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國家安全審查:25個國家/法域、28個分析單位
我的核心建議是:NS不能只設定成「這個國家有沒有國安審查」的國家層級欄位,而應設定成「這一筆投資,是否觸發國安審查」的案件層級判斷。
原因是:有些制度依「敏感產業」啟動,有些依「被指定的企業」啟動,有些著重「投資人的國籍、政府背景及最終控制人」,另一些則可能因土地鄰近軍事設施而介入。可以100%外資持有,不等於免除國安審查;沒有強制申報,也不一定代表政府不能介入。(新加坡政府法規署)
以下以2026年9月7日為資料核對基準,分析外資新設公司、收購股權、取得控制權及相關資產投資。美國依您的要求分成 US-AZ、US-CA、US-TX、US-NY 四個單位;其中 CA是加拿大,US-CA才是美國加州。
本分析適合建立制度底稿,但個案能否免申報,仍須依投資人、技術內容、交易權利及所在地確認。
一、先把NS與其他管制因素分開
在您的九項管制因素架構中,建議保留以下區別:
| 因素 | 主要回答的問題 | 不應混淆之處 |
|---|---|---|
| OC|外資持股上限 | 外國人能持有多少股份? | 允許100%持股,不表示該筆交易免國安審查。 |
| SL|產業執照 | 這家公司有沒有資格經營某項業務? | 取得金融、電信或能源執照,不當然取代投資交易的國安程序。 |
| UBO|最終受益人 | 最後由誰持有、控制或受益? | UBO資料可能是NS審查的輸入資料,但揭露UBO本身不等於通過NS審查。 |
| ADDR|所在地及場所 | 公司或資產實際位於何處? | 國安可能看工廠、土地、資料中心的實際位置,不只看公司登記地址。 |
| NS|國家安全審查 | 這筆投資是否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政府是否需要介入? | 必須另判斷申報義務、等待義務、附加條件及禁止風險。 |
例如,美國將部分敏感地點的不動產交易納入CFIUS;印度則將特定鄰國的受益所有權納入投資准入判斷。這正說明 NS會使用ADDR、UBO、OC等資料,但不能被其中任何一項取代。(外國投資委員會)
二、逐國分析
A. 東亞:台灣、中國、日本、韓國
| 國家/主要機關與制度 | 哪些情況涉及NS? | 是否須事前申報? | 是否可能限制、附條件或禁止? |
|---|---|---|---|
| TW|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外國人投資條例》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列為投資限制理由。國防及其他敏感業務須連同禁止、限制投資項目檢查;不能只因公司名稱含「半導體」或「AI」就推定必須另辦一張國安許可。 | **一般外國企業新設子公司,本來就須先辦外國人投資核准。**但這是一般外資投資程序,不能直接解讀為每件案件都另有獨立NS申報。涉及中國大陸資金者另按相應制度判斷。 | 可以因國安、禁止投資項目或不符限制條件而不予核准。資料庫應分開記錄「一般外資事前核准」與「國安因素是否實際觸發」。(經濟部法規共用系統) |
| CN|中國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 軍工、軍工配套,以及軍事設施周邊等投資,是重要觸發類型;重要能源、資源、基礎設施、資訊科技、關鍵技術等,則須結合是否取得實際控制權判斷。新設投資與併購都可能涵蓋。 | **命中安全審查範圍者,須在實施投資前申報。**軍事相關類型不能一概套用「沒有控制權就不用申報」的判斷。 | 可以通過、附條件通過或禁止;已實施且不符合規定者,可能被要求處分股權、資產或恢復投資前狀態。產業不在外資准入負面清單,不代表免安全審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JP|日本財務省、業務主管省廳;經日本銀行申報 | FEFTA《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的指定業種、核心業種是重點,包括國防、部分半導體、資安、能源及其他關鍵供應鏈。是否屬指定範圍,須看實際業務及技術,不只看登記營業項目。 | **指定業種原則須先檢查事前届出義務。**上市公司投資可能在持股達1%時即進入判斷;非上市公司取得股份亦可能適用。是否可用豁免,另取決於投資人資格、業種及不參與經營等條件。 | 可以要求變更或停止投資;事前届出案件須遵守等待期。**新設子公司也不能直接歸類為無NS。**2026年修法及配套應依個別施行日期核對,不能把修法公告全部當成已生效規則。(JETRO) |
| KR|韓國產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安全機關 | 一方面有外國人投資的國安判斷;另一方面有國家核心技術、國家尖端戰略技術及國防事業的特殊保護。半導體、電池等須確認技術是否被正式指定。 | **依不同法律分流。**例如,涉及國家核心技術的境外併購,是否取得政府研發資助,會影響事前核准或事前申報路徑;尖端戰略技術另有核准制度。一般FDI申報不能取代這些程序。 | 可以限制投資、要求安全條件、停止交易,或要求處分已取得股份。不能只問「是不是半導體公司」,還要問「持有哪一項受保護技術」。(法律資訊網) |
東亞的共通判斷
**台灣的「一般外資核准」、中國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日本的「FEFTA事前届出」、韓國的「受保護技術併購核准」,不應全部使用同一個程序名稱。**在系統上可以同屬投資前置管制,但應保留不同法律依據、申請機關及法律效果。
B. 東南亞: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
| 國家/主要機關與制度 | 哪些情況涉及NS? | 是否須事前申報? | 是否可能限制、附條件或禁止? |
|---|---|---|---|
| VN|越南投資登記機關及國防、公安等相關機關 | 國防、國安敏感產業,以及標的企業持有位於島嶼、邊境、沿海或其他敏感地區的土地使用權,均須注意。國安因素主要嵌入投資、併購及土地程序。 | **特定股權投資須事前登記。**包括提高受限制產業的外資比例、跨越50%或在已超過50%後繼續增持,以及投資持有特定敏感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應使用2026年3月1日生效的新《投資法》,不能完整沿用舊流程。 | 對危及或可能危及國防、國安的投資活動,可以暫停或終止。一般辦公室設立與收購持有沿海土地的企業,不應套用同一風險結論。(越南政府官方信息频道) |
| TH|泰國商務部、內閣及產業主管機關 | 主要透過《外國人經商法》及特殊產業法律管制。List 2涵蓋國家安全、防衛及部分運輸等業務;不是一般跨產業、只要外資投資就申報一次的CFIUS式制度。 | **命中List 2等受管制業務者,須依相應程序取得許可,涉及部長及內閣核准。**公司可以登記成立,不代表已可從事該業務。 | 可因產業准入、股權、治理或許可條件限制經營;不得經營的業務也不能靠一般公司登記取得資格。建議標記為「NS嵌入OC/SL」,而非所有案件另設一個獨立NS申請。(OSOS) |
| SG|新加坡貿工部、Office of Significant Investments Review(OSIR) | SIRA的重要特色是指定實體制:先查標的是否為指定實體,不能只因其從事AI、晶片或能源就認定必須申報。其他產業法律仍可能另有管制。 | 對指定實體,達5%通常涉及事後通知;成為12%、25%、50%控制人或取得間接控制等,原則須事前核准。特定出售控制權及業務移轉亦須檢查。 | 可附条件、限制或命令撤銷相關安排;非指定實體如涉及危害國安活動,也可能落入介入權限。不能把「未列入指定名單」寫成完全無NS風險。(新加坡政府法規署) |
| MY|馬來西亞MITI/MIDA及各產業主管機關 | 一般製造業的外資政策相對開放;國防、電信及其他受管制活動,則須回到部門法律及許可條件。本次核對未識別一套適用所有一般外資投資的獨立、跨產業NS事前申報程序。 | 不宜因投資涉及AI或半導體,就直接回答「一律須NS申報」;應先確認是否需製造執照、特定產業核准及股權變更同意。 | 可透過產業執照、股權與營業條件限制投資。戰略物品出口管制則是另一個程序,不能把出口許可當成投資國安許可。NS欄應註明部門法檢查結果,而不是空白代表免管制。(MIDA) |
| PH|菲律賓總統、投資促進協調機制及相關產業機關 | RA11647涵蓋特定軍事相關產業、網路基礎設施、管線運輸等,並結合外國政府控制或敏感地區因素。RA11659另對使外國人取得公共服務事業控制權的投資設置國安介入制度。 | **不是所有外資新設公司都須另送同一份NS表格。**須依戰略產業、公共服務控制權交易及主管機關程序判斷;不能只取得SEC公司登記就認定所有審查完成。 | 總統可依相應法律及審查建議暫停、禁止或限制投資。部分外國政府控制實體投資公共事業或關鍵基礎設施,另有明確禁限。本地股東比例符合OC,也不等於排除NS。(法律菲律賓網) |
| ID|印尼投資主管機關/BKPM、OSS及產業主管機關 | 主要從投資業別開放範圍、政府保留活動、國防及其他部門規範判斷。現有投資清單及許可架構,不宜直接稱為一套對所有交易另行進行的獨立國安審查。 | **先確認業別是否開放、是否附條件,以及須取得的投資與營業許可。**不能僅因半導體、AI或能源標籤就推定有單獨NS申報;也不能將取得OSS登記理解為所有部門批准均已完成。 | 可以因保留業務、外資條件或產業許可不符而限制或拒絕。建議記錄「准入及部門法中的國安相關限制」,避免把制度名稱與法律效果混在一起。(Database Peraturan | JDIH BPK) |
東南亞最重要的差別
**新加坡偏向「指定企業+控制權變動」;泰國偏向「受管制業務」;越南還必須特別檢查「土地與地點」;菲律賓則同時有戰略產業及公共服務控制權的介入規則。**因此,東南亞不能只做成一張「外資持股比例表」就結束NS分析。(新加坡政府法規署)
C. 阿聯酋、印度
| 國家/主要機關與制度 | 哪些情況涉及NS? | 是否須事前申報? | 是否可能限制、附條件或禁止? |
|---|---|---|---|
| AE|阿聯酋聯邦及酋長國機關、各戰略活動主管機關 | 以「具戰略影響活動」制度為重要入口,包括安全、防衛、軍事性活動、銀行金融、電信等。不是所有AI或半導體業務都僅因產業名稱被歸入同一NS程序。 | **從事具戰略影響活動時,須按主管機關規則取得許可及外資參與同意。**一般外資可全資持有公司的政策,不能取代戰略活動的特殊規則。 | 主管機關可決定外資參與、治理及許可條件;部分活動保留給本國人。應同時記錄NS/戰略活動、OC及SL,不宜只記「100%外資可」。(阿聯酋穆罕默德艙辦公室) |
| IN|印度DPIIT、相關產業部門及安全審查機關 | 主要結合FDI政府核准路徑、敏感產業及與印度接壤國家的投資人/受益所有權判斷。國防等業務有特殊条件,但不能把所有AI、半導體投資一概列為政府核准。 | **須使用2026年更新後的規則。**依官方說明,2026年5月1日配套修正後,受益所有權測試適用在「投資人實體」層級;符合條件、接壤國非控制性權益不超過10%的投資人,可依規定申報資料並使用自動路徑,仍須符合產業規則。 | 其他命中政府路徑或安全審查者,仍可能附條件或不獲核准。這不是「中國投資人直接買印度公司10%以下,一律免核准」;10%例外不能套錯層級。(新聞資訊局) |
**印度是UBO與NS連動最容易產生錯誤的例子之一。**只看直接投資公司設在新加坡、香港或其他第三地,不足以完成判斷;但也不能繼續使用「只要有極小比例接壤國受益所有權,就必然全部走政府核准」的舊式概括。(新聞資訊局)
D. 歐洲:德國、法國、英國、荷蘭、義大利、西班牙、羅馬尼亞、捷克
| 國家/主要機關與制度 | 哪些情況涉及NS? | 是否須事前申報? | 是否可能限制、附條件或禁止? |
|---|---|---|---|
| DE|德國聯邦經濟主管部門;AWG/AWV | 關鍵基礎設施、特定AI、半導體、資安及其他敏感技術是重點。須區分一般跨產業審查,以及國防等特定產業審查;適用投資人範圍並不完全相同。 | 敏感類型可能在**10%或20%即觸發申報;其他一般跨產業案件的25%**門檻,主要涉及可審查範圍,不是所有達25%的投資都自動強制申報。特殊控制安排亦須檢查。 | 強制申報案件有不得先行完成的限制;可要求安全安排、限制權利或禁止交易。系統必須分開「申報門檻」與「政府可介入門檻」。(聯邦經濟部) |
| FR|法國經濟部/財政總署DG Trésor;IEF | 國防、軍民兩用、關鍵科技研發、能源、通訊及其他維持國家重要利益的活動。須結合外國投資人資格、交易類型與敏感業務三項條件。 | 敏感業務的控制權取得或全部/部分營業部門取得,可能須先核准;非EU/EEA投資人另須注意25%表決權門檻,以及受規管市場上市之法國公司的10%門檻。 | 可以核准、附條件或拒絕;未經必要核准或違反條件,可被要求改正並受制裁。買少數股權也不能直接排除NS。(財政寶庫) |
| GB|英國內閣辦公室Investment Security Unit;NSI Act | 現行官方指引列有17個敏感領域,包括AI、國防、能源、運算硬體、資料基礎設施、軍民兩用等。另有較廣的主動調查權,不只涵蓋強制申報領域。 | 命中法定活動及交易條件時須事前核准。重要門檻包括由25%以下跨至超過25%、由50%以下跨至超過50%、由低於75%跨至75%以上,以及特定表決控制權。 | 未經必要核准完成的交易可能無效;可附條件、禁止或要求撤回交易。資產及較低程度影響力案件,也可能屬可調查但非強制申報。不能把各百分比全部寫成「達到即適用」。(GOV.UK) |
| NL|荷蘭Bureau Toetsing Investeringen;Wet Vifo | 關鍵服務、敏感技術及相關法定類型。現有半導體、量子、光子等高度敏感技術,須特別檢查。制度並非只針對特定外國國籍。 | 取得控制權,或在非常敏感技術企業取得法定重大影響力時,須事前申報;可能涉及**10%、20%、25%**表決權等不同門檻,不能一律只看過半。 | 未獲放行前不得完成;可附條件、限制或禁止。2026年公告將新增部分AI等六類技術,預定2027年1月1日實施,不能提前當成全部已生效。(Versterken weerbaarheid) |
| IT|義大利總理府及相關部門;Golden Power | 國防、安全、能源、交通、通訊,以及半導體、資料處理及其他戰略技術/資產。除了收購股份,部分公司決議或戰略資產處分也可能涉及。 | **命中Golden Power範圍時須申報,並遵守不得先行實施的規定。**不同領域、投資人及交易類型的門檻不同,不能概括成「只有外資買過半才要申報」。 | 政府可提出保護戰略利益的條件、反對收購或否決相關行為。簽約日、申報期限、實施日應分開記錄;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求必須在簽約前申報。(義大利財政部) |
| ES|西班牙經濟及商務主管機關;外資投資控制制度 | 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軍民兩用、重要投入、敏感資訊等;投資人的政府控制、背景及過去行為也可能形成觸發因素。 | 非EU/EFTA投資人取得西班牙公司至少10%股權或控制權,再結合敏感產業或投資人條件,可能須事前核准。EU持股鏈也須穿透最終控制,並檢查適用的特殊或臨時規則。 | 可附條件或拒絕;須核准而未取得核准者,有效力及制裁風險。不能將「10%」單獨作為唯一判斷,也不能把EU控股公司當成自動豁免。(貿易部) |
| RO|羅馬尼亞CEISD、競爭委員會及政府相關機關 | 安全、關鍵基礎設施、能源、科技及其他指定領域;除收購外,符合定義的新設投資亦可能涵蓋。 | **2026年修法已將一般金額門檻提高至超過500萬歐元,不能再一律沿用200萬歐元。**但仍須結合適用領域、投資定義及金額計算;低於門檻也可能因國安風險被審查。 | 命中者須於實施前取得相應批准,可能附條件、遭禁止或被要求處理已實施投資。小額與新設公司都不是當然排除理由。(立法網站) |
| CZ|捷克工業及貿易部;外國投資審查法 | 非EU投資人涉及國防、關鍵基礎設施、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及特定軍民兩用產品等。須看表決權、管理參與及其他控制因素。 | 指定敏感類型須事前批准;一般其他案件可自願諮詢,政府也可能主動調查。特定全國性媒體另有強制事前諮詢,不能將諮詢與核准混成同一程序。 | 可附條件、禁止或要求消除投資效果;未申報案件可能在法定期間內被追查。登記法院准予公司登記,不代表工業及貿易部已完成NS審查。(工業與貿易部) |
歐洲的共通判斷
**不能把「在歐盟設立一家控股公司」當成整個歐洲國安審查的通行證。**各國對投資人國籍、間接控制、EU/EEA身分及敏感領域的定義不同;歐盟合作與資訊交換機制,也不等於由一個機關核准後,各國程序全部免除。(財政寶庫)
E. 澳洲、加拿大、墨西哥、紐西蘭
| 國家/主要機關與制度 | 哪些情況涉及NS? | 是否須事前申報? | 是否可能限制、附條件或禁止? |
|---|---|---|---|
| AU|澳洲財政部、財政部長;FIRB提供審查建議 | 國安業務、關鍵基礎設施、國防與情報相關供應、國安土地等。新開始經營國安業務,也可能是獨立觸發事項,不限收購既有公司。 | 取得國安土地權益、國安業務的直接權益,或新開始國安業務等,原則須事前申報並取得批准;國安類型採零金額門檻,不能使用一般大型投資門檻排除。 | 可附條件、禁止或要求處分;部分未申報投資亦可能被主動調查。公司設立完成與開始國安業務,是兩個不同法律節點。(Foreign investment in Australia) |
| CA|加拿大ISED及相關國安機關;Investment Canada Act | 敏感科技、關鍵礦產、基礎設施、敏感個資、政府背景投資人等;國安審查可涉及小額、少數股權及新設投資,並非只有大型控制權收購。 | **一般ICA通知、經濟淨利益審查與國安審查須分開。**部分一般通知可在實施後辦理,但高風險交易不宜因此直接交割。新增「敏感業務事前申報」制度的施行狀態,本次取得的官方資料仍列有待配套施行事項,不能直接視為全部已生效。 | 可採臨時措施、附條件、禁止或要求撤資。**不能把年度net benefit review金額門檻當成NS免審門檻。**加拿大案件應額外保存申報當日的法規版本及施行核對結果。(加拿大司法部) |
| MX|墨西哥經濟部、國家外資委員會CNIE及產業主管機關 | 主要結合保留/限制產業、特定外資取得比例及資產規模的批准制度。《外國投資法》第30條另明定,CNIE可基於國家安全阻止外資收購。 | **不是所有投資都另有同一份NS申報。**命中第8、9條等批准事項時,須依程序先核准;其他案件仍需辨識國安及產業風險。 | 明確存在基於國安阻止收購的權力。RNIE外資登記不等於國安核准,也不能因沒有CFIUS同名制度就標示「無NS」。(眾議院) |
| NZ|紐西蘭LINZ/Overseas Investment Office及部長 | 區分一般海外投資許可、國家利益評估,以及NSPO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制度。軍事/軍民兩用技術及國防、情報機關關鍵直接供應商,是特別重要類型。 | 特定戰略重要企業交易須在實施前強制通知;其他法定戰略重要企業交易可能採自願通知及政府調查機制。另須檢查敏感土地或其他海外投資許可。 | 可以附條件、禁止或要求處理投資。2026年3月的制度改革沒有使國安審查消失;也不能把一般資產金額門檻套到所有NSPO案件。(林茨政府網站) |
**加拿大的特別保留事項:**本次可取得的官方整編法律標示更新至2026年6月,主管機關的現代化說明仍將部分敏感業務事前申報條文列為待配套施行。因此,本表不對該新增制度截至9月7日是否已有後續全面施行作無保留確認;實際申報前應核對最新生效命令及規則。(加拿大司法部)
F. 美國:先建立聯邦規則,再分四州
1. 四州共用的聯邦CFIUS規則
CFIUS是聯邦制度,不是每州各有一套相同名稱的審查。其主要範圍包括:外國人取得美國企業控制權、特定涉及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敏感個資企業的非控制性投資,以及特定敏感地點的不動產交易。(外國投資委員會)
**是否強制申報,必須另判斷。**部分關鍵技術交易,以及外國政府取得法定重大利益的特定交易,涉及強制申報;其他很多交易採自願申報,但政府仍可調查未申報案件。不能把「CFIUS有管轄權」直接等同「一定強制申報」,也不能把「自願」理解成沒有撤資風險。(外國投資委員會)
特別要區分:單純落入31 CFR Part 802的不動產交易,目前沒有一般強制申報要求,但買方仍須判斷自願申報及被主動調查的風險。涉及的地點包括特定軍事設施、港口、機場等,且有各種法定例外。(外國投資委員會)
2. 四州各自的分析單位
| 分析單位 | 哪些情況涉及NS? | 是否須事前申報? | 州級差異及可能法律效果 |
|---|---|---|---|
| US-AZ|亞利桑那州 | 收購半導體、國防供應、敏感技術或資料企業,先適用聯邦CFIUS判斷;廠址與土地另查敏感地點。 | CFIUS是否強制申報依聯邦規則。**向Arizona Corporation Commission設立公司,不是CFIUS申報。**購地另須先檢查州法限制。 | A.R.S. §33-443已限制特定外國敵對國家及其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取得、持有法定不動產權益,並有司法處分、出售等後果。其「代理人」有法定定義,不是對所有外國投資人的全面禁令。(亞利桑那州立法機構) |
| US-CA|加利福尼亞州 | AI、晶片、資安、國防及敏感個資交易,依實際技術、資料、權利及交易結構進入CFIUS判斷;不能因所有公司都位於科技產業就一律認定須申報。 | 先按聯邦规则判斷強制或自願申報;若涉及受管制公用事業控制權移轉,另查CPUC事前批准。 | CFIUS可能附條件、限制或導致禁止/撤資;**CPUC的公用事業控制權批准是另一條部門程序,不應誤標成「加州CFIUS」。**公司登記不能取代任何一項。(外國投資委員會) |
| US-TX|德克薩斯州 | 聯邦層級重點仍是敏感企業、權利與資產;土地投資還須檢查德州對特定外國人士及實體的限制。 | CFIUS依聯邦規則;不動產交易須在簽約與取得權利前完成州法資格檢查。不是先登記一家Texas LLC就能排除外國背景。 | SB17自2025年9月1日生效,限制法定範圍內、與特定外國敵對國家相關的人士及實體取得不動產,並有例外及執行程序。這是州級不動產禁限,不是全面禁止所有外資設立公司。(德克薩斯州立法委員會在線) |
| US-NY|紐約州 | 涉及關鍵基礎設施、敏感技術、資料或其他符合聯邦要件的企業投資,適用CFIUS;不能因為是一般金融科技或服務業就自動判定無NS。 | CFIUS依聯邦規則;取得紐約受監理金融機構控制權,另須檢查NYDFS等主管機關的事前批准。 | 聯邦國安條件與州金融監理条件可並行。NYDFS的控制權批准是金融監理程序,不等於CFIUS批准;兩者應在系統中分開追蹤。(外國投資委員會) |
**美國的實務結論:註冊州不是唯一分析地點。**一家在紐約成立的公司,若在亞利桑那購地、在德州持有能源資產、在加州收購敏感科技企業,不能只完成US-NY一列就結案。聯邦交易管轄與各資產所在地的州級限制,必須一起檢查。(外國投資委員會)
三、Common Knowledge|可建立為共通知識的內容
CK-NS-01|國安審查不是外資持股上限的附註
應分開回答兩個問題:
OC:法律原則上允許這個外國人持有多少?
NS:即使持股比例合法,這筆投資是否仍需接受安全審查?
少數股權也可能觸發,例如新加坡指定實體、英國敏感企業、荷蘭高度敏感技術企業及法國特定上市公司交易。因此,「未取得過半股權」不是共通免審規則。(新加坡政府法規署)
CK-NS-02|「敏感產業名稱」只是篩選入口,不是最後結論
「AI、半導體、能源」這些名稱太寬。應繼續確認:
| 初步名稱 | 後續應追問 |
|---|---|
| AI | 只是使用一般商用工具,還是開發被列管、國防相關或具特定用途的技術? |
| 半導體 | 是貿易、設計、製造、設備、材料,還是持有被指定的關鍵技術? |
| 能源 | 是一般顧問服務,還是控制發電、輸配電、管線或其他關鍵系統? |
| 資料服務 | 是否可以接觸法定敏感個資、政府資料、國防資訊或關鍵系統? |
英國依具體活動定義強制申報範圍;韓國重視技術是否被正式指定;荷蘭則存在現行技術範圍與未來擴張施行日期的差別。這些都不適合只用公司營業項目關鍵字自動作最後決定。(GOV.UK)
CK-NS-03|事前申報、事前核准、事後通知,必須分成不同欄位
建議至少拆開:
是否必須申報 → 何時申報 → 是否禁止先行實施 → 何時可以合法完成 → 完成後還要申報什麼。
新加坡5%與較高控制門檻的法律效果不同;日本有事前届出與等待期;英國的特定交易要求事前核准;美國又存在強制申報與大量自願申報案件。這些不能全部簡化成一個「Approval:Yes」。(新加坡政府法規署)
CK-NS-04|沒有強制申報,不等於政府不能事後介入
可將案件區分為:
不在管轄範圍,與
在管轄範圍,但沒有強制申報義務。
這兩種狀況的風險不同。美國、澳洲及紐西蘭均存在對部分未申報案件介入的機制。因此,自願申報可能是取得交易確定性的工具,而不是多做一份無關緊要的表格。(外國投資委員會)
CK-NS-05|新設公司、小額投資與第三地控股,都不是共通豁免
中國可涵蓋新設投資;澳洲明確涵蓋新開始國安業務;羅馬尼亞亦涵蓋符合定義的新投資。部分制度另會追查間接控制或最終受益所有權。所以不能建立「Greenfield=免NS」「金額小=免NS」「透過新加坡=免NS」這類跨國通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CK-NS-06|核准不是流程終點,附加條件可能成為持續義務
部分制度允許附條件核准,而條件可能影響未來治理、資訊接觸、資產處分或營運安排。**取得核准函後,應將條件轉成履約與合規追蹤項目,而不是只存PDF就結案。**英國、法國及荷蘭的制度均明確保留附條件處理及違反條件的後續措施。(GOV.UK)
四、Common Logic|可建立為系統的判斷邏輯
以下是我建議永輝採用的案件判斷架構,屬於內部作業設計,不是各國共同法律規定。
1. 正確的分析單位
不建議使用:
國家+產業名稱 → 要/不要NS。
建議使用:
法域 × 投資人及UBO × 標的活動/技術/資料 × 取得權利 × 資產地點 × 交易類型 × 金額/比例 × 生效日期。
這樣才能處理「同一國家、同一產業,卻有不同申報結果」的案件。
2. 七步判斷流程
| 步驟 | 核心問題 | 建議輸出 |
|---|---|---|
| Step 1|確認投資人 | 誰直接投資?最終由誰控制?是否有政府控制、特定國籍或特殊投資人資格? | 投資人分類、UBO鏈、例外資格待確認事項。 |
| Step 2|確認標的 | 實際從事哪些活動?持有哪些技術、資料、政府合約或關鍵設施?是否為指定實體? | 敏感範圍命中/未命中/資料不足。 |
| Step 3|確認交易與權利 | 新設、增資、收購、資產移轉、租賃或其他安排?取得多少表決權、董事權或資訊權? | 法律上的交易類型與控制/影響力分析。 |
| Step 4|確認所在地 | 公司、工廠、土地、資料及基礎設施在哪裡?是否涉及多國、多州或敏感地點? | 必須檢查的全部法域及地址清單。 |
| Step 5|套用門檻與例外 | 適用的比例、金額、直接/間接計算、豁免及生效日期為何? | 是否在管轄範圍、是否有可用例外。 |
| Step 6|決定程序 | 強制申報、事前核准、事後通知、自願申報,還是無本項程序? | 申報人、主管機關、時間點及可否先行實施。 |
| Step 7|處理結果 | 核准、附條件、拒絕或要求補件?條件是否影響日後營運? | 交割條件、營運限制、持續追蹤及證據保存。 |
重要控制點:資料不足時,輸出應為「待確認」,不能自動落到「免申報」。
3. 建議的案件狀態碼
為避免與RNCS的R、N、C、S混淆,建議全部加上 NS- 前綴:
| 建議狀態碼 | 意義 | 對執行團隊的指示 |
|---|---|---|
| NS-UNKNOWN | 尚未完成必要事實或法規確認 | 不得對客戶承諾免申報或固定完成日期。 |
| NS-OUT | 依已確認事實,不在本項NS程序範圍 | 保存排除理由;仍須完成OC、SL等其他檢查。 |
| NS-NOTIFY | 有通知/申報義務,但不等同事前核准 | 明確記錄法定申報時間及是否有等待限制。 |
| NS-PRE | 需完成事前核准或法定放行程序 | 設置適當的交割/實施前置條件。 |
| NS-VOL | 非強制,但有自願申報與主動調查風險 | 提交是否自願申報的風險建議。 |
| NS-COND | 已附條件核准 | 將條件轉成責任人、期限及持續合規任務。 |
| NS-BLOCK | 禁止、不予核准或依法不得實施 | 停止相關步驟,處理合法替代或退出方案。 |
這些是程序與案件狀態,不是另創一組取代OLPA的國家分類。
4. 與RNCS、OLPA的連動
依您的架構,我建議如下:
| 架構 | NS中的用途 |
|---|---|
| RNCS:誰把關? | 實質國安判斷通常由S|特別主管機關主導。登記、公證或法院程序可能需要核准證明,但不應因此把登記人員視為實質國安審查者。 |
| NS:管什麼? | 管的是投資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
| OLPA:產生什麼管制效果? | 命中清單可能涉及L;須事前批准可能涉及A;附加義務可能涉及P。同一案件可有多項效果,不能因存在NS制度就把全部外資新設案都標成A。 |
| Execution/Evidence Provider:誰執行或提供證明? | 投資人與標的提供股權、技術、資料及地點事實;律師或專業顧問分析及申報;主管機關作成決定。技術分類需要技術人員參與,不宜僅由工商登記團隊猜測。 |
五、我對永輝實務運作的建議
NS應設置兩道關卡:報價/承接前的初篩,以及簽約/交割/開始敏感業務前的正式確認。
第一道關卡不必對所有普通公司都製作完整法律意見,但至少要取得股權鏈、業務內容、交易方式及實際所在地。第二道關卡則針對命中敏感因素的案件,確認正式法律依據、主管機關、申報義務與可否先行實施。
尤其建議不要把「一般公司設立服務」的交付完成條件,只定義為取得公司登記證。對命中NS的案件,應分開寫明:
公司登記完成,不等於該筆投資已獲國安放行;投資獲放行,也不等於產業執照及全部營運條件已完成。
最後結論
您原來的三個問題,可以擴充成更適合跨國服務的五個問題:
投資什麼敏感活動?誰在投資?取得什麼權利?何時必須申報或取得放行?政府最後可以施加什麼限制?
因此,NS的共通邏輯不應是:
「這個國家管不管外資?」
而應是:
「這個投資人,以這種交易方式,取得這個標的的這些權利,是否因技術、資料、基礎設施或所在地,而觸發國安程序?」
把NS建立成這種案件級判斷規則,才能同時支援外資新設公司、跨境併購、科技投資、土地取得,以及設立後的增資與股权變更,而不是只能產出一張容易誤用的國家比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