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輝2018年到2026使用KM Code 建立GCS法規成果

永輝2018年到2026使用KM Code 建立GCS法規成果

第一節所有國家彙總

永輝關係企業-網站導覽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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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在每個城市網站架構,包括2-4個子網域 :
(1)網站導覽(該城市到海外)
裡面有該城市客戶往海外拓展的各項服務清單。
(2)網站導覽(海外到該城市)
裡面有以問答集展現,有關該國薪資,稅務,及勞動法規遵循資料。;
(3) Sitemap (A certain city to worldwide)
In English with a list of outbound services for the city.
(4) Sitemap (Worldwide to a certain city)
In English with Q & A’s on payroll, tax, and labor compliance in the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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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VAT • Payroll •   Company Registration •     Work Permit • Transfer Pricing •   DTA  等

三、特殊關鍵字

例如:•    FEFTA  • RFC • e.firma •   CSD •      BOI • EB-5 •      L-1 •      GDPR •    FDA •      Cosmetics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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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pan VAT
•   Germany Payroll
•   Mexico RFC
•   USA EB-5
•   Australia Payroll Tax
•   日本 消費稅
•   墨西哥 RFC
•   德國 薪資
•   美國 L-1

透過 「國家 + 主題 + 關鍵字」 的組合搜尋方式,通常可以更精確、更快速地找到相關文章、Q&A、服務案例及最佳實務。

台灣外資子公司重點概述

台灣外資子公司設立重點概述

 ELR-TW-00:通論:台灣在世界銀行WW.doingbusiness.org,2016設立外資方便度世界排名12,算是相當開放的。非涉及限制行業的申請,在台灣通常可以在1個月內取得各項執照;如外資法人在台灣則可以在1-2個星期內取得。台灣屬於大陸法,開發中國家(接近已開發國家端) ,台灣公司章程不用Notary認證,有反洗錢法,全國統一公司證號、統一稅務證號、統一員工社會福利證號。

ELR-TW-25:台灣外資子公司通常資本額,設定為美金17,000元以上,因為負責人申請工作證及居民證時,需要看此項最低資本額,如沒辦理工作證及居民證的需求,資本額可以更低。

ELR-TW-30:台灣不需要在地董事,也沒有”公司秘書”或”公司會計”的規定。

ELR-TW-70:也沒有一個一地址只能註冊一家公司的規定。

INI-TW-30:資本額需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後,向商業司遞交公司登記申請之前匯入,並將匯款清單交由會計師簽證後,一併送交商業司。

INI-TW-40:在台灣則在勞動保險證號,健康保險證號及勞動保險退休金證號,統一作的改革。以往勞動保險是由勞動部管轄並運用,健康保險則由衛生福利部健保署管轄並運用,勞動保險退休金又是一個政府單位在管轄運用。以前分別繳交,但對於繳交這三種資金的公司並不方便,因此就統一證號,並讓公司可以繳交在同一帳號,至於金額的分配則讓公司填寫分配表上傳,然後自動將各自金額再分配至三個帳戶。

INI-TW-60:進出口證的申請也是相當簡便,並沒有像許多其他國家,需要相當久的時間。

ELW-TW:台灣對於外國來台灣的工程師或白領專業人員,申請工作證而設立了門檻,每月薪資至少新台幣47,779(USD1600)左右。

ELP-90:當這些薪資交付時,公司必須先扣繳18%個人所得稅,除非是已經住滿183天以上的稅務居民,才可以視同台灣稅務居民只扣繳5%。

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後的法規遵循

VAT-TW-30:台灣的VAT營業加值税每2個月申報乙次,於隔月15日前申報並繳交,可以到銀行臨櫃繳交,也可以辦理銀行帳號自動扣款繳交。有外銷退稅公司可選擇每個月申報乙次。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於9月1日至9月30日間繳交,通常依去年度所繳所得稅稅額的50%繳交。假如變動太大,今年上半年沒有賺那麼多,則可委由註冊會計師税務覆核申報繳交。

VAT-TW-50:每年5月底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台灣的代表處不課稅,因而也不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ELP-TW-30:員工薪資扣繳稅額於發薪日隔月10日前匯總繳交給國稅局,繳交方式可於填單匯款繳交。

ELP-TW-40:因為每月繳交時,係匯總繳交,税局並不知道每個人的明細。每年元月底前的各類所得申報,必須每位員工年度所領的薪資總額以及已經扣繳總額,以電子檔申報給税局。

ELP-TW-50員工的社會福利在台灣有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申報方式是由企業將員工的資料填報到勞保局,由他們核定,核定後照該金額繳交。2015年起由於健康保險費不足,增加了二代健保。三個員工社會福利有不同的主管機構,也存在不同的銀行帳戶,但為了方便起見,讓企業繳交到同一帳戶,然後再由該帳戶依照申報的金額分配到三個不同的銀行帳戶。

GLX-TW-70支付給海外母公司的管理費需依20%扣繳。

已建制資料

中國外資子公司重點概述

在中國設立外資公司重點概述

ELR-CN-00: 中國為大陸法系的國家;開發中國家;公司章程不需要Notary公證;有CRS;中央政府加省市高度自治制。

ELR-CN-10:中國大陸外資只能設子公司或辦事處,不能設外資分公司,辦事處也要有費用的5%視為所得,繳交所得稅,除非公司董事會決策困難,都是設子公司。

ELR-CN-30:中國並沒有需要”在地董事”的規定

ELR-CN-40: 中國相當在意註冊地址,即一個地址只能登記一家公司,有些機構提供註冊地址,但公司設立通過後要營運地址。

ELR-CN-60:取得公司名稱的查名在大都市如上海,由於已經有很多公司,能夠想到的普通名稱,都已經被用過了,要能夠不重複是很困難的一件事。

ELR-CN-60:資本額是在公司成立後,分階段逐年匯入,資本額最低限制也逐漸解除。

ELS-CN-05:中國大部份產業都可以100%外資子公司,禁止外資經營及限制外資經營,是採取負面表列的方式。

INI-CN-30: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因此有資本額專用外匯銀行帳戶以及一般用的銀行帳戶。

ELW-CN-10:外資子公司的投資人,都可以辦理工作證,還有居留證。

在中國設立外資公司後的財稅薪資法規遵循

ELA-CN-00: VAT營業增值税每月15日前申報並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每季結束後15天內申報並暫繳,每年五月底前結算申報。員工薪資扣繳於發薪日隔月15日前申報並扣繳。員工的保險金於發薪日隔月15日前申報並扣繳,政府在保險部份與住房兩種的管理單位與銀行帳戶是不同的必須分開繳納。

VAT-CN-30:中國的VAT營業增值税,每月15日前申報並繳交,它是透過金稅系統直接結合幾家中國內地的銀行,企業必需先在該銀行開戶,於申報後直挑選公司開戶的銀行,讓稅局直接扣款。

VAT-CN-50:外銷退稅每月申報,大約2個月左右可以退下來,條件是要外銷的外匯收到,文件備齊,而且採購進項發票經過認證。

GLA-CN-30:營利事業所得稅,每季結束後15天內申報並暫繳,四季累積暫繳的稅額不能少於年度結算申報金額的某一定比例,否則會有滯納金或罰款。

GLA-CN-50:每年五月底前結算申報。代表處雖然沒有利潤,但依該年度所發生的費用之5%視為所得。

ELP-CN-30:員工薪資扣繳於發薪日隔月15日前申報並扣繳,屬於分離課稅方式,只有年薪超過幾萬人民幣以上的員工才要年度申報。

ELP-CN-50:員工的保險金於發薪日隔月15日前申報並扣繳,政府在保險部份與住房兩種的管理單位與銀行帳戶是不同的必須分開繳納。每個城市的五險一金的架構皆同,但比率不同,甚至於每個城市的員工間適用的比率也不同,例如在上海市,有上海市居民證和持外地居住證,所繳交的品項也都不同。

在中國只要在一地設立公司,可以在全國各城市雇請員工,為了解決各城市員工的社醫保及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允許委託在當地政府核可的仲介機構代為繳交社醫保及公積金,如此一來就不必在中國各城市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GLX-CN-70:支付給海外母公司的管理費必須先拿合約,到稅務局核定稅額,通常為股利扣繳分配税10%加上營業增值税6%,共16%;然後於繳交16%税額後,拿著完税證明到銀行將剩餘84%的管理費匯到海外母公司。

GLX-CN-A0:在派駐中國員工的薪資,通常在母公司也會繼續領薪資,在中國的薪資就不會表現出真正數額。但如派駐員工在一年度超過183天就必須視為税務居民,申報薪資不能太低。通常各城市税局會依照公司的規模及員工的層級產生一個參考表來核對派駐員工申報的金額是否過低。

已建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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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代雇服务


ELR-IN-00:印度是英美法系國家

ELR-in-30:有”公司秘書”的設置。印度有在地董事的要求,因此註冊地址通常掛靠在公司秘書處,並沒有一個註冊地址,只能登記一家公司的規定。

ELR-IN-30:在地董事,需要是印度籍或在印度居住有居民證的外國人。

ELR-IN-25:資本額並沒有嚴格受限,於公司設立後需全額匯入。

ELW-IN-10:最大的特徵是外國人要辦工作證,需要年薪美金25,000,因此需要繳大約美金5,000元左右的外國人所得稅。

ELS-IN-10:印度相當在意,零售業及大貿易商及大批發商執照。只要是限制外資企業,賣其母公司的產品而不是替其他公司買賣,其在印度子公司的證件都相當容易取得。

INI-IN-30:在印度開立內資銀行帳戶,是一件冗長的過程。外資的法人董事必須親自到場,而且有必需的KYC(Know Your Client)過程。

  • 印度設立子公司後的法規遵循

VAT-IN-10:印度在2017年7月1日前,只要貨物跨州,在其他州的已繳納增值稅,不能拿來當進項增值稅額。但這之後,中央增值稅證號與各州稅證號統一了,即使是跨州也可以抵。這項改革如無各州政府與中央政府間的磋商讓步與組織改革,是無法達成的。光印度的這項GST改革,就會讓外資投資蜂擁而入,支撐每年7%以上的經濟成長。

VAT-IN-10:2017年7月1日前印度營業增值稅(GST)制度,中央與地方各自為政,跨州就不能扣抵,造成貨物不能跨州流通。2017年7月1日之後,跨州就可以進項增值稅稅額扣抵,只在一州設立營運據點,就可以全印度營運(Wikipedia: Goods and Services Tax -India,  2017/09/13)。

  • 已建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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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PH-00:菲律賓是英美法系國家

ELR-PH-10:許多外資在菲律賓設立公司,完全可由母公司擁有,而且子公司只需指派一位菲律賓居民擔任,該分公司的涉訟與非涉訟代表人。

ELR-PH-25:40%以上外國股東就會被視為外資,資本額需要20萬美金以上

ELR-PH-30:外資子公司至少需設五名董事,而且過半需要是菲律賓當地人或有居民證的外國人。也就是說至少三名董事需要菲律賓住民。而且每個在地董事需要有股份,即使是一股一美元,也可以。找三位菲律賓居民董事,這一點是在菲律賓設立外資公司最大的困難。因為這造成以後無法撤換該3名在地董事的風險,如需撤換需要支付相當高的代價。當然,在實務上常常是讓在地董事,簽1份沒有押日期、沒有轉讓對象的股權轉讓書,放在”公司秘書”處。所以公司秘書的選任非常重要。

ELR-PH-60:菲律賓還有一個特色,就是最低資本20萬元必須先行開立銀行帳戶,並事先匯入,匯款單將必須成為公司設立申請的必備文件之一。

  • 在菲律賓設立子公司後的法規遵循已建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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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TH-10:泰國公司股東結構,如果泰國居民51%:外資49%直接被視為泰國公司,不需經過The Thai Board of Investment (BOI )而且資本額大約300萬泰銖就可以設立。

ELR-TH-10:美國與泰國有一個協定AMITY,訂於1962年,其精神為美國人或美國公司可以被視為泰國居民,也就是說美國人或美國公司佔51%以上,也不必經過BOI,而且資本額,也可以在300萬泰銖左右。而且經營的範圍和泰國公司一樣。這裡美國公司的股東必須美國人佔50%以上,而且美國公司的董事至少佔50%為美國籍,例如2名董事,必須至少有1名是美國籍。公司設立後需要Amity專案申報。

ELR-TH-10:其他外資佔100%的公司,必須經過BOI的核准,有一個BOI核准正面表列清單,大部分為製造業,及物流等服務業。資本額通常在100萬泰銖以上。

ELR-TH-10:在泰國除了BOI外,外資非製造業要佔100%,尚有一途徑,必須通過申請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但必須是特殊的、有益於泰國技術的提昇,有益於泰國社會的才能通過。

ELR-TH-10:在泰國申請的分公司,也必須先申請F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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