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外資持股上限:25國、28個法域單位比較
核心結論:
不能只替每個國家填入「100%」「49%」或「40%」一個數字。**同一國家可能同時存在一般業別100%開放、特定業別股權上限、合格本地股東控制要求,以及超過一定持股比例須取得核准等不同制度。
例如,馬來西亞公司法本身沒有一般性外資股權限制,但產業牌照可能另附股權條件;墨西哥法律則明確區分「不得超過49%」與「超過49%可以申請核准」的業別。(MIDA)
因此,我建議這個項目最後要產生的答案是:
針對特定投資人、特定業務及特定股權架構,可持有多少資本及表決權?是否須由合格本地股東控制?直接與間接持股如何計算?哪些核准尚未完成?
以下以 2026年9月6日為查核基準。
美國依您的服務範圍拆分為 US-AZ、US-CA、US-TX、US-NY,合計28個比較單位。
內容以一般營運公司股權投資為主,列出具代表性的產業例外;未列出的業別,不代表沒有管制。
個案仍須依實際業務、投資人國籍、最終控制人及交易方式確認。
一、逐國分析
A. 台灣、中國、日本、韓國
| 國家 | 是否可以100%外資?是否須本地股東控股? | 代表性持股上限或限制 | 直接、間接持股如何判斷? |
|---|---|---|---|
| TW 台灣 | 一般未受限制業別可以100%外資,沒有所有公司均須本地股東控股的規定。陸資及陸資控制的境外投資架構,須與一般僑外資分開判斷。 | 例如《電信管理法》第36條所規範、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一般規則為外國人直接持股≤49%,直接加間接合計≤60%。不能把這項限制擴張成所有電信相關公司都只能49%。 | 該電信規則明定比例計算法:本國法人持有目標公司的比例,乘以外國人持有該本國法人的比例。因此,「登記上的本國法人股東」不代表其全部資金均屬本國資本。其他業別須另看各自規定。(投資臺灣) |
| CN 中國 | 負面清單以外原則上可以100%外資,但仍須符合共同適用的市場准入規則及產業資格。不是所有外資企業都須中方控股。 | 2024年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增值電信業務一般外資**≤50%,另有列明例外;基礎電信須中方控股。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合計≤25%**。部分領域禁止外商投資。 | 負面清單明確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再投資,也須符合清單。因此,先設一家中國公司再轉投資,不當然消除外資限制。航空的25%是單一外商及其關聯企業限制,不能誤寫成全部外資合計25%。(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JP 日本 | 一般業別可以100%外資,通常不要求日本籍股東持股或控股。 | 航空是重要例外:適用日本《航空法》資格規定的航空運送事業,外國表決權須低於三分之一,並有其他國籍及治理資格要求。不是「可以剛好持有三分之一」。 | 必須區分一般股權投資、航空資格規則及《外匯及外國貿易法》FEFTA的外國投資人認定。透過日本法人間接投資,不當然排除FEFTA適用;申報或國安審查也不等於持股上限。(JETRO) |
| KR 韓國 | 一般開放業別可以100%外資,沒有全面要求韓國股東控股。 | KOTRA列示的部分航空運輸業外資須低於50%;特定電信等業別有**49%**限制;部分廣播、核能等業務另有禁止或限制。 | 不能只檢查直接外國股東。特定產業會處理外資持有或控制的韓國法人,且可能有FTA相關例外。實務應按業務分類及產業法確認,不能將「韓國公司作股東」一律視為純內資。(投資韓國) |
**台灣電信的版本提醒:**2026年8月公布的衛星相關特例涉及另行核准及施行日期安排;修正條文就相關新增規定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
因此,不能僅因修法公布,就把所有衛星相關業務直接改判為100%外資開放。(總統府)
B. 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
| 國家 | 是否可以100%外資?是否須本地股東控股? | 代表性持股上限或限制 | 直接、間接持股如何判斷? |
|---|---|---|---|
| VN 越南 | 符合市場准入條件的許多業別可以100%外資,沒有所有外資公司都必須越籍股東控股的規定。應使用現行投資法及第96/2026號法令等規範查核,不宜只沿用舊版投資清單。 | 例如,外資購入越南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上限一般為30%;符合強制接管重整等特定条件的銀行,經核定可有**49%**特例。這不是所有銀行型態的統一限制,不能據此認定依法設立的外資銀行子公司也只能30%。 | 下層越南公司是否適用外資投資程序,須檢查上層外資持股與法定認定條件;金融等產業另有合併計算規則。不可用一個通用的「各層比例相乘」公式處理全部業別。(文書系統) |
| TH 泰國 | 部分業別可以100%外資,但不能概括所有服務業都可100%。外國商業法以外資達50%以上等條件認定「外國人」;清單業務須再判斷禁限及許可。 | 常見49/51架構,是為使公司不落入外資達50%的分類,不代表法律把所有業別上限定為49%。清單二取得許可者,泰籍持股通常至少40%;依法特許降低時仍不得低於25%,對應外資最高60%或75%。部分清單三許可或投資促進路徑可達100%。 | 法律有公司層級的外國人認定及反代持規定。不能僅在第一層放入泰國公司或名義泰籍股東,就認定外資限制已解除。(泰國投資委員會) |
| SG 新加坡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不必安排新加坡籍股東。須有符合資格的本地常住董事,與須有本地股東是兩回事。 | 沒有一般性的49%或40%上限。特定受管制業務及《重大投資審查法》SIRA指定實體另有規則;例如指定實體常見的**12%、25%、50%**是事前核准門檻,不是投資人永遠不能超過的上限。 | 指定實體的股權、表決權及間接控制均可能被檢視。是否需要核准,與最後能否持有100%,必須分欄記錄。(會計與企業監管局) |
| MY 馬來西亞 | 一般公司可100%外資。MIDA明確指出,《公司法2016》本身沒有一般股權條件;新製造業等投資原則上可以100%外資。 | 不存在適用所有公司的「外資只能49%」或「一定要30%本地持股」。但產業牌照、主管機關核准及既有許可條件可能設股權要求;不能將製造業100%政策直接套用所有服務業。 | 一般公司法沒有統一的間接外資百分比上限。遇到受管制牌照,應依該產業要求查核直接股東、上層股權及控制條件;舊牌照中的股權條件也不能自行視為失效。(MIDA) |
| PH 菲律賓 | 負面清單外及符合資本等條件的業別,可以100%外資。不能概括說所有公司均須60%菲籍持股。現行查核應採2026年第13版外國投資負面清單,EO113。 | 代表性限制包括:特定大眾傳播業原則禁止外資;廣告業外資**≤30%;法定公用事業等外資≤40%**。須區分「公用事業 public utilities」與其他「公共服務 public services」,不能全部套40%。部分小型內銷企業還會因資本條件影響外資資格。 | 股東是菲律賓公司,不表示可直接把其持股全算菲籍資本。涉及保留業別時,要確認實質受益與控制;在本國控制或受益歸屬有疑義時,可能需適用進一步穿透分析。(菲律賓駐日內瓦代表團官方網站) |
| ID 印尼 | 許多業別可100%外資,但須依實際業務分類KBLI查核。不是所有PT PMA都必須有印尼籍股東,也不是所有PT PMA都可100%外資。 | 《總統令10/2021》及49/2021修正,區分開放、保留、特定條件及中小企業相關活動。例如附表中的部分河川、湖泊客運業有**49%**外資限制;其他業別可能完全開放或另設條件。 | 必須同時確認持股架構及外資企業身分;中間插入印尼公司,不應直接視為限制消失。應逐一對照KBLI、股權條件及特殊適用安排,而非僅看公司登記名稱。(Database Peraturan | JDIH BPK) |
C. 印度、阿聯酋
| 國家 | 是否可以100%外資?是否須本地股東控股? | 代表性持股上限或限制 | 直接、間接持股如何判斷? |
|---|---|---|---|
| IN 印度 | 許多業別可100%外資,但須分自動路徑、政府核准路徑及禁止業別。一般沒有印度籍股東必須控股的要求。 | 例如私人銀行外資上限通常74%,其中超過49%涉及政府核准路徑;多品牌零售上限**51%**並須政府核准。保險公司已於2026年調整為100%外資路徑,LIC另為20%,不能再一律沿用保險業74%的舊資料。(商業與工業部) | 印度的下游投資規則十分重要:符合「外資持有或控制」條件的印度公司再投資,其對下層公司的投資,可能整筆列為間接外資,而非僅按各層股比相乘。仍須檢查法定例外及每一層的產業上限。(印度储备银行) |
| AE 阿聯酋 | 多數一般商業活動,包括許多本土公司 mainland activities,可100%外資;不再只有自由區公司才能100%外資,也不能沿用一般49%外資/51%本地股東的舊結論。 | 具戰略影響的活動,仍可能由相關主管機關設定本地持股、控制或其他許可條件。沒有一個適用所有戰略活動的統一49%答案。 | 應按酋長國、自由區或本土、實際活動、持牌主體及最終控制結構查驗。透過另一家阿聯酋公司持股,不當然取得受限制活動的100%外資資格。(u.ae) |
D. 德國、法國、英國、荷蘭、義大利、西班牙、羅馬尼亞、捷克
先設定一個共同例外,避免把相同的歐盟規則寫成七種不同的國家上限。
EU-AIR:歐盟航空承運人的合格所有權及控制要求。
依歐盟航空規則,原則上須由歐盟會員國及/或其國民持有超過50%,並有效控制;適用協定可能另有安排。
其重點不是「必須由公司所在地那一國的國民控股」,而是符合規定的所有人及控制人資格,且須檢查直接、間接架構。因此,不能簡化為每個歐盟國家均一律限制所有外資49%。(EUR-Lex)
| 國家 | 是否可以100%外資?是否須本地股東控股? | 持股限制與直接、間接持股判斷 |
|---|---|---|
| DE 德國 | 一般GmbH等公司可以100%外資,沒有普遍要求德國籍股東持股或控股。 | 航空注意EU-AIR。敏感產業的投資審查可涉及直接、間接取得表決權;常見10%、20%、25%等是依情況適用的審查門檻,不是一般股權最高比例。(GTAI) |
| FR 法國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沒有全面法籍股東控股要求。 | 航空注意EU-AIR。敏感活動中,取得控制權及特定非歐盟/非EEA投資人跨越25%表決權、上市公司10%表決權等情形,可能觸發審查。這些是審查條件,不是外資只能持有10%或25%;需查核持股及控制鏈。(財政寶庫) |
| GB 英國 | 一般私人有限公司可100%外資,不必安排英籍股東。 | 航空依英國CAA規定,須由合格國民 qualifying nationals多數持有及有效控制;不能直接照抄歐盟規則,也不能未經確認就將合格國民僅理解為英國公民。NSI國安制度另可能涵蓋經境外母公司進行的間接收購。(GOV.UK) |
| NL 荷蘭 | 一般BV等公司可100%外資,無一般荷蘭籍股東控股要求。 | 航空注意EU-AIR。Vifo等制度針對重要服務、敏感技術等投資進行審查;相關控制權審查不等於全國性持股上限。一般業別不存在因間接外資架構而自動套用49%的規定。(business.gov.nl) |
| IT 義大利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沒有全面要求義大利籍股東控股;但非歐盟投資人還應檢查互惠、條約及投資資格規則。 | 航空注意EU-AIR。Golden Power戰略投資審查與股權上限應分開處理;直接或間接交易均應按其適用範圍判斷。符合100%股權結構,不代表互惠資格及戰略審查已完成。(義大利投資局) |
| ES 西班牙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沒有一般西班牙籍股東控股要求。 | 航空注意EU-AIR。外資安全審查依投資人、活動及取得控制等條件適用;應檢查上層所有人與控制結構,而非只看直接股東是否為西班牙或其他歐洲公司。(Invest in Spain) |
| RO 羅馬尼亞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沒有全面要求羅馬尼亞籍股東控股。 | 航空注意EU-AIR。須另核對CEISD相關外資/投資審查;主管機關公布的案件也包括100%收購核准。應按最終投資人及交易結構確認,不宜把審查門檻當成股比上限。(美國駐羅馬尼亞大使館) |
| CZ 捷克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没有一般捷克籍股東控股要求。 | 航空注意EU-AIR。敏感投資審查關注非歐盟投資人及其最終控制架構;中間股東登記於歐盟,不當然排除審查。該制度不是對一般公司設定统一49%或40%上限。(捷克投資局) |
E. 澳洲、加拿大、墨西哥、紐西蘭
| 國家 | 是否可以100%外資?是否須本地股東控股? | 代表性持股上限或限制 | 直接、間接持股如何判斷? |
|---|---|---|---|
| AU 澳洲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沒有普遍要求澳洲股東控股。是否需要外資審查,須另按投資人、資產及交易條件判斷。 | 例如《機場法》適用的特定聯邦租賃機場營運公司,外資持有上限為49%。不能將這個數字套用一般貿易、製造或服務公司。 | 特定資產法規及外資審查會檢查相關權益、關聯人及控制結構,不僅看登記股東。FIRB/財政部長審查與持股上限應分開記錄。(Foreign investment in Australia) |
| CA 加拿大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沒有所有公司都須加拿大股東控股的規定。ICA通知、淨利益或國安審查另行判斷。 | 適用加拿大航空承運人資格的公司,須由加拿大人實際控制,且至少持有並控制51%表決權;單一非加拿大人及其關聯人通常不得超過25%,外國航空服務提供者另有合計25%的限制。 | 航空法明確涵蓋直接及間接表決權。ICA亦會檢查最終控制,部分少數持股也可能涉及國安審查。不能把外資航空表決權合計49%誤寫成所有加拿大公司只能49%。(加拿大司法部) |
| MX 墨西哥 | 一般公司可100%外資,無全面墨西哥籍股東控股要求。 | 《外國投資法》有保留業別、特定10%或49%上限,也有超過49%可經國家外國投資委員會核准的業別。第7條的限制與第8條的核准路徑,不能混為一談。 | 法律對透過墨西哥公司的間接投資有特定計算及排除規則,例如符合條件的墨西哥多數持有且非外資控制公司之投資;同時也禁止以信託、協議或層疊結構違法突破上限。不是所有間接持股都適用同一比例乘算法。(眾議院) |
| NZ 紐西蘭 | 一般公司可以100%外資,沒有全面要求紐西蘭股東控股。 | **超過25%**常出現在「海外人士/海外持有或控制企業」的認定,以及特定敏感投資同意規則中;這不是一般公司的外資最高上限。敏感土地、重大商業資產等另依規定判斷。 | 需檢查直接、間接所有權與控制鏈,以及是否跨越後續控制門檻。不能把「成為海外人士」與「禁止繼續增持」畫上等號。(林茨政府網站) |
F. 美國:四州各自作為一個單位
一般非受管制業務的LLC及一般公司股權,可以有100%外國持有的架構;IRS也明確指出,多數州不限制LLC所有人類型,外國實體可成為成員。
但州公司設立規則不能排除聯邦產業限制、國安審查及特定資產規則。(國稅局)
| 法域單位 | 100%外資及本地股東要求 | 直接、間接持股與適用層級 |
|---|---|---|
| US-AZ 亞利桑那州 | 一般非受管制C Corporation/LLC可採100%外資架構;無一般性要求亞利桑那州籍股東控股。 | 不另創設一個州級49%或40%上限。應疊加聯邦航空、通訊、CFIUS及個別專業業務規則;州設立文件由Arizona Corporation Commission處理。(Prod 15.3.8521) |
| US-CA 加州 | 一般非受管制公司可採100%外資架構;沒有全面本地股東控股要求。 | 專業執業組織及持牌業務另查資格。登記文件中的「foreign corporation」常指州外成立公司,不等於最終股東是外國人;兩者不可混用。(加州國務卿辦公室) |
| US-TX 德州 Texas | 一般可100%外資。德州州務卿明確說明:成立或持有公司,通常不要求美國公民、美國居民或德州居民身分。 | 一般股權沒有统一49%或40%限制,但專業資格及聯邦規則另行適用;公司股权分析也不等同特定不動產取得資格分析。(德克薩斯州國務卿辦公室) |
| US-NY 紐約州 | 一般非受管制C Corporation/LLC可採100%外資架構;沒有全面要求紐約州籍股東控股。 | 須區分設立人與真正股東/成員。紐約州明確指出,LLC的organizer不一定要是member;不能因有人協助設立,就推論必須分配股份給該人。(Department of State) |
四州共同承接的聯邦規則,建議在資料庫設成「母規則」,再由四州引用:
| 聯邦項目 | 對外資持股的正確解讀 |
|---|---|
| 美國航空承運人 | 美國公民須持有或控制至少75%表決權,並符合實際控制與治理國籍要求。因此外國表決權一般不得超過25%;不能直接把它改寫為所有種類的經濟股權都不得超過25%。(交通部) |
| FCC廣播牌照 | 以廣播牌照為例,直接外資有20%的法定限制;透過控制性美國母公司的間接結構,外资超過25%涉及事前FCC核准。25%在後一種情形是審查基準,不是所有案件絕對不得突破的上限。(Federal Register) |
| CFIUS國安審查 | 特定控制性交易,以及部分涉及敏感美國企業的非控制性投資,也可能納入。它不是一般外資49%股權上限,也不是所有100%外資新設案都一律須申請的制度。(eCFR) |
| S Corporation稅務資格 | 原則上不得有非居民外國人、公司或合夥等不合格直接股東。這是特定稅務選擇的股東資格,不是普通C Corporation或LLC的外資上限;也不能僅因股東具有外國國籍,就認定其一定是非居民外國人。(國稅局) |
二、Common Knowledge|可以跨國重複使用的共同知識
以下不是另創一套國際法律,而是從各國制度中歸納、適合放入永輝知識庫的共同知識。
| 編號 | 共同知識 | 實務意義 |
|---|---|---|
| CK-OC-01 | 外資上限通常是「國家+業別+投資人資格」的結果,不是國家本身的一個固定數字。 | 中國增值電信、印度銀行、加拿大航空等各有不同數值。資料庫應允許同一國家對應多條業別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CK-OC-02 | 股權上限、核准門檻、外國企業認定門檻,是三種不同概念。 | 新加坡SIRA門檻、紐西蘭超過25%的海外人士認定,都不應直接存為「最高外資持股比例」。(Office of Significant Investments Review) |
| CK-OC-03 | 資本比例、表決權比例、董事任命權及實際控制權,可能各自受管制。 | 美國航空的75%要求針對美國公民表決權,且另看實控;不能只用股本比例判断所有條件。(交通部) |
| CK-OC-04 | 「本地合格股東」不一定是公司所在地國家的自然人。 | 歐盟航空須依合格所有人範圍判斷,不應機械地要求德國公司由德國人控股、法國公司由法國人控股。(EUR-Lex) |
| CK-OC-05 | 需要本地董事、公司秘書、代表人或設立人,不代表需要給他股份。 | 新加坡常住董事要求與股權分開;紐約LLC設立人也不一定是成員。不要把LR或設立程序誤填為OC限制。(會計與企業監管局) |
| CK-OC-06 | 間接外資沒有全球統一算法。 | 台灣特定電信規則採比例計算;印度下游投資可能整筆算入間接外資;墨西哥又有特定內資控制公司的排除規則。(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
| CK-OC-07 | 在當地設公司,不當然使外資變成本地資本。 |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仍須遵守負面清單;菲律賓保留業別也可能須追查實質受益與控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CK-OC-08 | 資本等其他条件,可能改變外資可用的股權路徑。 | 菲律賓部分小型內銷企業的資本條件會影響外資資格。因此MC與OC要能連動,但仍應分別保存兩種法律要求。(美國國家新聞社) |
| CK-OC-09 | 特殊許可只有在法律授權下,才能改變持股限制。 | 墨西哥「超過49%可申請」的業別,不等於所有49%限制均可申請豁免;不得將一般營業執照當作突破股比上限的依據。(眾議院) |
| CK-OC-10 | 發布日、生效日、個案核准日必須分開保存。 | 印度保險業2026年政策與FEMA規則更新,以及台灣衛星特例的施行安排,都說明只記「修法年份」不足以判定案件可否執行。(商業與工業部) |
一個特別重要的邊界:不要把「禁止外國企業經營」一律填成外資0%
有些法律限制的是被該法定義為「外國企業」的經營者,而不是禁止任何比例的外國少數股東;泰國外國商業法的分類就是必須先讀定義的例子。
因此,「禁止事項」也不能不經判讀就全部轉成 Foreign_Cap = 0%。(泰國投資委員會)
三、Common Logic|可轉為問卷、系統及AI判斷規則的共同邏輯
我建議採用以下順序,先辨識適用規則,再計算持股比例,最後判斷是否可執行。
1. 判斷流程
| 規則編號 | 判斷問題 | 建議系統處理 |
|---|---|---|
| CL-OC-01 | 法域、州別、投資人國籍、最終控制人、業務及組織型態是否清楚? | 缺少關鍵資料時,輸出「待確認」,不能預設100%開放。 |
| CL-OC-02 | 實際經營哪些活動?是否有多種活動或多張牌照? | 逐一對應業務代碼及牌照。公司登記寫「一般貿易」或「顧問」,不應取代對實際服務內容的分類。 |
| CL-OC-03 | 哪一版本法律適用?投資人有無條約、互惠、特區或特殊資格? | 保存法規、條號、生效期間及例外適用條件;不能只依投資公司的註冊地選擇最優惠待遇。 |
| CL-OC-04 | 規定限制的是任何外資持股、外國企業身分、特定國籍,還是特定控制權? | 先確定限制對象。分別記錄「禁止」「硬性股權上限」「外資身分門檻」「核准門檻」。 |
| CL-OC-05 | 該規定如何計算直接與間接持有? | 使用該法規指定算法;另檢查關聯人、共同控制、表決協議及其他應合併權益。 |
| CL-OC-06 | 各項上限與本地控制條件是否同時符合? | 分別測試直接資本、外資合計資本、表決權、單一投資人/集團及合格本地控制,不能只比較一個股比。 |
| CL-OC-07 | 有無需取得的外資、產業或控制權核准? | 上限允許100%但尚未取得核准時,仍保留「法定可達100%」,另標示「核准待完成」,不要把兩個結果混在一起。 |
| CL-OC-08 | 例外是否真正涵蓋本案,而且仍有效? | 檢查許可文件的適用主體、業務範圍、期限、附帶條件及變更控制要求。 |
| CL-OC-09 | 股權方案通過後,是否還有其他成立或營業條件? | 將結果傳給MC、LR、SL、NS等其他控制因素;OC通過不代表整個設立案已可營業。 |
上述是一套建議的作業邏輯;其中的實體法律判斷,仍由各國、各業別的法規資料提供。
2. 間接持股範例:36%的經濟利益,不一定等於36%的法定外資
假設:外國母公司A持有本地公司B的60%;B持有目標公司C的60%。
單純按經濟利益計算:60% × 60% = 36%。
但這只回答「A透過B對C的間接經濟利益比例」。
在符合印度下游間接外資認定的情形下,B對C持有的60%,可能整筆列為間接外資,而不是36%;仍須另核對適用條件與例外。因此,系統最好把「經濟利益比例」與「法定外資計算比例」設為不同欄位。(印度储备银行)
3. 比較符號不能省略
以下三種表達並不相同:
| 正確法律表達 | 不宜改寫成 |
|---|---|
| 外資 <50% | 外資只能 ≤49% |
| 外資表決權 <⅓ | 外資可持有 ⅓ |
| 超過25%須申報或取得核准 | 外資最高只能25% |
例如日本航空的三分之一邊界,與紐西蘭的海外人士認定門檻,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資料欄位應保存 〈、≤、〉、≥ 及比例的法律性質,而不是只存數字。(日本法令翻譯網站)
四、建議永輝OC資料表保存哪些欄位?
我的建議是:底層一列代表一條「法域+業務+投資人條件+法律規則」,不要一國只有一列持股上限。
| 欄位群組 | 建議內容 |
|---|---|
| 適用案件 | 國家/州、實際業務、牌照、組織型態、新設或收購、特殊區域。 |
| 投資人條件 | 直接投資人國籍及設立地、最終所有人/控制人、適用條約或互惠資格。 |
| 限制性質 | 禁止、股權上限、表決權上限、外資企業認定門檻、核准門檻。 |
| 數值與分母 | 比較符號、比例、實收資本/完全稀釋股本/表決權、單一投資人或全部外資合計。 |
| 本地控制要求 | 是否必要;「本地合格人」如何定義;要求股權過半、表決權過半或有效控制。 |
| 間接計算規則 | 比例相乘、按外資控制身分整筆計入、關聯人合併、其他法定算法。 |
| 核准及例外 | 主管機關、是否須事前核准、可否依法突破一般上限、核准狀態及附帶條件。 |
| 證據與版本 | 官方來源網址、法規及條號、生效日、失效日、最後查核日、許可或法律意見文件。 |
在您既有的 RNCS × 九項控制因素架構中,這些資料屬於 OC的實體規則層。RNCS另回答由誰審查、記載或核准;OLPA則描述開放、清單、條件及核准特徵。
因此:
OC顯示「可100%外資」,仍可能同時存在P條件及A核准。
OC顯示「49%」,也不能自動推論超過49%一定可以申請核准。
五、最後結論:對客戶不要只回答「可以100%」或「要找本地股東」
我最不建議的回答方式是:
「泰國只能49%。」
「菲律賓一定要60%本地股東。」
「歐洲沒有外資限制。」
「美國公司可以100%外資,所以不必再查其他規則。」
這些說法都把不同業別、不同計算方式及不同核准制度壓成了一個過度簡化的結論。
較適合對客戶使用的標準答案是:
「依貴公司的投資人國籍、最終控制架構及擬經營的業務,在該法域採用本案組織型態時,外資可持有資本__%、表決權__%;本案有/無合格本地股東或本地控制要求。間接持股須按__規則計算。另須取得__核准,目前狀態為__。上述結論以__法規於__日期有效的版本為基礎。」
OC的真正產出,不是一個國家標籤,而是一個可被核對、計算、核准並持續維護的股權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