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 註冊地址及營業場所:25 國、28 個服務單位分析

ADDR 註冊地址及營業場所:25 國、28 個服務單位分析

6. ADDR|Registered Address/Business Premises

註冊地址及營業場所:25 國、28 個服務單位分析

ADDR 最重要的判斷,不是單純問「能不能借址登記」,而是要分開確認:這個地址能否用於公司登記、稅務登記、法律文件送達,以及實際營業。

例如,新加坡允許註冊辦公室與實際營業場所不同;韓國的法院公司登記與後續稅務營業登記,對租約文件的要求不同;墨西哥的稅務住所則涉及企業主要管理所在地。這些不能合併成一個「地址可以使用」的結論。(會計與企業監管局)

**查核基準日:2026 年 9 月 7 日。**以下以「外資設立當地一般有限公司或相當組織」為主要情境;特殊產業、分公司、代表處、自由區、投資或工作簽證,以及地方政府規定,另設條件分支。美國依要求拆成 AZ、California、Texas、NY,因此共為 28 個分析單位


一、先統一 ADDR 的判讀方式

1. 同一家公司,可能需要不同功能的地址

建議永輝知識庫將地址功能拆成以下五類,而不是只設一個 Address 欄位:

地址功能建議代碼核心問題
公司註冊地址REG公司依法登記在哪裡?
法律文件送達地址SERVICE法院、主管機關的文件可以送達誰、哪裡?
稅務登記地址TAX稅務機關認定的住所、主要營業或管理所在地在哪裡?
實際營業場所OPERATING員工辦公、接待客戶、零售、製造、儲存等活動在哪裡進行?
法定紀錄保存地址RECORDS股東名冊、公司紀錄等應保存或提供查閱的地點在哪裡?

這是建議的資料模型,不代表每個國家都使用上述五個法律名稱。例如,澳洲明確區分 registered office 與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紐西蘭另區分 registered office、address for service 及紀錄保存地點;美國加州 LLC 也有指定辦公室及紀錄保存要求。(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2. 「虛擬辦公室」至少要分成四種

實際服務內容知識庫應如何判斷
純郵箱、郵件轉寄先視為通訊服務,不能直接認定符合公司、稅務或營業場所要求。
註冊地址服務檢查當地是否接受、提供者資格、合法使用權及送達能力。
共享辦公室/共同工作空間除上述條件外,檢查是否真正有權進入及使用工作空間。
獨立辦公室/店面/倉庫/工廠檢查契約、實際用途、土地與建物使用、消防及產業許可。

**不能只看業者把商品命名為 Virtual Office、Business Centre 或 Serviced Office。**荷蘭 KVK 就特別區分:具有持續工作空間使用權的商務中心,與僅偶爾租用會議室或收信的方案,登記效果不同。(KVK)

以下各國的「文件要求」,也會區分 設立送件、稅務或許可送件,以及公司自行留存,避免把三者混為一談。


二、逐國分析

01|TW 台灣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公司所在地。商務中心不是一律禁止,但應以具體地址、合法使用授權、建物用途及預定營業項目判斷,不能僅憑業者承諾「可以登記」就認定可用。以臺北市有限公司設立清單為例,所在地證明與營業場所預先查詢,均是需要處理的事項。(公司登記主題網)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不能因公司可以登記,就認定同址可以經營餐飲、補習、診所、倉儲或製造。臺北市的營業場所查詢制度分別涉及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管理、消防等項目;實際要辦哪些程序,取決於地址及使用類型,而非所有公司一律取得相同許可。(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智慧交通服務網站)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以臺北市清單為例,需要所在地建物相關證明;自有建物或檢附租約等情形,屋主同意書有免附規定,不能一律要求「租約+屋主同意書」兩者同時提出。稅籍登記階段也可能另有資料核對或補件。(公司登記主題網)

**CK:**公司所在地合法性與該址可從事的營業活動,是不同檢查項目。
**CL:**若使用商務中心,先確認地址使用權及登記條件;若預定在該址實際營業,再依營業項目啟動場所合規查核。

02|CN 中國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申報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商務中心、集中辦公區及一址多照等安排,須依所在地規定判斷;不能把某城市接受的地址託管模式,直接視為全中國均可使用。國家登記規則與地方住所管理制度,必須一起查。(上海市人民政府)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登記地址與實際生產、零售、餐飲、倉儲場所應分開審查。例如山東的住所管理辦法,明確涉及房屋合法性、安全及規劃用途;實際經營受管制活動時,不能以集中登記地址代替所需場所。(青岛市企业开办平台)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國家層級要求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相關文件;地方可能採產權證明、租約、使用證明或承諾申報等制度,文件組合不是全國完全一致。(上海市人民政府)

**CK:**中國 ADDR 的重要變數是「城市/區縣及當地住所登記政策」。
**CL:**若採集中辦公或託管地址,必須先匹配當地允許的地址模式與行業範圍;未查明地方規則,不應直接標示「可用」。

03|JP 日本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日本本店所在地。日本官方創業資訊明確說明,部分虛擬辦公室可以提供法人登記,但仍取決於服務商方案;其可登記性,不代表銀行、融資或產業許可一定接受。(J-Net21[中小企業ビジネス支援サイト])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一般法人設立與需要實體營業場所的許可,應分開處理。尤其申請「經營・管理」在留資格時,須另確認事業所條件;現行入管說明對住宅兼作事業所原則上採較嚴格處理,也不是取得虛擬登記地址即可符合。(法務省)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一般法人設立登記,租約不是所有案件的統一法定附件;但場所使用權仍應有契約依據。涉及在留資格或場所型許可時,租約及事業所證明可能成為必要資料。(法務局)

**CK:**日本「可法人登記」與「符合經營管理在留資格」是兩個判斷。
**CL:**若只辦一般法人登記,可評估合適的地址服務;若同時辦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必須切換到事業所實質審查,不能沿用前一結論。

04|KR 韓國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確定韓國公司地址。Invest Korea 官方說明:**法院公司設立登記不強制要求租约,但必須有確定地址;後續辦理稅務營業登記時,則涉及租約文件。**因此,共享或商務中心地址必須連同後續稅務登記一起評估。(投資韓國)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不能只因法院准予設立,就判定該址可從事所有營業。涉及須許可的事業,稅務營業登記還需相關許可資料;辦公、零售或生產場所應依實際活動分別確認。(投資韓國)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租用場所的案件,应預先備妥可支援稅務營業登記的租約;自有或其他使用型態,則確認相應證明。不要把「法院登記不需租約」解讀成整個設立及落地流程都不需要場所文件。(投資韓國)

**CK:**地址證明要求具有明顯的階段差異。
**CL:**若商務中心僅保證法院登記,卻無法提供後續稅務登記所需文件,應判為「設立地址可評估,營運落地尚未完成」。

05|VN 越南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公司須有越南境內總部地址。共享辦公室或商務中心應先確認其為合法可供辦公使用的空間,不能把住宅公寓直接當作一般商業辦公場所;越南建設主管機關對住宅公寓改作非住宅用途已有明確限制。(投資峴港)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總部地址與投資專案場所未必相同。製造、倉儲等專案,仍須處理實際專案地點及其使用條件,不能只提供商務中心收信地址。混合用途建築中的合法商業部分,也不能與純住宅單元混為一談。(http://)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應取得租約或其他合法場所使用文件;外資專案審查可能需要更完整的出租權及場所資料。但不能把投資程序要求的租約,一概寫成所有公司登記申請的固定附件。(http://)

CK:「建物是否可合法作辦公用途」往往比「是否稱為商務中心」更重要。
**CL:**若為純住宅公寓,不能僅以屋主同意判定可用;若另有工廠或倉庫,須建立獨立的專案場所審查。

06|TH 泰國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對商務中心地址,不宜只確認公司登記,而應同時確認能否提供稅務機關接受的場所資料。泰國官方 VAT 登記說明,對場所權利、地址識別及照片等有具體要求,因此純收信方案不能直接視為足夠。(SAWASDEE THAILAND – THAILAND.GO.TH)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對需要實際經營場所的活動,建議在承租前確認建物用途及相關地方、產業條件;地址服務業者提供的收信功能,不應被當作實際營業場所查核的替代證據。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VAT 場所資料包括符合要求的租約;無償使用時可涉及使用同意書,並可能需要房屋登記、出租人權利證明、地圖及含門牌的照片。這是稅務階段的要求,不能直接全部搬成公司登記階段的統一附件。(SAWASDEE THAILAND – THAILAND.GO.TH)

**CK:**泰國應將公司登記地址與 VAT 場所證明整合規劃。
**CL:**若提供者無法交付合法使用文件及所需場所照片等證據,不能只憑「可註冊公司」承諾判定地址方案完成。

07|SG 新加坡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新加坡實體註冊辦公室地址,不能只有郵政信箱。ACRA 現行說明要求註冊辦公室在每個營業日至少有 3 小時對公眾開放;註冊地址可以不同於實際營業場所。商務中心或地址服務須能履行這些功能。(會計與企業監管局)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不能由「公司註冊地址可用」推論「任何營業可在此進行」。住宅辦公須評估 Home Office Scheme 等適用條件;店面或用途改變,應另外確認 URA 的使用及變更用途要求。(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 (URA))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一般 Bizfile 公司設立不是一律上傳租約;但使用第三方地址仍應留存有效授權或服務契約。住宅或實際營業場所涉及的批准及證明,另依適用程序處理。(會計與企業監管局)

**CK:**新加坡註冊地址的重點是實體性、可聯繫性與法定開放功能,不是每家公司必須另租獨立辦公室。
**CL:**若地址服務不具備法定開放及收件安排,即使有街道地址,也不能直接判定符合註冊辦公室要求。

08|MY 馬來西亞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公司須維持馬來西亞註冊辦公室,並在通常營業時間可供進入及聯繫。公司秘書事務所或商務中心可以作為安排方向,但須符合註冊辦公室功能;註冊地址與實際業務地址應分別辨識。(公司委員會)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SSM 公司登記與地方政府的營業場所執照是不同事項。實際店面、辦公或其他營業場所,可能涉及地方政府、建築及消防條件,不能以公司秘書地址替代全部場所要求。(吉隆坡市政局)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公司設立與地方場所執照的文件清單不同。例如新山市的營業場所程序,會涉及租用場所租約及建物相關資料;不宜把某一地方政府清單視為全馬來西亞公司設立文件。(公司委員會)

CK:「SSM 註冊辦公室」與「地方政府核准營業場所」應分欄管理。
**CL:**若只是註冊辦公室服務,不能同時把地方營業場所執照標為已完成。

09|PH 菲律賓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SEC 要求完整的 principal office 地址,不是只填某城市。商務中心或共享地址是否適用,必須連同地方政府及稅務登記檢查;不應給出全國通用的「虛擬辦公室一律可以」。(司法圖書館)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公司取得 SEC 登記,不等於取得地方 Business/Mayor’s Permit。地方程序涉及營業地點及用途,例如 Quezon City 的場所與營業許可制度;消防安全檢查證明 FSIC 也是營業許可體系的重要要求。(奎松市政府)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應依所在地 LGU、場所類型及稅務申請程序確認租約、產權或使用授權等文件;不能把 SEC 地址填報要求當成已完成全部場所文件審查。

**CK:**SEC、地方營業許可及稅務登記的地址需求必須相互銜接。
**CL:**若地址只支援 SEC 登記,但不能支援所在地營業許可,就不能對客戶表示公司已可在該址正式營業。

10|AE 阿聯酋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必須先分 Mainland、具名 Free Zone,以及 Offshore 組織。**Mainland 的一般設立及營業許可涉及核准場所;自由區則依各區及執照類別,可能接受 Flexi-desk、共享辦公室等方案,不能把某自由區的規則套用全阿聯酋。(阿聯酋穆罕默德艙辦公室)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自由區接受 Flexi-desk,不代表該執照可在任何地點經營店面、倉庫或工廠。場所規模及辦公室方案,也可能與執照及人員安排相連,須查具體自由區。(阿聯酋穆罕默德艙辦公室)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依路線提出租約、辦公室或 Flexi-desk 契約及相關登記文件。例如 Ejari 是杜拜的租賃登記安排,不能写成全阿聯酋一律使用 Ejari。(阿聯酋穆罕默德艙辦公室)

**CK:**阿聯酋 ADDR 必須把「酋長國+自由區名稱+執照類別」納入規則。
**CL:**未確定設立路線前,不應先承諾某一虛擬辦公室方案符合要求。

11|IN 印度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公司法》第 12 條要求公司在設立後 30 日內具備可接收及確認通知的註冊辦公室,並完成相關驗證。共享地址並非當然不行,但必须是真實可使用及可接收通知的地址。(印度法典)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公司 registered office 與 GST 的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不應混同。印度 CBIC 的 2025 年指引明確承認符合文件條件的共用場所;但這不代表任何純收信商品都符合公司及 GST 要求。(中央間接稅和海關委員會)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依自有、租賃、共用或同意使用等情況,組合產權、租約、使用授權及相關證明。GST 指引也區分租約與 consent arrangements,並要求審查人員避免不必要的過度索件。(中央間接稅和海關委員會)

**CK:**印度可接受共享場所,但「真實使用安排+對應證明」是核心。
**CL:**若使用共用辦公室,分別核對公司 registered office 與各州 GST 營業地點要求,不能用其中一項通過替代另一項。

12|ID 印尼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不能只回答「印尼可以用虛擬辦公室」。以稅務機關 PER-7/PJ/2025 第 51 條的 PKP 登記為例,普通適用情境要求服務活動適合在虛擬辦公室進行,提供者須有 PKP 資格、實體工作空間及實際辦公支援;使用者不能僅把地址當作通訊地址。(稅務總局)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公司地址、PKP 地址及 OSS 下的實際業務場所應分開。OSS 的基本要求另涉及空間利用、環境及建物事項;工廠或倉儲活動不能以虛擬地址替代其場所要求。(OSS RBA)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上述普通 PKP 虛擬辦公室路線,使用契約須自 PKP 申請日起至少涵蓋 1 年;若有多個營業地點,規則另要求轉向其他實際營業地點處理 PKP 地址,不能機械式全部登在虛擬辦公室。(稅務總局)

**CK:**印尼有可具體編碼的虛擬辦公室稅務條件,不是全國性無條件允許。
**CL:**先判活動、地點數及 PKP 路線,再驗證服務商、工作空間與契約;任一關鍵條件未滿足,就不能標示 PKP 地址合格。

13|DE 德國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以 GmbH 為例,須有德國境內營業地址。德國商會的創業說明承認虛擬辦公室等安排具有使用可能,但應確認真實的地址與送達、使用安排,不能只有虛構地點。(GTAI)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一般公司的登記地址,不等於所有活動都必須另租独立辦公室;但住宅辦公、實際商業使用或其他業務場所,仍須確認租約及建築用途等條件。商業登記與真正在哪裡開展業務,也應分開處理。(IHK)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不宜將租約列為所有商業登記簿設立案件的統一附件;但提供者與公司之間應有合法使用及收件依據。具體登記、地方營業及場所程序要求的證明,另依案件確認。(GTAI)

**CK:**法定送達地址、實際業務所在地及建築使用條件,是不同檢查。
**CL:**地址服務可支援公司登記時,仍須另確認它是否真的適合申報實際經營活動。

14|FR 法國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公司須有法定住所 siège social。法國允許使用專業 domiciliation 服務,但應檢查服務商是否具備所需的行政許可 agrément préfectoral,不是任何收信業者都具備資格。(Service Public Entreprendre)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法定住所可以不同於實際經營場所。住宅、商務中心及自租商業場所是不同選項;若另有接待公眾、零售或其他業務場所,仍須獨立處理其適用條件。(Service Public Entreprendre)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公司登記須提供住所依據,可按情況採租約、產權、適用的居住或託管證明、專業 domiciliation 契約等;專業 domiciliation 契約有至少 3 個月的期間要求。(Service Public Entreprendre)

**CK:**法國的關鍵不只是地址真實,還包括專業地址提供者資格。
**CL:**若採 domiciliation,先查提供者許可及契約,再判斷實際營業場所是否需要另行配置。

15|GB 英國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公司須有符合規定的 appropriate registered office address,位於公司登記所屬的英國法域;不能只用 PO Box。經允許可使用會計師、代理人等地址,但須能讓代表公司的人知悉郵件,並能確認文件送達。(GOV.UK)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註冊地址並不一律等於實際營業場所。真正作為工作場所、店面或其他商業用途的建物,仍須依所在地的規劃及消防制度處理;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及北愛爾蘭不能全部套用同一套細節。(GOV.UK)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一般公司設立不是一律上傳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但使用他人地址須有許可。建議保留地址服務契約及授權,不能把無授權地址填入登記。(Companies House Blog)

**CK:**英國重視 appropriate address 的實際送達功能。
**CL:**若只是無人處理、不能可靠轉交通知的郵件投遞點,即使有街道門牌,也不能直接判為合格。

16|NL 荷蘭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區分法定所在地、登記營業/訪問地址及郵寄地址。KVK 對商務中心的現行指引要求:企業具有持續使用工作空間的權利,在該處從事相當部分工作,且可於開放時間自行進入;僅偶爾租會議室,不能直接用作 visiting address。(KVK)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不必然需要獨立辦公室,真正可使用的共享空間也可能符合;但空間及消防條件仍須另外確認,必要時涉及環境與規劃許可。(business.gov.nl)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KVK 會檢查相應租賃或使用契約,特別是工作空間及進入權的內容;不能只有郵件代收帳單。(KVK)

**CK:**荷蘭要看實際工作空間使用權,而非單看服務商是否販售「註冊地址」。
**CL:**若只有偶爾會議室使用或收信,先判作郵寄地址方案,不直接判作可登記的營業/訪問地址。

17|IT 義大利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 sede legale,並與實際營運單位 unità locale 區分。官方商業登記表填寫說明允許標示設於專業事務所等處的地址,顯示法定住所不必然是公司獨占的辦公室。(企業登記)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實際辦公、店面、倉儲或生產單位,依情況另作地方單位及 SUAP/相關營業程序處理。法定地址服務不能代替實際場所的適用申報、使用及消防條件。(企業登記)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應保留法定住所服務契約、租約或其他使用授權;送交哪些證明,依公證、登記及營業程序確認。另外,PEC 電子住所是另一項制度,不等於實體法定住所。(Milomb)

**CK:**sede legale、unità locale 與電子住所應分別管理。
**CL:**若實際營業另有地址,不能只維護法定住所資料而忽略地方營業單位。

18|ES 西班牙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資本公司法》第 9 條要求,公司住所位於有效管理、行政中心或主要營業所在地。商務中心並非一概禁止,但若只是沒有實質連結的郵箱,不宜直接認定符合住所要求。(BOE)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法定住所 domicilio social 與稅務住所 domicilio fiscal 可能不同,後者涉及有效管理等事實。實際店面或其他營業場所的地方使用程序,應另行查核,不能只看公司地址已被登記。(稅務機關)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應準備能解釋實際管理或使用關係的租約、使用授權或其他證明;至於哪些必須在公證、登記或稅務階段提出,應依個案清單確認,不宜一概寫成固定租約附件。(BOE)

**CK:**西班牙地址判斷具有管理及營業實質的連結。
**CL:**若登記地址與真正管理所在地不同,應同時檢查公司住所與稅務住所,而非只確認郵件可收到。

19|RO 羅馬尼亞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 sediu social,且須證明對場所的合法使用權。可依租賃、借用或其他合法使用安排處理;不能只有一個未獲授權的門牌。(國家商業登記處)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公司申請資料會區分總部、次級場所或在第三方地點進行活動。若涉及住宅用途變更,可能需要公寓所有權人協會及受影響鄰居的同意;不能把「只登記地址」與「在住宅實際營業」混為一談。(國家商業登記處)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登記所需資料包括場所使用權證明。相應文件可以依合法安排提供,並非所有案件都只能採一般商業租約;用途變更所需同意則另判。(國家商業登記處)

**CK:**場所使用權及在該址是否實際營業,應成為兩個欄位。
**CL:**若原來只是登記地址,後來改成實際營業場所,應重新檢查用途及相關申報,而非沿用原地址結論。

20|AU 澳洲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公司須有澳洲實體 registered office,不能只有 PO Box;可以使用會計師等第三方地址,且不必與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相同。以下以一般 Pty Ltd 為主,不套用上市或公眾公司的全部要求。(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真正的主要營業場所應另外申報。實際場所的許可依州、領地及地方政府判斷;澳洲官方 ABLIS 就是按地點及業務類型查找相關許可的入口。(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公司若不占用其註冊辦公室,須取得該場所合法占用者 occupier 的書面同意,並按 ASIC 要求聲明、留存;這不等於每次公司設立都必須上傳完整租約。(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CK:**澳洲第三方註冊地址的關鍵文件是適用的占用者同意。
**CL:**若用會計師或商務中心地址,確認書面同意;實際主要營業地點則如實另填,不直接複製註冊地址。

21|CA 加拿大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以聯邦 CBCA 公司為基準,須有位於章程所指定省份的 registered office,並提供實體街道地址,不能只用郵政信箱。省法公司則要另查該省規則。(加拿大創新及發展網站)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註冊辦公室不必然就是實際生產或交易場所。第三方地址方案仍須確認法定送達、公司紀錄等功能;實際建物使用及消防執行則涉及省與地方制度。(加拿大創新及發展網站)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聯邦 Form 2 並非一律要求附租約;但使用第三方地址應有合法授權。省級登記及營業場所程序是否另要求文件,須按省份與活動確認。(加拿大創新及發展網站)

**CK:**加拿大應先選定聯邦或省法設立,再匹配該省的地址與營業規則。
**CL:**若聯邦公司更換註冊地址,先判是否跨越章程指定省份,不能把所有地址變更都視為一般街道資料修改。

22|MX 墨西哥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特別區分公司法住所與稅務住所。墨西哥《聯邦稅法》第 10 條規定,境內法人稅務住所涉及其主要業務管理所在地。因此,純郵件轉寄地址不能直接當作符合稅務住所的證明;有真實管理活動的共享辦公室,才有條件進一步評估。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稅務地址是否真實,與市政府的實際營業場所程序也應分開。店面、倉庫或工廠方案,建議另確認所在地的土地使用、營業及民防/消防要求,不以 RFC 核准代替場所查核。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SAT 於 2026 年公布的法人 RFC 申請程序要求提出住所證明正本;使用哪一種證明,應依當年度可接受清單與案件情況確認,不能一概寫成「一定租約加屋主同意書」。

**CK:**墨西哥 ADDR 的高風險點是真實稅務住所,而非僅取得可收信地址。
**CL:**若稅務住所與主要管理活動不符,應先調整地址或實際安排,不以地址服務契約單獨判定通過。

23|NZ 紐西蘭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公司須有紐西蘭實體 registered office 及 address for service;可以相同,也可以使用會計師或律師等地址,不必是實際交易場所。不能只填郵政信箱,地址須足以辨識實際地點。(紐西蘭公司登記處)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公司登記地址、法律送達地址及紀錄保存地址可有不同安排。若另有實際業務場所,建議獨立確認地方建築、用途及消防条件,不因第三方註冊地址已成立就略過。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一般公司地址申報不是一律附租約,但第三方地址應取得同意及服務依據;紀錄保存地點不同時,也應依規定處理其地址資料。(紐西蘭公司登記處)

**CK:**紐西蘭應分開維護註冊、送達及紀錄保存地址。
**CL:**若服務商只提供郵件轉寄,應再核對它是否同時承諾並具備 registered office 與 address for service 的功能。

24|CZ 捷克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公司所在地 sídlo,並具有合法使用權。虛擬或第三方地址可依合法使用安排評估,但 sídlo 不等於實際營業場所 provozovna。(BusinessInfo.cz)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若實際經營需要營業場所,須另確認該場所對該活動的適用性及特殊法規條件;不能只憑公司地址登記判斷可以營業。(BusinessInfo.cz)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官方指引承認以所有權人或有權人同意聲明證明地址使用權;採此方式時,聲明通常須在 3 個月內,並有經正式驗證的簽名。也存在以其他使用權文件或可查證權利資料處理的情形,不能一律要求每份租約都公證。(BusinessInfo.cz)

**CK:**捷克地址使用權證明的形式與時效,值得獨立管理。
**CL:**若採所有權人同意聲明,檢查簽署資格、簽名驗證及文件日期;若另有實際營業場所,再開啟 provozovna 分支。


三、美國四州:必須按州及組織型態分開

美國州法中的 foreign company/foreign LLC,通常是指在該州以外成立的公司,不是單純指「外國人持股的公司」。因此,台灣母公司直接新設加州 LLC,與既有德拉瓦 LLC 到加州登記,適用條文可能不同。(LegInfo)

25|US-AZ 亞利桑那州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符合規定的亞利桑那州 statutory agent 及其州內實體地址。但 Corporation 與 LLC 要分開:Corporation 的州內 known place of business 可以是代理人地址;LLC 的 principal address 規則則容許州外郵寄地址,不能一律要求公司另租州內獨立辦公室。(亞利桑那州立法機構)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實際店面、工廠或辦公場所,仍依所在城市及業務確認分區、建築及許可事項;代理人地址不是場所營業許可。(亞利桑那商務主管機關)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一般設立重點是代理人及其接受任命等要求,不是所有公司都要向 ACC 提出租約;如另租場所,其租約與營業許可文件再獨立處理。(Prod 15.3.8521)

**CK:**AZ 的代理人地址、Corporation 營業地點及 LLC principal address,不能共用一條規則。
**CL:**先判 Corporation 或 LLC,再產生地址清單;不要把代理人服務誤寫為已取得實際營業場所。

26|US-CA 加州 California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符合資格的送達代理人。對加州本州成立的 LLC,另須持續維持州內指定辦公室;该辦公室不必是實際活動場所,但依法涉及特定公司紀錄保存。LLC 的 principal office 則可能在州外。(LegInfo)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因此,加州 LLC 不能簡化成「買一個 Registered Agent 就全部完成」。商務中心或專業事務所方案,須確認是否同時支援指定辦公室及紀錄要求;實際業務場所的地方許可則另查。(LegInfo)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一般州公司設立不是一律提交租約;但應明確取得地址及服務使用權。代理人、指定辦公室及主要辦公室的資料,应依各自欄位及公司型態如實申報。(加州國務卿辦公室)

**CK:**加州本州 LLC 的「指定辦公室」是不能漏掉的獨立要求。
**CL:**若只採購代理人服務,應另確認州內指定辦公室及法定紀錄安排是否已被服務範圍涵蓋。

27|US-TX 德州 Texas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須有德州 registered agent 及 registered office。該地址須為代理人可在通常營業時間接受法律送達的州內實體地址;一般郵政信箱或僅提供收信的信箱服務,不能直接替代。(德克薩斯州國務卿辦公室)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registered office 不必是公司的實際經營地點,因此不必然需要另租獨立辦公室;但實際營業場所仍應按所在城市及活動另查其適用規定。(德克薩斯州國務卿辦公室)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關鍵是代理人同意任命及有效州內地址,代理人同意可採書面或電子形式;這與向州政府提交公司辦公室租約是不同要求。(德克薩斯州國務卿辦公室)

**CK:**德州 registered office 的核心是法律送達,不是營業實質。
**CL:**若服務商只能代收一般郵件,卻不能履行 registered agent 送達功能,就不能當作合格代理人辦公室方案。

28|US-NY 紐約州

**當地地址及商務中心:****紐約不能直接套用德州模式。**以 LLC 為例,組織章程指定紐約州內 office 所在郡,並指定州務卿為法定送達代理人;州務卿轉寄法律文件的郵寄地址可以在州內或州外。另行指定私人 registered agent 是選項,不是所有 LLC 都必須另買私人代理人服務。(NYSenate.gov)

**實體場所、土地建物及消防:**法定 office 所在郡不等同一律要求承租紐約實體營業辦公室;但若真的在紐約經營店面或其他場所,其地方營業及建物條件仍須另查。(NYSenate.gov)

**租約或屋主同意書:**一般 LLC 設立文件並非一律附州內辦公室租約。若實際採用地址服務或私人代理人,仍應有有效服務及授權安排,不得把任意地址填作轉寄地點。(Department of State)

**CK:**紐約是「州內 office 所在郡+州務卿法定送達+轉寄地址」的特殊組合。
**CL:**若建立全美共用規則,不應把「必須購買州內私人 Registered Agent 地址」設為沒有例外的必要條件。


四、可納入永輝知識庫的 Common Knowledge

以下將前述國別規則抽象為可重複使用的知識單元。它們是知識庫設計原則;實際法律結論仍由國別及案件條件決定。

CK 代碼Common Knowledge建議記錄方式
ADDR-CK-01同一公司可以有不同功能的地址。分開存 REG、SERVICE、TAX、OPERATING、RECORDS,允許地址相同,但不能把功能合併。
ADDR-CK-02「需要當地地址」不必然等於「需要自租獨立辦公室」。將當地地址要求與獨立空間要求分成兩個欄位。
ADDR-CK-03「虛擬辦公室」不是統一法律類型。存實際服務內容、使用權、收件安排、工作空間及服務商資格。
ADDR-CK-04使用權與用途合法性是不同問題。屋主同意只能處理部分權利問題,不能直接代表土地、建物或產業用途合格。
ADDR-CK-05公司登記完成,不等於場所可以營業。分開記錄公司設立、稅務地址及特定業務場所的完成狀態。
ADDR-CK-06場所文件具有階段差異。每份文件標明「設立送件/稅務送件/許可送件/留存備查」。
ADDR-CK-07地方規則與公司型態可能改變答案。國家之外,增加州、省、市、自由區及組織型態。
ADDR-CK-08地址方案可能因後續用途改變而失效。新增員工辦公、客戶接待、貨物儲存、製造或簽證需求時重新評估。
ADDR-CK-09契約有效期與服務持續性是地址合規的一部分。管理契約到期、撤銷同意、服務終止及地址變更事件。
ADDR-CK-10場所、文件及證明提供者不是同一種角色。區分屋主、出租人、商務中心、代理人、專業查核者及核准機關。

這些拆分有明確的國別依據:韓國展示文件階段差異;法國展示地址服務商資格要求;荷蘭展示工作空間使用權要求;加州展示公司型態特有的地址及紀錄義務。(投資韓國)


五、可執行的 Common Logic

1. 建議的判斷流程

先判地址用途,再判地址方案;先判法律條件,再判證據是否足夠。

CL 代碼IF:觸發條件THEN:系統處理
ADDR-CL-01尚未確定城市、州省、自由區或公司型態不輸出最終合格結論,先標示「待確認適用規則」。
ADDR-CL-02客戶提出一個地址先確認要用於哪一種功能:登記、送達、稅務、營業或紀錄保存。
ADDR-CL-03某功能要求本地實體地址驗證國別、法域、街道及單位識別;不能以不符合該功能的郵箱替代。
ADDR-CL-04使用第三方提供地址檢查提供者是否有權授權公司使用,以及契約是否涵蓋所需用途。
ADDR-CL-05當地對地址提供者有資格要求驗證服務商許可、登記或其他法定資格,不只檢查地址本身。
ADDR-CL-06適用規則要求工作空間或現場使用檢查進入權、可使用空間及真實活動;純收信不能直接通過。
ADDR-CL-07預定在該址實際營業啟動土地、建物、消防及產業場所條件判斷。
ADDR-CL-08使用住宅、共享空間或分租場所加查住宅用途限制、轉租/分租權、管理規約及必要同意。
ADDR-CL-09涉及 VAT、GST、PKP 或其他稅務登記套用該稅務地址規則,不沿用公司登記的地址結論。
ADDR-CL-10涉及經營、投資或工作簽證的場所證明建立簽證場所分支,不把「可登記」當作「符合簽證」。
ADDR-CL-11公司採第三方倉儲或其他外包場所先確認該業務是否允許外包,再檢查服務商場所與契約;不直接要求自有倉庫,也不直接免除場所審查。
ADDR-CL-12地址、用途、契約或營業地點數改變觸發重新評估及應辦地址變更,不沿用舊結論。

這是建議的系統邏輯,不應把「所有檢查都必須送政府核准」寫死。例如,某些情形是登記申報,有些是備查或留存同意,有些才是必須事前取得許可。

2. 不要只輸出一個 Yes/No

建議對每一種地址功能,分別輸出:

狀態意義
可用適用條件已確認,必要證據已取得。
附條件可用規則允許,但仍有明確待完成條件,例如補契約、同意或場所文件。
不可用已確認不符合適用要求,例如禁止的用途或無法滿足法定地址功能。
待確認缺少城市、活動、權利文件或可靠規則,尚不能判定。

特別要避免把「附條件可用」與「待確認」混在一起。前者是已知規則且知道缺什麼;後者是連適用規則或關鍵事實都尚未確認。

3. 最後的地址審查結果應長這樣

以下為示意資料,不代表某個國家的既定法律結論

地址功能審查結果原因
公司註冊 REG可用登記條件及使用授權已確認。
法律送達 SERVICE可用有有效收件及通知安排。
稅務地址 TAX附條件可用尚待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場所證明。
實際營業 OPERATING待確認尚未確認客戶是否在此接待公眾或儲存貨物。
簽證場所支援不可據此判定目前地址服務不包含相應事業所審查。

這種輸出,比「該國可以用虛擬辦公室」更能直接支援報價、接案、執行及風險揭露。


六、我的建議:永輝 ADDR 模組應採「地址功能 × 活動 × 證據 × 階段」

我不建議將 28 個單位各填一個「虛擬辦公室:Yes/No」,因為最容易出錯的,正是以下幾種跨越:

把可收信,當成可登記;把可登記,當成可辦稅籍;把可辦稅籍,當成可營業;再把可營業,當成符合簽證或特定許可。

建議最少保留下列資料組:

資料組核心內容
適用範圍國家、州省/城市、自由區、公司型態、營業活動。
地址功能登記、送達、稅務、營業、紀錄保存。
地址方案自有、租賃、共享、專業註冊地址、代理人、純郵寄。
使用權所有人、有權出租人、授權鏈、契約範圍與有效期。
場所条件工作空間、進入權、土地與建物用途、消防及特殊許可。
證据及提供者租約、同意書、產權、許可、照片等;由誰提供及核實。
審查階段設立前、設立後、稅務登記、營業前、持續維護。
結論與依據四態結論、未完成條件、官方來源、規則生效日及最後查核日。

與您原有的 RNCS 架構銜接時,建議把 R/N/C 對登記地址及證明文件的把關,與 S 對稅務、產業及營業場所的把關分開;屋主、商務中心及場所專業人員則記為執行或證明提供者,不因其提供文件就自動視為核准機關。

最終的 Common Logic 可以濃縮成一句話:

地址是否可用,必須針對「哪一家公司、在哪個法域、作哪一種用途、處於哪個階段、具備哪些證據」作判斷;公司成立與場所可以正式營業,是兩個需要分別完成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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