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Sector Licence:25國、28個服務單位的產業執照分析

SL|Sector Licence:25國、28個服務單位的產業執照分析

**查核基準日:2026年9月6日。**美國依您的服務範圍,分為 US-AZ、US-CA、US-TX、US-NY 四個單位;加拿大維持使用 CA,避免與加州混淆。

這個管制因素最重要的結論是:

「公司可以成立」與「公司可以經營某項業務」,必須分開判斷。產業許可可能是公司設立的前提、特定營業項目登記的前提,或只是開始營業的前提;同一國家也可能同時存在這三種情況。

例如,台灣《公司法》第17條對特定許可業務設有登記前門檻;德國銀行業另有商業登記前應提出許可的規定;新加坡就業仲介執照則以已登記的申請主體為基礎。因此,不能把所有國家的 SL 統一寫成「先設立公司,再申請執照」。(經濟部法規共用系統)

以下逐國列示主要制度及足以影響設立順序的代表性業務。這是設立路徑的比較,不是每國所有產業執照的完整目錄;未列出的營業細項,不代表免照。


一、先把 SL 的判斷方式標準化

1. 不能只用「金融、電信、物流、醫療、人力派遣」五個大類判斷

我建議先將客戶的實際服務拆到以下程度,再查是否需要許可:

客戶使用的大類名稱建議進一步辨識的實際活動
金融收受存款、放款、支付、匯款、電子貨幣、證券經紀、投資管理、保險、單純金融軟體服務。
電信自建網路、轉售電信服務、使用頻譜或號碼、網際網路接取、單純提供軟體或設備。
物流實際承運、貨運代理、報關、倉儲、快遞、危險品運輸、單純物流資訊平台。
醫療醫院、診所、居家照護、檢驗機構、醫療人員執業、醫療器材銷售、醫療行政支援。
人力服務招募仲介、臨時人員派遣、專業雇主組織/共同僱用、承攬外包、跨境招募、醫療人員派遣。

這個拆分不是文字上的細節。例如,新加坡 MOM 明確區分需要就業仲介執照的媒合活動,與僱用自己員工後派至客戶處工作的情形;紐約市也將符合條件的自僱員工派遣機構,排除在一般 employment agency 執照範圍之外。所以「有提供人力」不能直接推導成「需要招募仲介執照」。(Ministry of Manpower Singapore)

2. 建議採用的 SL 路徑代碼

以下是供知識庫使用的建議代碼,不是各國法律原有名稱,也不是 OLPA 的替代分類。

路徑代碼典型順序未完成時的主要效果
SL-PRE主管機關事前同意/許可 → 公司設立或特定營業項目登記可能不能完成目標公司的設立,或不能登記該營業項目。
SL-POST公司設立 → 申請產業許可 → 開始受管制業務公司可以存在,但不能經營該受管制業務。
SL-DUAL籌設/原則核准 → 公司設立 → 最終營業許可可以完成前階段,不代表可以營業。
SL-NOTICE公司設立 → 依法完成通知、登錄或一般授權程序 → 依生效規則營業不一定有逐案核准的執照,但仍有法定程序及條件。
SL-INTEGRATED商業登記、經濟活動許可及產業核准相互銜接必須逐一辨識各文件的法律效果,不能只看文件名稱。

同一國家可以有多種路徑,不能只存一個國家級 SL 代碼。


二、逐國分析

01|TW 台灣

**許可要求與時點。**台灣必須先查《公司法》第17條:公司業務依法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應先取得許可文件,才能申請相關公司登記。因此,涉及此類許可業務時,不能一概採取「先登記、後取照」。另外,有些產業會再區分籌設同意與實際營業許可。(經濟部法規共用系統)

電信則要依實際服務判斷登記、頻譜及號碼等要求,不能把所有電信相關活動都視為同一張特許執照。人力服務方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招募仲介許可,與勞動法上的派遣關係應分開辨識。(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屬登記前許可事項,採 SL-PRE/SL-DUAL;屬成立後營業許可,採 SL-POST。未取得許可,可能是「不得登記該業務」,不必然等於投資人完全不能成立一家從事其他合法業務的公司。


02|CN 中國

**許可要求與時點。**中國同時存在企業登記前置審批與登記後經營許可。「先照後證」不是所有產業的統一規則,應先核對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再查具體行業及所在地辦理規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力服務尤其不能直接歸入後置許可。例如,安徽省2025年官方通知要求新設勞務派遣企業先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再辦理營業執照;國家勞務派遣許可規則也區分既有企業與尚在設立階段的申請文件。這與一般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再申請其他行業許可的情形不同。(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前置事項採 SL-PRE;後置事項採 SL-POST。應另外辨識「公司營業執照」與「行業經營許可證」,前者不代表所有登記經營範圍都已可實際經營。


03|JP 日本

**許可要求與時點。**日本公司設立程序與個別行業的許認可,原則上需要分開處理。以人力服務為例,勞動者派遣事業有厚生勞動省的許可制度,不能只憑公司登記即開始派遣。(JETRO)

電信也不是全部採同一種許可:依業務及設施類型,可能適用登錄或届出;官方電信事業届出程序要求相關業者在開始業務前辦理。(e-Gov電子申請)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一般公司型態常見 SL-POST/SL-NOTICE:公司可以成立,但派遣、電信等受管制活動,須完成其適用程序後才能開始。涉及特殊金融機構或醫療機構時,還要先確認是否能使用一般商事公司型態,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子公司流程。


04|KR 韓國

**許可要求與時點。**Invest Korea 的官方設立流程,將法人設立登記、行業許可及稅務事業者登錄分開。對需要許可的業務,取得法人登記並不代表已完成產業准入,也不等於稅務登錄已完成。(投資韓國)

例如,派遣勞工業務依法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且其可從事的派遣活動本身也受到規範。(法律資訊網)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一般公司型態主要採 SL-POST:法人設立後完成相關行業許可,再銜接營業及稅務程序。知識庫應分開存放「法人登記日」「行業許可日」「事業者登錄日」,不要全部記成成立日。


05|VN 越南

**許可要求與時點。**越南2025年新《投資法》於2026年施行後,允許外國投資人在符合條件下先設立經濟組織,再辦理投資登記證明。這是「可以先設立」,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採同一順序,也不免除外資市場准入及條件營業要求。(越南政府官方信息频道)

**人力派遣的2026年變更尤其重要。**依第66.18/2026/NQ-CP號決議及主管機關執行說明,相關派遣許可程序自2026年7月1日起改採簡化制度,以保證金、通知及事後查核等方式管理;該決議有期間及後續新法取代條款,不能把舊制「一律申請派遣執照」直接沿用,也不能寫成永久完全免管制。官方已公布依新制通知開始營業的企業案件。(Bộ Nội Vụ)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一般條件營業採 SL-POST;符合新制的人力派遣須建立有生效期間的 SL-NOTICE 分支。公司成立、投資登記及產業營業資格,應分別檢查。


06|TH 泰國

**許可要求與時點。**泰國至少要把三件事分開:公司登記、外國人經營業務的 FBL/FBC,以及個別產業許可。取得 BOI 優惠或外國商業許可,不宜直接視為所有產業執照都已完成。(OSOS)

泰國的受管制營業也不是全部採同一種許可。例如工廠制度即區分不同類別,可能是不須事前許可、須通知,或須先取得執照。金融、通訊、實際運輸及醫療等案件,仍應另外展開其專法檢核。(泰國投資委員會)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公司常見「設立 → FBL/FBC及產業程序 → 營業」,但實際依各項核准是否互為前提安排。SL 與 OC 必須分開:公司已成立、產業條件符合,仍可能因外國商業法的限制而不能營業。


07|SG 新加坡

**許可要求與時點。**新加坡的公司登記與產業許可分開,GoBusiness 提供各項執照申請入口。以就業仲介為例,申請人須先有符合要求的登記主體,再申請 MOM 的 Employment Agency Licence。(商業執照)

但 MOM 明確指出:僱用自己的員工,再將員工派至客戶工作,並不當然需要就業仲介執照;替其他雇主媒合求職者的活動則可能需要。兩者不能合併成一個「人力服務執照」結論。(Ministry of Manpower Singapore)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對須執照的公司型業務,通常採 SL-POST。公司可成立,但未取得適用執照前不得從事該受管制活動;判定免於某一張執照,不代表免除其他僱用、移民或營業義務。


08|MY 馬來西亞

**許可要求與時點。**馬來西亞的公司登記與個別產業許可分開。私立就業仲介機構須符合《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Act 1981》的許可要求,其申請資格以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等條件為基礎。(勞工部門網站)

醫療則須區分不同設施:衛生部的私人醫療設施制度包含核准、發照及登記等不同安排,不能將醫院與所有私人診所都寫成同一程序。(健康部官网)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公司可先設立,許多項目採 SL-POST;涉及醫療設施設置及營運分階段程序時,應另設階段性檢核。未完成相關程序,通常限制的是該項營業或設施開業,而不是自動否定已成立公司的存在。


09|PH 菲律賓

**許可要求與時點。**菲律賓一般 SEC 公司登記與特定業務的 secondary licence/其他主管機關許可,必須區別;但銀行等特殊公司不能全部歸入「成立後才取照」。(E-SPARC)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第16條對銀行及若干受監管金融機構等,要求相關主管機關的有利建議,作為 SEC 核准章程等事項的前提。因此,這些公司的成立本身就可能有產業主管機關門檻。(司法圖書館)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一般企業採 SL-POST;特殊金融法人可能採 SL-PRE/SL-DUAL。招募、境外就業安排及承攬外包也應分別查核,不能用一張「人力派遣執照」概括。


10|AE 阿聯酋

**許可要求與時點。**阿聯酋應先區分 mainland 與各自由區。官方 mainland 設立流程把法律形式、初步核准、公司文件、場所及額外主管機關核准銜接起來;部分活動還須先取得相關部門同意。不能直接將其他國家的「純公司登記」概念套用到其 economic licence/commercial licence。(u.ae)

例如,臨時僱用及人力仲介活動另有 MOHRE 的專門許可程序,不能只憑一般商業執照經營。(阿聯酋人力資源與酬勞部)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常見 SL-INTEGRATED/SL-DUAL。初步核准不等於可以營業;自由區公司成立,也不能推論其已獲得在所有酋長國或 mainland 經營受管制活動的權利。


11|IN 印度

**許可要求與時點。**印度應分開檢查公司法登記、中央產業准入與邦級許可。NSWS 官方平台即將中央及邦級核准分別列示,因此僅取得公司成立證明,不能完成全部 SL 判斷。(印度國家服務網站)

以 RBI 管理的 NBFC 為例,須先是依公司法登記的公司,再取得適用的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在法定要求適用的情形下,不能未取得該登記證明即開始相關金融業務。(印度储备银行)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NBFC等公司型業務是典型 SL-POST。醫療、運輸及人力承包案件,還須加入邦別與實際活動;不能把某一邦的許可門檻直接寫成全印度統一規定。


12|ID 印尼

**許可要求與時點。**印尼應採現行 PP 28/2025 的風險導向商業許可制度,不宜繼續只引用已被取代的 PP 5/2021。不同風險等級,所需文件可能是 NIB、標準證書及其驗證,或進一步的營業許可。(Database Peraturan | JDIH BPK)

**取得 NIB 不代表任何業務都可以立即營業。**較高風險活動仍須完成其標準驗證或許可;應依具體 KBLI 業務分類、風險及產業規定判斷。(Lombok Barat Disperindag)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主要採「法人設立 → OSS/NIB → 依風險完成標準或許可 → 營業」。可建成 SL-POST 下的不同風險分支。公司與 NIB 已存在,仍可能處於「可以籌備,但尚不能實際經營該活動」的狀態。


13|DE 德國

**許可要求與時點。**德國不能全部歸入後置許可。《銀行法》KWG第43條要求,相關商業登記須提出第32條所要求的許可,構成金融業的重要登記前門檻。(網路法典)

人力派遣則須在適用範圍內先取得 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 的 Arbeitnehmerüberlassung 許可。電信業另有向 Bundesnetzagentur 通知的制度,不等於所有電信業者都須取得同一張逐案營業執照。(德國聯邦就業局)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銀行等適用 SL-PRE;一般公司從事派遣等業務常見 SL-POST;特定電信義務屬 SL-NOTICE。法院辦理商業登記,不代表法院取代金融或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產業許可。


14|FR 法國

**許可要求與時點。**法國應區分個別許可、申報及持續符合條件。臨時人力派遣企業依法有事前申報及財務保證要求,不能簡化成「沒有派遣許可證,所以不受管制」。(立法法國)

電信方面,ARCEP 說明一般電信業者的強制事前申報制度已於2021年取消;但這不代表頻率、號碼等資源取得也一併免除相關程序。(Extranet Arcep)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法人登記與受管制活動准入分開。人力派遣應標示「申報+保證」,而非一律標 A;電信則須先拆分一般服務與特定資源許可。没有一張執照,不代表不存在營業前條件。


15|GB 英國

**許可要求與時點。**英國一般 employment agency/employment business 並非全部需要同一張行業執照,但特定活動另受規範。政府指引將農業、園藝、貝類採集及特定食品加工包裝等人力供應,列入專門許可範圍;2026年相關指引已使用 Fair Work Agency 的主管機關架構。(GOV.UK)

醫療及照護服務還須區分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不能把英格蘭的監管安排直接寫成全英國唯一制度。(GOV.UK)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一般公司通常可以先成立,再處理適用的許可或登記,主要為 SL-POST。人力服務須先看派到哪一個產業、實際提供什麼服務,不能只看公司名稱是否包含 staffing。


16|NL 荷蘭

**許可要求與時點。**荷蘭人力供應業務目前須注意 Waadi 登記及查核要求;电信服務也有適用的 ACM 登記制度。這些程序與公司商業登記並非同一件事。(business.gov.nl)

**時點管理很重要:**Wtta 人力供應新制已有2027年施行與2028年執法等安排。2026年的案件應記錄現行規則及未來轉換要求,不能提前把未來許可制度當成已全面適用的現行規則。(KVK)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依活動採 SL-POST/SL-NOTICE。就人力業務應建立「2026現行版」與「新制生效版」,不能只留一筆沒有日期的「荷蘭派遣需要/不需要執照」。


17|IT 義大利

**許可要求與時點。**義大利銀行設立不能一律採先公司登記、後金融許可。義大利央行官方說明將銀行授權列在新設公司完成相關登記之前;支付機構也須區分新設主體與既有公司變更業務的程序。(意大利中央銀行)

人力服務機構則有勞動主管機關授權及全國名冊制度;電信另有一般授權等制度,不宜全部視為同一種逐案執照。(勞動與社會政策部)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銀行及特定金融機構可能採 SL-PRE/SL-DUAL;一般人力服務機構依適用條件採 SL-POST。一般商業申報或 SCIA,不應被視為自動取代專法要求的產業許可。


18|ES 西班牙

**許可要求與時點。**西班牙銀行的官方程序包括事前授權、公司設立及商業登記,再進入相應金融登記,屬於不能只看一般公司成立證明的類型。(Banco de España)

臨時人力派遣企業 ETT 有行政許可制度;電信業則可能以營業前向 CNMC 通知並進入業者登記的方式處理,而非每一種服務都取得同一張特許執照。(BOE)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銀行採 SL-PRE/SL-DUAL;ETT採適用的許可路徑;電信通知事項採 SL-NOTICE。醫療設施等案件仍須加入自治區層級,不能只用中央公司登記判斷能否開業。


19|RO 羅馬尼亞

**許可要求與時點。**羅馬尼亞臨時人力派遣機構的授權程序,以符合資格的法人為申請對象,與一般公司登記分開。金融機構則另受羅馬尼亞國家銀行的授權監理。(CNSP)

電信適用 ANCOM 的一般授權及通知制度,應與須個別取得的其他資源或權利區分。(ANCOM)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一般公司從事派遣等業務,主要採 SL-POST;電信可為 SL-NOTICE。金融機構另建專門路徑,不應因普通公司可以先登記,就推論銀行等特殊主體亦可完全比照。


20|AU 澳洲

**許可要求與時點。**澳洲公司登記之外,仍須按聯邦、州/領地及地方政府要求查核許可。官方 ABLIS 即以實際業務與所在地辨識相關執照,因此「在ASIC成立公司」不是全部產業准入的結束。(business.gov.au)

人力派遣尤其具有州別差異。南澳的 labour hire licensing 規則於2026年7月29日有擴大適用的變更;此外,一般招募仲介與 labour hire 也不能視為完全相同的活動。(Consumer and Business Services)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公司通常採 SL-POST,但應以「AU+州/領地+業務」建立底層規則。未完成適用許可,公司仍可存在,但不能開始該受管制服務。


21|CA 加拿大

**許可要求與時點。**加拿大必須區分一般公司與聯邦特許金融機構。OSFI 的銀行設立程序包含以 letters patent 設立銀行,以及另行取得 Superintendent 的開始營業命令;銀行法人已成立,仍不等於可以開始銀行業務。(金融機構監理辦公室)

人力服務具有省別差異。例如安大略省對臨時人力機構及招募業者設有許可制度;卑詩省則另有 employment agency 的許可要求。(安大略省政府)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公司採 SL-POST;聯邦銀行屬明確的 SL-DUAL。加拿大的 SL 底層必須加省別,聯邦公司成立不能代替各省產業許可。


22|MX 墨西哥

**許可要求與時點。**墨西哥的人力服務不能只問「需要哪一張派遣執照」。一般人員分包受到禁止;符合法律條件的專業化服務或工程,才可能適用 REPSE 登記。REPSE 不是讓所有人力供應模式合法化的通用執照。(Gob.mx)

電信案件也要注意主管機關變更,現行查核入口已包含 CRT,不能只沿用過去 IFT 的機關名稱及程序資料。(Gob.mx)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一般受管制公司業務多須在成立後取得相應資格,但人力外包應先做「活動是否合法」判斷。若商業模式本身屬禁止活動,結果應是 STOP/重新設計模式,不是單純等待執照。


23|NZ 紐西蘭

**許可要求與時點。**紐西蘭的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er 登記與金融業務執照不同。官方明確要求申請人確認所提供的服務是否另須 FMA 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不能把 FSPR 登記視為金融業務全面核准。(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實際貨物運輸可能需要 goods service licence;特定醫療照護服務則有法定認證制度。這些都是普通公司登記以外的營業資格。(新西蘭交通局)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一般採 SL-POST。人力業務要再區分招募、派遣與僱用移工;移民制度下的雇主認證,不應直接當成一般產業執照,也不能反向視為所有人力活動都已獲准。


24|CZ 捷克

**許可要求與時點。**捷克有一項容易被舊資料誤導的規則:自2023年1月15日改革後,已取消必須在公司成立前先取得一般 trade authorisation 的要求。司法部明確說明,公司設立及商業登記可以與營業資格申辦分開辦理。(捷克司法部)

但營業資格本身仍存在,並依活動區分申報型與特許型;電信也有開始業務前的通知程序。(政府門戶網站)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不能再把捷克一般公司統一寫成 SL-PRE。普通公司可先登記,但仍須完成適用的營業資格或特殊許可後,才能經營相關活動,主要為 SL-POST/SL-NOTICE


三、美國四州分別分析

美國須先建立一個共用的聯邦層,再疊加州及地方規則。例如,部分跨州貨運活動需要 FMCSA 的 operating authority;取得 USDOT 號碼本身,不等於所有需經營授權的活動都已可開始。州公司登記、聯邦營運資格與州級行業許可,是不同層次。(聯邦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

25|US-AZ 亞利桑那州

**許可要求與時點。**Arizona Corporation Commission 的公司設立程序,與實際營業所需許可分開。亞利桑那州沒有一張涵蓋所有商業活動的州級一般營業執照,但這不表示金融、醫療、運輸或保全等受管制活動免照。(Prod 15.3.8521)

人力公司也應看實際工作內容。例如,若提供的是保全服務,會涉及州公共安全部門的專門許可,不能因合約叫作「派遣」就只按一般 staffing 處理。(亞利桑那州公共安全部)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 LLC/Corporation 主要採 SL-POST:公司可以先成立,但要按金融、醫療、實際承運、保全或其他受管制服務分別完成資格。


26|US-CA 加利福尼亞州

**許可要求與時點。**加州人力服務不能一概而論。農業勞務承包、藝人經紀等活動有特定的許可制度;單純把服務名稱寫成「人力仲介」不足以判斷適用哪一種許可。(加州工業關係部)

醫療更須注意 corporate practice of medicine:一般公司或 LLC 已成立,不代表其可直接以該主體提供醫師醫療服務。須檢查適用法人型態、專業人員控制及法定例外,而不只是補申請一張營業執照。(加州醫療委員會)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受管制業務多為 SL-POST;但醫療等專業服務須先做 ENTITY-ELIGIBILITY 檢查。可能發生「公司合法存在,但這個法人根本不是合格的執照持有人」。


27|US-TX 德克薩斯州

**許可要求與時點。**德州 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亦即 PEO,有 TDLR 的許可制度,未取得適用執照前不得提供受管制的 PEO 服務;申請正在審查中,不等於可以先營業。(德克薩斯州交通部)

但 PEO 與一般 temporary help 不能混同,TDLR 的官方說明對兩者有區分。不能把所有人力派遣業者都套用 PEO 執照,也不能將符合 PEO 定義的服務改名為派遣後就忽略許可。(德克薩斯州交通部)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公司成立與產業准入分開,PEO 為典型 SL-POST。先判斷契約及實際僱用安排是否構成 PEO,再判斷執照;不是依公司的行銷名稱分類。


28|US-NY 紐約州

**許可要求與時點。**紐約州有明確的設立前例外:專業服務公司 PC、專業有限責任公司 PLLC,在適用情形下須先取得 NYSED 的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等文件,再向 Department of State 完成設立文件申報。這不是一般公司成立後才補申請的流程。(專業事務辦公室)

一般 employment agency 的許可又須區分紐約州與紐約市。紐約市對符合條件、自己僱用員工並派至客戶工作的 staffing agency,設有與一般就業仲介不同的處理;但提供臨時醫療人員的機構,另有州衛生部的登記制度。(Department of Labor)

SL 判斷與無照效果:
普通商業公司主要採 SL-POST;專業法人可能採 SL-PRE;醫療人員派遣另設登記及開始提供服務的檢核。不能把一般仲介豁免直接延伸成醫療派遣也免管制。


四、可以整理出的 Common Knowledge

我建議把上面各國內容存為 CK-L1 國別規則,把銀行、專業法人、電信通知、人力服務及地方差異存為 CK-L2 業務例外;底層共通知識則採以下 CK-L0

CK代碼Common Knowledge|建議標準敘述
CK-SL-01公司設立資格、特定營業項目登記資格及實際營業資格,應分開記錄。
CK-SL-02產業名稱不足以決定許可;應以實際提供的服務、使用的資產、客戶類型及契約角色判斷。
CK-SL-03同一國家可能同時存在設立前核准、設立後許可、雙階段核准及通知制度。
CK-SL-04執照、許可、登錄、通知、一般授權、認證及保證金,不應在資料庫中全部合併成「有無執照」。
CK-SL-05執照持有人可能是公司、分支機構、特定場所或自然人;應先確認持有人類型。
CK-SL-06受管制業務可能要求特殊法人型態;一般公司已成立,不代表該公司有資格申請。
CK-SL-07外資准入、持股限制與產業許可是不同檢核事項;完成其中一項不能自動消除另一項。
CK-SL-08聯邦、州/省、地方與自由區可能各有要求;國家級摘要不得覆蓋下位管轄規則。
CK-SL-09申請日、核准日、登記日及准許營業日可能不同,應分欄儲存。
CK-SL-10法規生效日、過渡期、失效日及查核日期是規則的一部分,不只是參考資料。

「沒有執照」的法律效果,建議至少分成五種

法律效果代碼中文意義應避免的錯誤表述
FORMATION-BLOCKED缺少法定事前文件,目標法人不能完成設立。不能只寫「不得營業」。
OBJECT-BLOCKED法人可能可以成立,但特定營業項目不能完成登記。不能寫成「完全不能設立任何公司」。
OPERATION-BLOCKED公司及相關登記已存在,但尚不能經營受管制活動。不能寫成「公司成立即可以接案」。
CONDITIONS-PENDING不一定需要逐案執照,但尚未完成通知、登錄、保證或其他營業條件。不能写成「免照,所以沒有門檻」。
ACTIVITY-PROHIBITED商業模式或實際活動屬禁止範圍,不能用一般補照方式解決。不能寫成「等待申請執照即可」。

以上是我建議的系統輸出分類。個案應以相應法規決定落在哪一類,而不是由國家名稱直接推定。


五、可以採用的 Common Logic

1. 核心判斷順序

先辨識實際活動 → 檢查是否允許 → 檢查主體是否合格 → 檢查外資資格 → 找出全部產業程序 → 判斷與公司登記的先後關係 → 確認可營業時點。

我不建議從「這個國家有沒有產業執照」開始,因為這個問題太粗,容易產生錯誤的國家級答案。

CL代碼IF|判斷條件THEN|系統輸出與下一步
CL-SL-01只有「金融、物流、人力」等大類,缺乏實際服務內容。輸出 NEEDS-SCOPE;不得直接輸出免照或需要某一張執照。
CL-SL-02該活動本身屬禁止範圍,且沒有適用例外。輸出 ACTIVITY-PROHIBITED;停止一般取照流程。
CL-SL-03法律限制可從事業務的法人或專業人員型態。先檢查 ENTITY-ELIGIBILITY;不合格時先修改架構。
CL-SL-04存在外資持股、投資人國籍或外國商業許可要求。同時啟動 OC/相關投資審查,但與 SL 分別保留結論。
CL-SL-05公司設立或特定業務登記依法須附產業同意文件。輸出 SL-PRE;再分辨阻擋法人設立還是營業項目登記。
CL-SL-06申請許可的主體依法必須先是已成立公司。輸出 SL-POST;公司成立後申請,營業門檻仍未解除。
CL-SL-07有籌設/原則核准與最終營業核准兩個階段。輸出 SL-DUAL;前階段通過不得自動標記為可營業。
CL-SL-08制度是通知、登錄、一般授權或資格符合,不是逐案發照。記錄精確生效條件;輸出 SL-NOTICE 或相應條件狀態。
CL-SL-09同時涉及不同地區、設施、分支或服務類別。分別產生規則明細,不以總公司一張證照覆蓋全部。
CL-SL-10有新法、過渡期、暫行規則或未來生效制度。按案件預計設立日與營業日選取版本,必要時產生轉換任務。

2. 「可以營業」不應只有一個布林值

建議將最終判斷拆開:

Entity_Registered          法人是否已成立
Entity_Eligible            法人是否可作為該業務的經營主體
Foreign_Entry_Cleared      外資准入事項是否完成
Sector_Requirements_Met    產業許可/通知/登錄條件是否完成
Premises_Requirements_Met  場所及設施條件是否完成
Personnel_Requirements_Met 專業人員及負責人條件是否完成
Effective_To_Operate       准許開始營業的法律時點是否已到

建議的保守放行邏輯:

只有所有「適用且必要」的條件均已完成,
並確認准許營業時點已到,
才輸出 OPERATE-ALLOWED。

存在必要條件未完成 → OPERATE-BLOCKED
存在重要條件尚未查明 → REVIEW-REQUIRED

Not Applicable 應表示已確認不適用;Unknown 則表示尚未查明。兩者不能都當作「沒有問題」。


六、如何連接 RNCS 與 OLPA

1. RNCS:誰核准、誰檢查文件、誰提供證明,分開記錄

建議不要只設定一個「主管機關」欄位,而應區分:

角色建議記錄內容
實質核准者決定是否授予產業營業資格的機關,通常歸入 S。
登記把關者檢查是否已附必要許可文件的 R 或 C。
文件與程序驗證者如涉及公證,由 N 處理其法定範圍。
Execution/Evidence Provider提出申請或提供證明的公司、專業人員、銀行、保險人、場所出租人或其他合格機構。

例如,德國銀行業的產業許可與商業登記審查分屬不同功能;不能因為法院檢查許可文件,就把法院標成銀行執照核發者。(網路法典)

2. OLPA:不能看到 SL 就自動全部標 A

我建議採以下映射方式:

OLPA在 SL 中的建議判斷方式
O已就特定活動與情境確認,不存在所分析的產業准入障礙;不是因為「沒有找到資料」而標 O。
L需依受管制活動清單、保留業務清單或禁止清單判斷是否進入特別制度。
P需符合資本、保證、專業人員、設施、保險或其他資格條件。
A法律要求取得主管機關個別事前核准或許可;應另註明核准發生在設立前或營業前。

同一明細可以同時有 L+P+A。但單純通知或一般持續義務,不應因為存在主管機關,就自動標記為個別事前核准。

更重要的是:SL 上存在 A,不代表該國所有外資新設公司都要事前投資核准。「產業核准」與「外資投資核准」應保留不同的核准對象與法源。


七、我對這一個知識庫模組的建議結論

SL 的核心不應設計成「這個國家要不要執照」,而應設計成「這項業務的哪一個法律門檻,會阻擋哪一個階段」。

最實用的一筆紀錄,至少應包含:

國家/州省+實際業務+經營主體+許可形式+主管機關+申請時點+生效時點+未完成的法律效果+法源版本。

對客戶的標準答覆,可以採以下格式:

本案擬經營的〔具體業務〕,依〔法規及主管機關〕須完成〔許可/登錄/通知/其他條件〕。申請順序為〔設立前/公司成立後/分兩階段〕。在完成之前,〔不能完成目標法人設立/不能登記該營業項目/公司可以存在但不得開始該業務〕。另外,仍須分別完成〔外資准入、場所、專業人員及地方許可〕等適用條件。

這樣才能同時回答您最初的三個問題,也能避免最常見的錯誤:把「公司成立證明」當成「所有業務均可開始營業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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