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各國「最低資本、外資投資門檻、監管資本與實繳時點」比較
MC|Minimum Capital/Investment
各國「最低資本、外資投資門檻、監管資本與實繳時點」比較
MC 不宜只記錄「最低資本是多少」,而應記錄:什麼性質的金額、適用於誰、按什麼單位計算,以及何時必須實際到位。
例如,韓國的外資認定門檻、印尼的投資計畫總額,以及日本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資本金要求,分屬不同制度,不能直接放在同一欄比較。(投資韓國)
以下以 2026 年 9 月 7 日可查得的規定為基礎,主要比較外資新設的一般非上市、有限責任型子公司。分公司、併購、上市公司及特許產業應另建規則;美國則依您指定的 AZ、CA、TX、NY 四州分列。
一、先把 MC 分成六種不同的資料
建議永輝知識庫採用以下分類。這是資料管理分類,不是各國法律共同使用的法定名稱。
| 建議子代碼 | 中文名稱 | 真正要回答的問題 |
|---|---|---|
| MC-CORP | 公司法資本 | 這種公司形式,最低須認繳、發行或登記多少資本? |
| MC-PAID | 實繳資本 | 已認繳的金額,須實際繳多少?何時繳? |
| MC-FDI | 外資門檻 | 因外資身分、外資持股比例或投資路徑,是否適用較高金額? |
| MC-PROJECT | 投資計畫總額 | 工廠、設備、土地、營運資金等投資總額是否另有要求? |
| MC-REG | 產業監管資本 | 取得及維持牌照,是否須具備特定資本、自有資金、淨資產或保證金? |
| MC-IMM | 移民/工作資格資本條件 | 申請經營管理、投資居留或聘僱外籍人員時,是否另有資本条件? |
**「沒有固定最低資本」不等於「沒有出資義務」;「有最低投資額」也不等於「全部必須列為股本」。**以下逐國分析會保留這些區別。
關於您問的第三點,各法域的特許產業均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公司法門檻。例如,臺灣新設商業銀行最低實收資本為 TWD 100 億;新加坡支付機構另有基礎資本要求;歐盟銀行法制亦另設初始資本規範。但不能反過來推論:所有須申請執照的行業,都有同一種或同一金額的監管資本。(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二、各國逐一分析
1. TW|臺灣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以有限公司為例,沒有統一固定的最低資本額;一般外資有限公司,也沒有單純因外資身分而一律提高的公司法最低資本。惟公司仍應有足以支應設立及實際業務的資本安排,不能將「無固定下限」理解為可以虛設資本。(創業小站)
實繳時點。
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應由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公司法第 7 條容許資本查核簽證文件於申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檢送,但這是證明文件的檢送期限,不是股東可以延後 30 日出資的寬限期。(經濟部法規系統)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有另外的監管資本。例如商業銀行最低實收資本為 TWD 100 億,不能套用普通有限公司無固定下限的規則。臺灣 MC 的重點是:先確認業別,再決定資本額;決定後,有限公司須全額到位並取得適當證明。(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2. CN|中國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統一固定最低註冊資本;普通外商投資企業亦不是因外資身分,就一律適用另一個固定最低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對特定產業的最低資本、實繳制度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治政府網)
實繳時點。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制度下,新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原則上應自公司成立日起 5 年內繳足;章程可以訂更短期限。這不是「永遠只認繳、不必實繳」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繳款規則則不同,不宜套用有限公司的 5 年期限。(青岛市企业开办平台)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金融等特殊產業另按專門規定。一般案型應把 **「認繳金額合理性+章程期限+成立後 5 年上限」**一起管理,而不是為了商業形象任意登記過高資本。(法治政府網)
3. JP|日本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株式會社 KK、合同會社 GK,可以採 JPY 1 的低資本設立安排;沒有適用於所有外資子公司的統一較高最低資本。(日本貿易振興機構)
實繳時點。
設立出資應在公司登記前完成。實務上,因公司尚未成立,可能先使用發起人或依設立安排指定的帳戶,並提出繳款證明;成立後才開立公司帳戶,不代表出資可以一概延至公司成立後才繳。(日本貿易振興機構)
特許產業及居留條件。
金融等特許業務另查牌照資本。另須特別更新: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新制「經營・管理」在留資格涉及 JPY 3,000 萬資本金等要求,並有其他申請條件;這不是所有日本公司成立的最低資本,舊有 JPY 500 萬資訊亦不能直接沿用。(法務省)
CL:先區分「只設立子公司」與「同時申請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再決定資本規模。
4. KR|韓國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商事公司並沒有普遍適用的總資本最低額。通常所稱 KRW 1 億,是《外國人投資促進法》下的外國人投資認定門檻:通常須每一外國投資人投資至少 KRW 1 億,並持有至少 10% 有表決權股份;另有特定管理參與等規則。(投資韓國)
低於 KRW 1 億是否不能設立?
不是。仍可能依公司法成立公司,但不屬於上述一般 FDI 認定路徑,須改依適用的外匯及證券取得申報制度處理。(投資韓國)
實繳時點及特許產業。
標準 FDI 設立流程通常是:外資申報、匯入投資款、完成公司登記,再辦理後續登錄。金融等特許業務須另外檢核監管資本。(投資韓國)
CL:KRW 1 億是特定投資身分的門檻,不是所有公司的成立門檻;且計算單位通常是「每一投資人」,不是只看全公司合計。
5. VN|越南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統一固定最低章程資本,亦沒有適用於所有普通外資企業的單一最低金額。但必須區分 章程資本 Charter Capital 與 投資計畫總額 Total Investment Capital;特定業別、投資計畫及主管機關的條件,可能要求較高資金或出資能力。(Xây Dựng Chính Sách)
實繳時點。
有限公司原則上應自取得企業登記證 ERC 起 90 日內完成出資;非現金資產的運輸、進口及所有權移轉程序有法定期間排除規則。期限起算點不能直接寫成取得投資登記證 IRC。(chinhsachonline.chinhphu.vn)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遇到金融、特定不動產或其他受管制業務,應再查法定資本、股東自有資金及保證金要求。一般案型的控制重點是:投資計畫合理性+ERC 後出資期限,不能把投資計畫總額全部當成應立即繳足的股本。
6. TH|泰國
一般公司法門檻。
普通私人有限公司沒有一個獨立、普遍適用的固定總資本下限,但每股面額不得低於 THB 5;全部股份須有人認購,登記前通常至少繳付各股股款的 25%。(泰國投資委員會)
外資較高門檻。
如屬《外國人經營事業法》FBA 的外國人並在泰國經營事業,一般須檢核 THB 200 萬最低資本;須取得 FBA 許可的業務,通常至少 每一業務 THB 300 萬,並另按預估營運費用公式檢核,結果可能更高。BOI、條約及其他法定途徑另有規則。(泰國投資委員會)
實繳及特許產業。
須注意,FBA 對泰國私人有限公司的「資本」定義與實繳股本並非可以直接畫上等號;應分開確認登記資本、公司法最低繳款比例,以及個別許可所要求的實繳額。不能把 THB 200 萬或 300 萬,一律解讀為所有案型在公司登記前都須全額存入銀行。(泰國投資委員會)
CL:先判斷 FBA/BOI/其他投資路徑,再決定資本與實繳要求。
7. SG|新加坡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ACRA 的公司設立指引要求有股本公司至少 SGD 1 股本,但必須區分「已發行股本」與「實繳股本」;股份可以未全額繳付。普通外資公司沒有因外資身分而一律提高的公司法最低資本。(會計與企業監管局)
實繳時點。
依認股及發行條件安排,可以全額或部分繳付;不是一律須在成立前完成銀行驗資。申報時應正確區分已發行、已繳及未繳金額。(會計與企業監管局)
特許產業。
例如支付服務機構,標準支付機構 SPI 與主要支付機構 MPI,分別涉及 SGD 100,000、SGD 250,000 的基礎資本要求,並可能另有擔保要求。這些不能直接與普通公司的 SGD 1 股本混為一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CL:公司可低股本成立,不代表可用同樣資本取得金融或支付牌照。
8. MY|馬來西亞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Sdn. Bhd. 沒有統一固定法定最低資本,至少須有一股;實務常見 MYR 1 初始股本,但不宜把 MYR 1 說成所有公司及所有業務的法定最低實繳額。(公司委員會)
與外籍人員申請相關的較高門檻。
ESD 外籍人員服務系統的公司登錄要求,應另列為附條件規則。官方指引列示:100% 外資公司通常須 MYR 500,000 實繳資本;外資達 51% 以上且從事適用批發、零售與貿易 WRT 業務者,通常為 MYR 1,000,000,並須檢核相關核准條件。這不是所有外資公司成立時一律適用的公司法最低額。
實繳及產業。
一般股份出資按發行及認股安排處理;但申請 ESD 登錄或特定業務核准時,必須符合該階段要求的實繳資本。金融及其他特許業務另查個別牌照。(公司委員會)
CL:將「公司成立」與「聘僱外籍人員/取得業務資格」拆成兩道資本檢核。
9. PH|菲律賓
一般公司法門檻。
《修訂公司法》第 12 條原則上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固定最低股本,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不能再普遍套用舊制的「25% 認購、25% 繳款、最低 PHP 5,000」公式。(法律菲律賓網)
外資較高門檻。
外資持股超過 40% 的內需市場企業,通常須符合 USD 200,000 已繳入股本門檻。符合先進技術、經認可的新創/新創支援機構,或直接僱員多數為菲律賓人且至少僱用 15 名菲律賓人等法定條件之一者,可適用 USD 100,000例外。出口企業原則上應另外判斷,不宜直接套用內需企業門檻。(法律菲律賓網)
特許/特別產業門檻與實繳。
外資零售業另有 PHP 2,500 萬實繳資本規則;設有超過一家實體店時,另須檢核每店 PHP 1,000 萬投資額。法律並容許符合條件的實繳資本用於店舖資產,因此不能機械式將兩者全部相加。相關資本及匯入/存款證明須配合登記要求。(法律菲律賓網)
CL:先分類「內需、出口、零售或其他特別業務」,才有辦法算出正確的最低額及繳付要求。
10. AE|阿聯酋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以 Mainland 一般 LLC 為例,聯邦公司法沒有對所有 LLC 設定同一個數字下限,而是要求資本足以實現公司目的。普通外資持有身分本身,不代表一律有另一個全國統一的資本門檻。(阿聯酋立法)
實繳時點。
LLC 的現金及/或非現金出資應於設立時繳足;至於是否及如何提出銀行存款證明,應再依主管登記機關與實際設立程序確認,不能把法律上的出資義務等同於某一種固定驗資文件。(阿聯酋立法)
特許產業與自由區。
自由區公司的资本規定,須按該自由區、公司形式及活動種類另查;金融等受監管業務更應另外檢核。因此,不能在知識庫只設一筆「UAE 最低資本」並適用全境。
CL:先輸入 Mainland/Free Zone、登記機關與業務種類,再查 MC。
11. IN|印度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已沒有舊制 INR 100,000固定最低實繳資本要求,也沒有適用所有普通外資公司的統一較高最低額。特定業務的資本化及許可條件應另外處理。(印度法典)
實繳時點。
依公司法第 10A 條,相關新設有股本公司須在成立後 180 日內提出董事聲明,確認章程認股人已繳付其認購股份價款,並完成其他適用條件;在法定開業條件完成前,不得開始營業或行使借款權力。(印度法典)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金融等受監管業務另查其牌照及资本規則。一般公司不能將「180 日內申報」理解為「可以先營業 180 日,再決定是否繳股款」。
CL:公司成立 → 認股款到位 → 完成開業聲明與相關條件 → 開始營業/借款。
12. ID|印尼
一般公司法門檻。
普通 PT 的授權資本由發起人決定,但至少 25% 須完成認購並繳足;出資證明須在設立契約日期起 60 日內依法電子提交。此 60 日期限是證明提交要求,不能直接當成全部出資義務的寬限期。(阿胡門戶網站)
外資公司 PT PMA:兩個不同門檻。
依 2025 年第 5 號投資主管機關規定,須分開記錄:
| 項目 | 一般規則 |
|---|---|
| 認購/實繳資本 | 至少 IDR 2,500,000,000,即 25 億印尼盾/公司 |
| 投資計畫總額 | 原則上須超過 IDR 10,000,000,000,即 100 億印尼盾;通常不含土地及建物 |
| 投資額計算單位 | 原則上按 五碼 KBLI 業別+投資地點判斷;部分產業有不同合併計算及例外規則 |
不能沿用「所有 PT PMA 最低實繳資本一律 IDR 100 億」的舊式說法。(JDIH Storage)
實繳及資金使用。
設立出資須同時符合公司法及 PMA 規則;投資總額則按投資計畫實現。另有資本繳入後 12 個月內不得任意移出的規則,但購置資產、建築及營運支出等有明文例外,不是要求公司把資金完全閒置 12 個月。特殊產業仍可能另有資本要求。(JDIH Storage)
CL:同時檢核「實繳資本」與「投資總額」,不能只取兩者較高數字,也不能把兩者視為同一欄。
13. DE|德國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GmbH 最低股本為 EUR 25,000,普通外資股東不適用另一個較高的一般門檻。另有 UG 低資本形式,可由 EUR 1起,但屬不同資本制度。(GTAI)
實繳時點。
GmbH 採全現金出資時,登記前通常須每一股份至少繳付 25%,且合計至少 EUR 12,500;餘額仍是股東的出資義務。非現金出資須按規定完整履行。UG 則應在登記前全額現金繳付,並有盈餘保留規則。(IHK)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牌照不能套用一般 GmbH 資本。應區分 「GmbH 登記資本 EUR 25,000」與「一般現金設立時至少到位 EUR 12,500」,也不能把 UG 的 EUR 1 說成一般 GmbH 的最低資本。(EUR-Lex)
14. FR|法國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SAS/SASU、SARL 的資本可由章程決定,通常可採 EUR 1的低資本安排,沒有適用於一般外資股東的統一較高下限。(Service Public Entreprendre)
實繳時點。
現金出資的設立前繳付比例,會因形式不同而變動:SAS/SASU 至少 50%;SARL 至少 20%,餘額通常須於成立後 5 年內繳足。非現金出資另按完整移轉及估價規則處理。(Service Public Entreprendre)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金融牌照另有監管資本。一般案型也不能只建立「法國=EUR 1」一筆資料,而應將 公司形式與初期實繳比例一起存入。(EUR-Lex)
15. GB|英國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Private Ltd 沒有固定總資本下限,但須有至少一股,股份具有面額。**GBP 1 是常見設立方式,不是所有私人公司不得低於 GBP 1 的統一法定門檻。**普通外資持有不另產生一般較高最低資本。(GOV.UK)
實繳時點。
股份可以依發行及認股條件為全額繳付、部分繳付或尚未繳付;公司設立申報須正確反映股本及未繳額。沒有普通私人公司一律於成立前全額存入銀行的要求,但未繳股款不因此消失。(政府網站資源)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FCA 等監管範圍內的業務須另依活動種類檢核資本及財務資源要求。低股本設立與金融服務開業資格是兩件事。(FCA)
16. NL|荷蘭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BV 已無舊制 EUR 18,000 的一般最低資本要求,可以採 EUR 0.01等極低初始股本安排,普通外資亦無統一較高門檻。(business.gov.nl)
實繳時點。
須依公證設立文件、認股及繳款約定處理。法律原則上要求認股時繳付面額,但容許約定部分或全部延至特定時間或公司催繳時支付;不能將「無高額最低資本」或「無舊式銀行驗資要求」解讀為沒有出資義務。(InView)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銀行及其他受監管金融活動另有要求。BV 的重點是 公證文件與實際認股條件,不是單看 EUR 0.01。(EUR-Lex)
17. IT|義大利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 S.r.l. 可採 EUR 1起的資本;不是只有簡化型 S.r.l.s. 才能使用低資本。普通外資持有本身,沒有另一個統一較高下限。(ICE)
實繳時點:須分三種情形。
| S.r.l. 情形 | 設立時的現金出資要求 |
|---|---|
| 資本 EUR 1 至未滿 EUR 10,000 | 原則上須以現金全額繳付 |
| 資本至少 EUR 10,000,且有多名股東 | 通常至少繳付 25% |
| 單一股東公司,包括由一家外國母公司全資持有 | 原則上須全額繳付,不能只繳 25% |
因此,對跨國企業最常見的「單一外國母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能直接套用 25% 初期繳款規則。(ICE)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金融等牌照另查監管資本。公司法層級也須同時輸入 公司形式、資本區間及是否單一股東。(EUR-Lex)
18. ES|西班牙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S.L. 最低資本為 EUR 1,普通外資沒有另一個統一較高下限。但資本未達 EUR 3,000 時,有額外的盈餘保留及清算責任規則。(BOE)
實繳時點。
S.L. 資本應全部認購,並於設立公證文件簽署時全部繳足。低於 EUR 3,000 者,須依法提列至少 20% 盈餘,直到資本與法定準備合計達 EUR 3,000;清算財產不足時,股東另可能就法定差額負連帶責任。(BOE)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金融等牌照另查。對一般公司而言,EUR 1 是可以使用的法律下限,但不是沒有附帶條件的最佳資本建議。(EUR-Lex)
19. RO|羅馬尼亞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須更新舊資料。
自 2025 年 12 月 18 日起,新設 S.R.L. 最低資本為 RON 500。前一年度淨營業額超過 RON 400,000者,最低資本提高為 RON 5,000,並須依適用期限完成調整。普通外資並無另外統一加高的公司法門檻。(國家商業登記處)
實繳時點。
原則上須在成立後 3 個月內、且開始營業前,繳付至少 30%。其餘現金出資須在成立後 12 個月內繳足;非現金出資餘額期限為 2 年。(國家商業登記處)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金融等牌照另查。一般 S.R.L. 的 MC 規則已不只是設立時檢核,還應納入年度營業額觸發的後續增資檢核。(EUR-Lex)
20. AU|澳洲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 Pty Ltd 沒有統一固定最低股本額,也不採傳統股份面額制度;應有符合規定的股份及股東安排。普通外資持有,不會單純因此產生公司法最低投資額。(澳洲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實繳時點。
股份可依發行條件全額或部分繳付,並須記錄已繳及未繳金額;沒有一般公司一律須先完成銀行資本存入才可成立的制度。(澳洲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涉及受監管金融、保險或其他持牌業務時,應切換至實際牌照的資本、淨資產或財務資源檢核。一般公司則以股份發行条件及未繳款責任為核心,不應把「無固定最低額」記成「無資本義務」。
21. CA|加拿大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本段以聯邦 CBCA 公司為基準;省法公司應另建規則。一般聯邦公司沒有統一最低股本額,普通外資不另適用一個較高一般最低額。(加拿大司法部)
實繳時點:加拿大與英國不同。
依 CBCA 第 25 條,股份在其對價未以現金、合格財產或既提供服務全額支付前,不得發行。所以,公司可以先成立,但其後發行股份時,必須符合全額支付規則。不能把英國容許未繳股份的做法直接套用到加拿大聯邦公司。(加拿大司法部)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金融及保險等應另查聯邦或省級牌照條件。一般設立應將 **「公司成立日」與「股份發行及對價支付日」**分開控制。
22. MX|墨西哥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 S.A. de C.V.、S. de R.L. de C.V. 的最低資本由章程訂定,現行一般公司法沒有對這兩種形式設定舊制式的統一固定最低額;普通外資本身亦無一般統一加高門檻。(眾議院)
實繳時點。
| 公司形式 | 設立時一般出資規則 |
|---|---|
| S.A. | 資本全部認購;每股現金出資至少繳付 20%,非現金出資全額履行 |
| S. de R.L. | 資本全部認購;各出資至少繳付 50% |
不能在國家層級只記錄一個「墨西哥設立實繳比例」。(眾議院)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金融、保險等須另查專門規定。一般案型先選定公司形式,才能決定 **20% 或 50%**的初期繳款要求。
23. NZ|紐西蘭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一般有限公司沒有固定最低股本額,須至少發行一股;股份不採面額制度。普通外資持有,不另外產生一個一般公司法最低資本金額。(紐西蘭公司登記處)
實繳時點。
應依股份發行決議、發行對價及公司章程處理;不是一般公司都須在成立前先存入固定最低資本。股份登記與出資安排仍應完整記錄。(紐西蘭公司登記處)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銀行、保險及其他受監管金融業務應另查牌照條件。一般公司法資本、特許產業資本及外資交易審查,應分開建檔,不應共用一個最低投資額欄位。
24. CZ|捷克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s.r.o. 的最低出資原則上為 每名股東 CZK 1;單一股東公司可以採 CZK 1 資本。普通外資沒有另一個統一較高下限。(BusinessInfo.cz)
實繳時點。
登記前通常應完成至少 30% 現金出資,非現金出資須全額履行;其餘出資依章程期限,但原則上不得超過公司成立或相關出資義務發生後 5 年。(BusinessInfo.cz)
特許產業與判斷邏輯。
銀行等牌照另有資本規定。一般案型需同時考慮最低個別出資額、股東人數、初期比例及餘款期限;CZK 1 是極低法定門檻,不是營運預算。(EUR-Lex)
25. US-AZ|美國亞利桑那州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普通 LLC 或營利 Corporation 沒有固定法定最低資本,也沒有因外國股東身分而一律加高的公司設立投資額。股份公司仍須遵守有效股份對價規則,不能把「無最低額」當成可以沒有合法發行對價。(亞利桑那州立法機構)
實繳時點及特許產業。
LLC 依營運協議及出資約定處理;Corporation 依合法股份發行及對價交付安排處理,普通設立無統一事前銀行驗資要求。涉及銀行、保險、匯款等业务時,应另做州級及適用聯邦牌照資本檢核。
CL:設立費、營運資金、股東出資及牌照資本是四件不同的事。
26. US-CA|美國加州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普通 LLC、Corporation 沒有統一固定最低資本,普通外資不另適用一般最低投資額。LLC 與 Corporation 的出資及股份對價規則不同,不能混用。(LegInfo)
實繳時點及特許產業。
LLC 依營運協議及法定出資規則;Corporation 依股份發行對價規則。普通公司並非一律須在成立前將固定資本存入銀行。受監管金融、保險等活動,應另查相應牌照的資本、淨資產或保證金。(LegInfo)
CL:公司稅費與牌照費,不是股本;不能把州級年度費用填入 MC-CORP。
27. US-TX|美國德州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普通 LLC、Corporation 沒有统一固定最低資本,普通外資也没有一般統一較高投資額;應依 Texas Business Organizations Code 的公司組織、股份及出資規則處理。(德克薩斯州法典)
實繳時點及特許產業。
LLC 依公司協議及出資承諾;Corporation 依董事會核准的股份發行對價及相關規定。沒有適用所有普通公司的成立前固定存款要求。銀行、保險及資金移轉等案型須另查牌照財務條件。(德克薩斯州法典)
CL:德州「沒有統一最低資本」是一般公司設立結論,不是任何產業都能無資金開業的結論。
28. US-NY|美國紐約州
一般公司法與外資門檻。
普通 LLC、Corporation 沒有統一固定最低資本,普通外資亦沒有一般最低投資額。州法承認不同形式的出資或股份對價,但須符合相應公司形式的規則。(NYSenate.gov)
實繳時點及特許產業。
依 LLC 協議、股份發行及有效出資承諾安排,不是一律要求成立前全額現金到位。涉及受監管金融業務時,應另查牌照資本、淨資產及擔保要求。(NYSenate.gov)
CL:將「法人設立完成」「出資承諾履行」「特許業務可開業」分成不同狀態管理。
三、Common Knowledge|可共用的知識規則
以下不是再重複各國數字,而是把逐國資料抽象成可重複使用的知識。
| CK 代碼 | 共通知識 | 代表性例子 |
|---|---|---|
| MC-CK-01 | 公司法最低資本與外資認定門檻不同。 | 韓國一般設立與 FDI 認定不能混為一談。 |
| MC-CK-02 | 認繳/登記資本與實繳資本不同。 | 中國有出資期限;德國 GmbH 有設立前最低實繳要求。 |
| MC-CK-03 | 投資計畫總額與公司股本不同。 | 印尼 PMA 的實繳資本與投資計畫總額是兩項測試。 |
| MC-CK-04 | 同一國家不同公司形式,可能有不同繳款比例。 | 法國 SAS/SARL;墨西哥 S.A./S. de R.L.。 |
| MC-CK-05 | 股東結構也可能改變繳款義務。 | 義大利單一股東 S.r.l. 不能直接使用多股東的 25% 規則。 |
| MC-CK-06 | 公司成立、股份發行與合法開業,是不同事件。 | 加拿大聯邦公司股份發行前全額支付;印度另有開業聲明條件。 |
| MC-CK-07 | 公司低資本成立,不代表可取得居留、工作或聘僱資格。 | 日本經營管理在留資格、馬來西亞 ESD。 |
| MC-CK-08 | 資本規則不一定只在設立時檢查。 | 羅馬尼亞依營業額觸發較高最低資本;牌照亦可能有持續財務要求。 |
上述規則分別可由韓國、印尼、義大利、加拿大、印度及羅馬尼亞的制度看出,並非所有國家採用同一套資本制度。(投資韓國)
最重要的三個資料處理原則
第一,不要把「無固定法定下限」存成數字 0。
建議存成 NO_FIXED_STATUTORY_MINIMUM。數字 0 很容易被後續程式誤讀成「不需要股份、不需要出資或不需要營運資金」。
第二,不要把法定最低額、通常設立金額與專業建議金額混在一起。
例如法規允許極低資本,不代表銀行往來、客戶授信及首年虧損承受能力,都適合採該金額。建議至少分為:
法定最低額|實際申報額|已實繳額|營運建議資金
第三,不要因為某一項 MC 條件通過,就推論其他管制因素也通過。
資本充足不能替代外資持股許可、產業執照、本地人員、地址或國安審查。
四、Common Logic|可程式化的共通判斷邏輯
1. MC 的輸入條件
建議至少先取得以下資料,再讓系統回傳最低金額:
| 輸入欄位 | 為何需要 |
|---|---|
| 國家、州/省、自由區 | 阿聯酋、美國、加拿大等不能只停留在國家層級。 |
| 公司法律形式 | GmbH、UG、SAS、SARL、S.A.、LLC 等規則不同。 |
| 股東數及直接/間接外資比例 | 影響單一股東規則及外資門檻。 |
| 精確業務/牌照種類 | 決定是否有監管資本、保證金或特別投資額。 |
| 投資路徑 | 一般公司、FDI、BOI、PMA 等不能混用。 |
| 投資地點、分店數及業別代碼 | 有些門檻按公司,有些按業別、地點或店舖。 |
| 是否申請居留、工作或外籍聘僱資格 | 決定是否啟動 MC-IMM。 |
| 成立日、預定開業日、股份發行日 | 決定實繳期限及禁止提前營業的控制點。 |
這些是建議的規則引擎輸入欄位;不表示每個案件都須啟動所有欄位。
2. 判斷流程
確認法域與公司形式
↓
檢核公司法最低資本
↓
判斷外資身分、比例及投資路徑
↓
檢核外資最低額與投資計畫總額
↓
檢核產業牌照資本、淨資產及保證金
↓
如涉及居留/工作資格,另加資格資本條件
↓
計算各階段應到位金額與期限
↓
確認證明文件及負責提供者
↓
判斷可否登記、發行股份、申請牌照、開始營業
↓
設定後續出資、增資及持續資本監控
3. 最重要的計算規則:不是一律取最大值
建議系統採用:
MC 合規=所有適用測試分別通過,而不是把所有數字取最大值。
例如印尼:
實繳資本測試:通過
AND
投資計畫總額測試:通過
AND
KBLI/地點計算測試:通過
AND
特殊產業資本測試:通過或不適用
因為實繳資本與投資計畫總額的法律性質、計算單位與實現時點不同,不能直接共用一個金額欄位。(JDIH Storage)
只有在同一公司、同一資本概念、同一測試時點,而且法律不是要求累加的情況下,才適合取適用最低額中的較高者。
同理,也不能一律相加。菲律賓零售業的法律容許符合條件的實繳資本用於店舖投資;如果把公司資本與店舖投資全部加總,可能高估需求。(法律菲律賓網)
4. 每一筆 MC 規則應保存的底層欄位
| 欄位 | 建議內容 |
|---|---|
| Threshold Type | 公司股本、實繳、FDI、投資總額、監管資本、保證金等 |
| Amount / Formula | 金額或計算公式 |
| Currency | 原幣,不只存換算後美元 |
| Operator | >、≥,必須區分 |
| Calculation Unit | 每公司、每投資人、每業別、每地點、每店 |
| Paid Ratio | 設立前/後各階段的繳付比例 |
| Deadline Anchor | 成立日、ERC 日、契約日、股份發行日等 |
| Legal Effect | 不能登記、不能發股、不能開業、不能取得牌照等 |
| Evidence Provider | 股東、銀行、會計師、公證人或其他證明提供者 |
| Effective Date / Source | 生效日、查核日、法條及官方來源 |
其中 Evidence Provider 不一定是把關機關。例如,銀行提供資金證明、會計師出具資本查核報告,不代表銀行或會計師就是核准外資或核發產業牌照的主管機關。
五、我的建議與結論
對永輝而言,MC 最有價值的服務,不是告訴客戶「這個國家一元就能成立」,而是回答:
「依您的股東結構、業務、投資路徑及開業時間,哪一筆錢須在什麼時點,以什麼法律性質到位,並由誰提出證明?」
我建議最終對客戶輸出一張 「資本到位計畫」,分開列示法律必須投入的金額、股東實際承諾的出資、可採借款或其他合法方式籌措的資金,以及開業後應維持的財務條件。不要把法定最低資本直接當成完整營運預算。
因此,這個 MC 模組的最終結構,應是:
公司法資本+外資條件+投資計畫+產業監管+適用的人員資格条件+實繳時點+證明文件+持續監控。
不是「每國一個最低資本金額」,而是「每一種合法設立及營運路徑,各有一組資本條件」。





