獻探討-X軸國家別及Y軸知識別-GCS005
國際法遵架構-研讀問卷-外資公司-X軸國家別-GCS006
國際法遵架構-永輝WP-X軸國家別-GCS007
國際法遵架構-永輝WP-Y軸知識別-GCS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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